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性质

一:人身保险有哪些主要特征?

!!!!!!!!一:人身风险的特殊性在人身保,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年龄、性别、职业等。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就保险价值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因为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身体,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首先,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生产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就没有量的规定性,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第三,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中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备件。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五: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因此,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六: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七: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期限短则数年,长则甚至是人的一生。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人身风险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首先,就保险价值而言,人向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国为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身体,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其次,就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区。标准休是指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其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大致相符。非标准休指死亡危险程度高,即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有心人被保险人的总称。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2)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就没有量的规定性,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在投保时只考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即可。

(3)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在人身保险 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已丧失了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若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给付保险金。

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就无法以人的生命价值作为客观依据。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此约定金额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5、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范围肉摊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因此,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

6、保险合同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由于人身保险费率采用的不是自然费率,而均衡费率,这样,投保人早期交纳的保费高于其当年的死亡成本,对于多余的部分,保险马刺是按预定利率进行积累。一般而言,人身保险的纯保费分为危险保费梗储蓄保费两部分。某些险种的储蓄性极强,如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7、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甚至一个人的一生。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人身保险的经营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及保险公司对未来预测的偏差等因素的影响。

三:人身保险的性质与社会保险有什么区别

社保是基础,是生活!商保是质量!社保是政策性,商保是市场经济

四:保险根据性质分类分为

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广义上讲,是除人身保险外的其他一切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实偿性保险。

2、原保险与再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具体地说,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投保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我们把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

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以“是否以盈利为目标”作为划分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类。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全体社会公民强制征缴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标,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给给予支持。商业保险指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各类保险业务。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标,进行独立经济核算。

4、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

由国家财政直接投资成立的公司或国家委托独家代办的商业保险结构,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等,通常会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举办一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这类保险所投保的风险一般损失程度较高,但出于种种考虑而收取较低保费,若经营者发生亏损,国家财政将给予补偿。这类保险被称为“政策性保险”。

常见的政策性保险有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农为保险等。与此相比,商业保险由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举办,它们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通常不会经营政策性保险。

此外,按保障的主体分,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按保险实施方式分,保险又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当前世界各国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办理,我国也不例外。

五:人身保险和社保有什么区别啊?急~

你好: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区别

1、保险性质不同。人身保险以盈利为目的,社保以社会安定为目的。

2、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除了少数险种如我国50年代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社保

是强制实施的。3、保险对象不同。人身保险对象、范围比较灵活;社保对象是社会劳动者。

4、保障水平不同。人身保险可以满足认命对于保障的不同需要;社保的保障水平是基本生活需要。

5、保险费负担原则不同。人身保险由投保人承担;社保由个人、单位、政府3方承担。

二、联系:

人身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

六:储蓄型极强的人身保险包括哪些

储蓄型意外保险是一种含有储蓄性质的意外保险,储蓄型保险产品主要包括:终身寿险、年金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 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终身寿险特点: 1、没有确定的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2、所有的终身寿险都假设被保险人最高生存年龄为100岁。 3、终身寿险的保费中含有储蓄的成分。 生死两全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保险期限届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生死两全保险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的结合,被保险人无论是生是死,都可以得到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 2、生死两全保险的保险费中含有储蓄的成分。 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律地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多用于养老,所以又被称为养老金保险。年金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之前,必须交清所有的保险费。 2、年金保险实质上就是长期储蓄。

七: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性质企业

表面股份制,实际国有制

八:人寿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你好,是央企,大型金融机构的企业

九:人身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C定额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是身故 保额是固定的 所以是定额保险.

十:从性质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什么保险

不太明白你的问题,如果针对被保险人身故而理赔还是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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