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根据总的年限算,向新单位要。

但需要注意的是,你要证明换单位是非因本人原因,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十一条概括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10条的意思是1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第11条的意思是劳动报酬必须约定,未约定参照同岗位人员工资。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于本条的理解,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之间有法律关系的(比如集团和子公司),这么计算还是有意义的。如果两个单位之间名义上是一个老板,但法律上却一点关系都没有,那么这个情况下,所谓的“调动”就根本不存在,如果到了新的单位,服务期限从法律上讲,只能按照新公司的服务年限计算,将来涉及到经济补偿的话,之前单位的服务年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这本身就是两个毫无关系的公司。

四:劳动法第10条是什么

劳动法第十条内容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五:劳务派遣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条例第10条规定

现在的劳务派遣公司还是比较畸形的,要么是政府购买,要么是一对一的派遣用工形式。

如果你说的是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这是肯定适用的。

如果你说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那肯定也是适用的,只不过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出现,因为合同是和派遣公司签的,那么只要合同没解除,无论你在A单位还是B单位或是C单位,你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年限肯定都是计算的,因为之后涉及经济补偿也不是用工单位支付的。那么后半句话更不会涉及。

特殊情况,劳务派遣的转正,这个情况对于第十条的前半段,我认为是不适合的,因为这不是非本人原因。所以这一块的工龄能不能合并需和公司协商,但是后半句仍然适用。所以经济补偿这一块是不是要,工龄是不是合并还是得想清楚,毕竟从劳务工转正是一件好事,而索要赔偿会不会恶化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这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清楚。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原用人单位需支付的经济补偿有何标准

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整月数)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

七: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你完全可以主张从第二个月起双倍的工资:奇补偿你19个月的工资;

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可以依据劳动法地82条的内容申请劳动仲裁。

也可以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参考82条第二部分: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龚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是什么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九: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弧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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