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不同会计处理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不同会计处理

对于大多数的生产企业来说,存货是企业生产制造及销售过程中最主要的基础物料,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要发生存货损失,笔者就存货非正常损失有关增值税税务筹划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的非正常损失。虽然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存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然而会计上对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不同的账务处理却可以对增值税产生不同的影响。

下面通过举例来说明不同的账务处理对于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影响。

【案例】

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6年甲公司购入一批生产用原材料,该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后来该批原材料由于管理不善变质导致无法使用,甲企业对其进行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变价收入10万元,假设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1)转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170000

贷: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

(2)取得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54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

(3)结转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108453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84530

分析:按照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甲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该批原材料全部转入清理,这就意味着该批原材料全部发生损失,因此与该批原材料有关的进项税额也应全部转出,不得抵扣。同时企业在将原材料清理出售时取得的变价收入还应按17%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

然而事实上,企业在将原材料变价时取得收入10万元,我们可以认为该批原材料并不是全部发生损失。由此可以看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该将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而对于取得的清理收入部分则可以认为未发生损失,在税法上对此也未作明确的规定,只要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将其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就无须将该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

(1)转入清理时

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失金额=1000000-100000/(1+17%)=914530(元)

存货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14530×17%=155470(元)

企业实际发生损失时,按扣除取得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70000

贷:原材料9145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5470

(2)取得变价收入时,将取得的变价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该部分原材料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54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

借:其他业阀成本85470

贷:原材料85470

(假设本例中原材料按成本价出售)

分析:相比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少缴增值税14530万元。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0考...余下全文>>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一般纳税人企业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怎么列分录

你好:

一般纳税人企业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需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希望可以帮到你!

望采纳,谢谢!

请问一下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及会计分录。谢谢!

原材料的账面价值=10000000+5000+1000=10006000元

损耗的原材料=10006000/5000*4=8004.8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9364.8

贷:原材料800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60 (1700000/5000*4)

借:营业外支出9364.8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9364.8

原材料的入账价值=100006000-8004.8=9997995.2元

原材料的平均单价=(10006000-8004.8)/(攻000-4)=2001.2元

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要不要转出?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是必须转出的 。

但实际操作灵活掌握

属于非正常损失的部分,应将损失存货的总额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为什么这句话是错的

企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唬如果有保管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赔偿的这一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

这句话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区分得到的赔偿。

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库存商品在报损时估计有部分残值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1、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库存商品在报损时,估计有部分残值的帐务处理方法如下:

①属于自然灾害损失,以存货价值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

②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丹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正常报废则按存货帐面价值直接记入「管理费用」。

③如报废金额较大时应通知税务机关或外部审核人员参与盘点。

④实务中货报废一般应有残值处置收入,如果向税务机关申请存货报废但没有残值处置收入的,很可能会被退件。

⑤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也即次年度的2月15日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逾期则有可能无法税前列支。

2、账务处理是指从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开始,通过记账、对账、结账等一系列会计处理,到编制出会计报表的过程。

请问存货的正常损失会计分录怎么做?

1、保管中发生的定额内的合理损耗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2、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毁损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3、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借:管理费用(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存货因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不得扣除的进项税允许视同财产损失一起扣除怎么理解?

按照税法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矗存货,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所以当这部分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时候,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这说的是增值税上的

另外,说的这个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视同财产损失一起扣除,指的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两个说的是不同的税种计算时候的问题,你要分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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