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的现状是怎样的

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很多种,历史上,妇女在社会结构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导致有人认为使用暴力对于对付女人和小孩来说是一种必要的手段,这就会助长行为人的暴力倾向。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的现状是怎样的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2001年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各国都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2002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8.67%。2003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12.44%,较上年相比上升3.77%。2004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 19.75%,较上年相比上升7.31%。从调查的数据表明,三年来审结的婚姻案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在逐年上升。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笔者对所在地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02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05年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急求:浅析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及其法律方面存在的缺陷。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散见于《婚姻法》等法律之中,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的规定,对受害人的救济和保护缺失。

因此需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立社会干预机制,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

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

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

的暴力。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据中国

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 亿个家庭中,有0.81 亿个

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

暴者有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

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

约有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①因此,通

过法律手段规制家庭暴力问题很有必要。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现状

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

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等均有相关规定。

2001 年《婚姻法》修改后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第

3 条);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第32 条);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应制止、劝阻、调解。公安

机关应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对施暴者按法律规定予以行政

处罚(第43 条);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犯罪情节轻微当事人可提起刑事自诉,情节严重的检察院应

提起公诉(第45 条);对因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 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有: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第

46 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

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

助;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58 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 条、45 条均规定了对殴打、伤害、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或他人的当事人,视情节不同处以罚款、拘留、

警告等处罚。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缺位的情况下,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呈

现出地方立法先行的态势,目前我国25 个省市已单独立法,对推

动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了探索和推动的作用。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无针对性之法律规制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

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法》等法律之中,只在自身调整范围内对

家庭暴力进行了有限规制,并无针对性措施。纲要式或概括式的

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缺少事前救济手段

我国大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救济主要是事后惩罚救济

和事中的劝阻调解救济为主,缺乏事前救济手段。事中劝阻调解

需要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在轻微暴力案件中能起到一定作用,

但在严重的暴力案件中难以奏效。

(三)缺乏对受害人的生活保障规定

我国家庭一般采用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

有制。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通常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

经济上的独立性,在遭受侵害之后生活往往陷入困境,不得不对

施暴者忍气吞声。

(四)缺乏社会介入的配套规定

我......余下全文>>

家暴5年的男子现在的状况

《反家庭暴力法》能为目前国内的家暴现状带来哪些改变

改变这个相对的没有具体的数据

因为有这套法律 悲剧发生个人还是能得到一些法律保障的

只能从这个角度来讲 并且法律制定也要看宣传工作怎么样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论何种情况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常常因为各种原因,不愿被外人知道自己家庭中存在暴力,还有很多人仍然把家庭暴力当作家庭内部矛盾来看待,一些司法机关也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被动应付,而不是主动积极制止家庭暴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滋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实际上远远高于调查数据。

家庭暴力大部分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而且很多受害者都认为,家庭暴力属于个人的家庭隐私,并且有很大部分的受害者还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严重缺乏法律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受害者们长时间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使行为人的施暴行为具有了一定的隐蔽性。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

许多受害妇女认为天赋夫权,自己是受暴是理所应当的,不知道寻求社会的法律的救济,缺乏法律的、社会的救济观念和常识,也不愿意寻求社会的法律的救济,因为现代社会的婚姻往往建立在自由恋爱基础之上,夫妻感情的根基是很深或较深的。所以,即便发生了家庭暴力,受害者还是存在谅解之心,仍然为曾经的爱情守候着婚姻与家庭,还抱有施暴者能良心发现而有所转变的美好愿望。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论何种情况

如何界定家庭暴力,关于《婚姻法》修正案的司法解释中有相对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概括起来,针对妇女家庭暴力案件可以划分为:一,民事案件。侵害妇女的人身、财产、精神等,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赔偿、消除危害、解除婚姻关系等,第二,刑事案件。侵害妇女人身、财产等构成犯罪,比如故意伤害、虐待等。第三,行政案件。蔽日在针对妇女的家庭包括李案件中,有些法律规定应当作为的机关不作为等。

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法律援助机构能够提供两个方面的服务或者援助:第一,提供咨询。现在的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接待咨询服务,这种提供咨询的方式可能涉及到有关家庭暴力的各个方面,各种类型。第二,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针对妇女家庭暴力案件可提供援助的范围

目前法律援助机构在预防、制止和支持解决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中,首先要遵循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在规定的范围内,为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人提供援助。关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根据《条例》主要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援助。

《条例》第二章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援助范围有明显规定。从民事案件来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这种情况下,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些家庭暴力案件处理中,女性作为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提出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给付的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应该给予援助。

如果家庭暴力案件构成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该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按照第一项的规定,发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经济困难的条件下申请法律援助,这种情况较多出现在女性反抗家庭暴力而转变为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情形中,他们具有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和实施人双重身份,应该最大限度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项的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如果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搭理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该给予援助,在一些家庭暴力案件中,暴力实施人故意伤害妇女,构成犯罪,作为被害人的妇女可以提出援助申请,保护和支持女性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法律援助,更多的还是第三项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搭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这种案件有一个重要特征,即是在家庭成员关系存在还活着曾经存在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诉讼,比较有特殊性。

从刑法规定的可能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各罪来看,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通常的有以下几种:

虐待。如果对女性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使用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或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虐待罪。

侮辱,例如丈夫在公共场合剥光妻子衣服,对妻子进行殴打辱骂等。

限制人身自由。汝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家庭女性成员的身自由等。

暴力侵犯家庭成员的性自由权与身心健康权,例如,强奸罪。

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例如丧偶儿媳被夫家纠集人员暴力妨碍再婚,子女为自私利益,暴力干涉母亲再婚等,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伤害,妇女在家庭暴力中遭致轻伤或者重伤,甚至发生死亡结果,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案件。如果对伤害的结果是出于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死亡。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余下全文>>

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家庭暴力 30分

精神打击,肉体冲击,物质封锁。这些都应该属于家暴。在国外的一些国家这些都已经被列为家暴了。殴打,辱骂,与经济制裁都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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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

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

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

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

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

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

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

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

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

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

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

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

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

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

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

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

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

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

的安定。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

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

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

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

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

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

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

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

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

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

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

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

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

(二)传统观念的影响

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

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

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

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

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

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

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

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

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

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

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

(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

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

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

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

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余下全文>>

急求!!家庭暴力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所谓夫妻侵权,即配偶之间的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实施了危害配偶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夫妻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虽具有特殊性,但它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三是民事责任。然而,针对家庭暴力等婚内夫妻侵权行为,我们的法律更多的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婚内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一、影响夫妻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建立的原因

一是人的观念问题。大多数人讳言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认为是夫妻间的事,属于个人的私事,正所谓法不入家门,完全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法律介入会影响夫妻间的感情。况且,夫妻间即使发生一些矛盾,出现一些侵权行为,只要一方没有提出离婚,就说明这种矛盾和侵权并不重要,或者说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予以默认,这完全符合民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根本没必要介入。其实不然,夫妻间被侵权的一方,之所以容忍另一方的侵权行为,主要原因是缺乏婚姻内救济途径状告无门,而不得不放任这种行为的存在,因此建立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制度,已成当务之急。丈夫将妻子打伤,妻子不请求离婚却只请求丈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丈夫不抚养妻子,妻子不请求离婚却只请求丈夫给抚养费,而法院如果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这可能会令多数中国人觉得不可思议,普遍认为夫妻一体,怎么赔?怎么给?给了也是共同财产。但在美国等很多西方国家中,诸如此类的案件可是屡见不鲜。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除有民族文化传统的差异外,最主要的是那些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与我们的有所不同。封建的夫妻一体主义的传统理论尚存于我国相当一部分人的头脑中,基于这种思想,人们很难在婚后形成夫妻独立的财产制的意识。

二是立法问题。现行婚姻法也是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法定个人财产制为例外,虽也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很少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因此只有在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才能确定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往往无法界定。若发生夫妻侵权行为,赔偿问题无法提起,即使提出也缺乏实际操作性。为此,夫妻共同财产制已成为追究婚内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障碍,为保障夫妻间独立的人格权和财产权,法律应明确婚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这一点在现行婚姻法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疏漏和缺憾。有人认为新《婚姻法》第46条对损害赔偿责任已经做出了规定,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离婚,与婚内侵权不是一回事,而且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若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新《新婚姻法》第46条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条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对婚内夫妻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目前,除了重婚能够被提起公诉,追究刑事则任外,象包二奶、家庭暴力等社会现象,在婚姻持续期间,法律一般是无法介入的。加之向夫妻间内部的一些侵权行为,如果不是由其中一方提出,外人也很难知晓。也就是说夫妻间被伤害方处于某种考虑,对这类侵权行为予以默认,使家庭暴力、包二奶等社会丑恶现象长期存在。这不仅污染了社会风气,沦丧了社会道德,而且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 是维护家庭稳定的社会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和谐与稳定对于社会至关重要。俗语讲“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说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是我们国家的优良传统,也说明了一个稳定的婚姻家庭对家庭成员和社会的重要性。......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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