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职责

一:县人大主任是负责什么的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主要有: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

全体会议审议;

(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二:县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有哪些

1、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为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部分变更和有关方面议案做好初审工作,如需作出决定和审议意见,起草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初稿。

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法责任制工作。

3、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和视察做组织协调工作,草拟有关文件和执法检查、视察报告。

4、为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贯彻实施工业、交通、财贸、城镇建设、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和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做好初审工作,草拟其决议、决定。对未作出决议、决定的,将其审议意见告之有关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将其办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5、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如有不适当的,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主任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时进行办理。

6、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交办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和意见,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

7、应邀参加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和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好上级人大有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工作。

8、承办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9、负责联系财政局、审计局、发展计划局、经济商务局、统计局、建设局、交通局、外经局、物价局、粮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及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等部门的工作。

三:全国、省、市、县人大的职务都有哪些?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全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领导职务有委员长(政治局常委)、副委员长(副国级)、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副部级);省级及以下依照全国人大进行机构设置,领导职务有省人大主任(一般有省委书记兼任、正部级)、副主任(副部级)、秘书长(正厅级)、副秘书长(副厅级)以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正厅级),市的人大常委会与省级设置相同,级别依次为正、副厅级、正副处级,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也是主任(正处级)、副主任(副处级)但在县一级,不舍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职,日常工作机构为办公室,负责人职务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级别为正副科级。

四: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哪些任免职权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定仅就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决定重大事项、实施监督、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作出决定,凡《地方组织法》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除按本规定行使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主要是: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事项;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份变更;

(三)贯彻实施经济体制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有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农业生产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工业、交通、财贸、城镇建设和基本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内务司法、民族、宗教和侨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违法案件处理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十二)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十三)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四)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五)县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提案机关或提案人以议案形式提出。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第七条 列入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案人应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并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提出议案的机关或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应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列入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九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予以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执行。

第十条 列入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或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余下全文>>

五: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这是通常所说的“四套领导班子”,通常是指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

严格说来,这样的称呼并不准确。首先,按照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共是执政党,党是领导一切的,所以,党委并不与其他机构并立,它是高于其他机构的。其次,“四大班子”的说法,抹杀了法院、检察院的地位。而事实上,按照政治学中权力分割和制约的原理,法院、检察院跟人大、政协一样,都具有监督政府的职能。他们同样是重要的“班子”。

职责

“四套班子”的职责:

党委负责党务,研究决策,制定方针,交政府执行;

政府负责行政事务,具体执行党委的决定;

人大是讨论"重大"决议,选举产生政府主要领导人,质询政府决议;

政协是负责对人大查漏补缺。

六:请问人大代表的职责是什么?

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

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贰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闭会期间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每年20天,县(市区)、乡两级人大代表每年15天。

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法制讲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举单位的联系,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经常回原选举单位听取意见、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人大代表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七: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有哪些职权?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 二是监督权。包括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决定和命令等。 三是人事任免权。包括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并有权罢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述人员。

八: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哪些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主要方面:

(一)组织本级人大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负责本级人大各项组织工作,包括领导和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领导本级人大各专委会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依法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人大代表。

(二)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地方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

(五)人事任免权。包括: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监督权。包括: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九: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是什么

①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②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工作的重大事项。③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④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⑤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丁告。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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