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一:行政法调整的范围

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行政龚的调整范围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三: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范围广,覆盖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为所有行政主体所必须遵守。部门行政法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学上,人们通常在行政法总论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论中研究部门行政法。

所以,特别行政法的提法是相对一般行政法而言的。

四:下述社会关系中属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是( )。

选C,ABD都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其中BD是民事法律关系,A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管理关系.

五: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一、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力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外部行政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

1、外部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管理方)与行政相对人(行政被管理方)之间的管理被管理关系。

2、内部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领导被领导、管理被管理关系。

二、监督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被监督关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专门监督和层级监督、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组织和公民的民主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法律监督: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包括组织人大代表巡视)对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

(2)工作监督: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同级政府预算和预算执行的报告、审查批准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等。

(3)人事监督:任免同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通过行政被管理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由人民检察院查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3、国家行政机关的专门监督和层级监督:

(1)由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公务员的遵纪守法。

(2)由国家审计机关监督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

(3)通过行政被管理方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由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复议审查。

4、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组织和公民的民主监督

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组织和公民的民主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而须通过权力性监督主体的作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

(1)人民政协就国家行政事务的提案。

(2)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曝光。

六: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

选择D

七: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

八:行政法各部分内容的关系

行政法的概念可以从内涵和界说两个方面来讨论,前者的内容是行政法的定义和分类,后者内容是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我国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这一定义,可以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调整功能几个方面来认识。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由于行政职能的广泛和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它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也是多样的和变化的。除了国防、警察和财政等基础职能比较稳定外,行政机关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等职能会经常变化;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发展,也会影响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对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行政职能的变化作出新的概括和表述。

行政法对行政关系的调整方式,就是赋予行政关系以法律权利义务的性质,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的过程,成为依法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过程。任何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其他行政法义务主体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行政法调整方式区别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的基本标志。

行政法的调整功能,是指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整体作用。行政法有赋予行政机关管理职权以保证行政效率,监督行政机关以防止和消除行政违法行为两方面的功能。在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这两种功能可能会有所侧重,但是总起来说它们是结合起来共同发挥对行政机关的规范作用的,只是片面地强调其中一个方面是不可取的。

行政法的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法规范进行的划分。合理的分类有助于建立统一和谐的行政法体系内部结构。首先,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或者称为行政法的总则和分则。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适用于全部或者多数行政领域,行政法分则是只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规则。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行政法总则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为基本结构,相对稳定。其中,行政组织法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和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两大部分内容;行政行为法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盖行政机关实施抽象与具体各类行政行为;行政监督救济法指有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和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进行监督,并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部门行政法内容丰富结构多样,可以按照中央行政部门的事务管辖进行分类。例如,我国司法部执掌的律师、公证、狱政、法制宣传和国家司法考试等行政事务称为司法行政。因为行政事务在各个部门的配置经常进行调整,所以部门行政法的分类也要相应地经常进行变动。其次,行政法还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分类标准是权利义务的性质。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属于实体行政法,具有程序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属于程序行政法。当代行政法高度重视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决策和当事人权利的作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得到迅速发展。

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对于行政法的制定和适用有重要意义。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共同构成我国法律体系。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适用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这里首先考察行政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一些重要特征,然后对行政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几个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做些分析。

行政法律规范的重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实体......余下全文>>

九:下列属于行政法调查对象的是

A.

D法律关系是是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权的内容而不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饥样的问题以后要严格区分应然和实然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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