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调整对象

一: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法的调整对象是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参与税收征纳过程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分配关系。

2.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征收过程中的征纳程序关系。

3.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因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所产生的具有责权性质的行政管理权限关系。

二:税法的税法分类

从法学的角度,税法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按税法内容分类

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和税务行政法。

腾讯众创空间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

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税收程序法是指如何具体实施税法的规定,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即属于税收程序法。也有将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独立出来,称之为税收争讼法,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等并列的分类方法。

税收处罚法是对税收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税收处罚法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刑法中对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犯罪行为的刑事罚则;二是最高司法机关对税收犯罪作出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四是有关单行税法和其他法规中有关税收违法处罚的规定。

税务行政法是规定国家税务行政组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内容一般包括各种不同的税务机关的职责范围、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各级各类税务机关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等。从一定意义上讲,税务行政法也是税务行政组织法。多数国家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行政法,而是在基本税法中确立税务机关的基本组织原则或规则,然后以法规或规章的形式确立税务机构的组织办法。

(二)按税法效力分类

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简洁分为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事实上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目前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是税收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和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两部分构成,其具体形式主要是“条例”或“暂行条例”。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高于税收规章。

税收规章是指国家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在我国,具体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办法”、“规则”、“规定”。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税收规章可以增强税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是简洁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效力较低。一般情况下,税收规章不作为税收司法的直接依据,而只具有参考性的效力。

(三)按税法地位分类

按照具体税法在税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余下全文>>

三:税收社会职能的调节对象是什么

一、调节需求总量:税收对需求总量进行调节,以促进经济稳定(一)运用税收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功能,自动调节总需求。累进所得税制可以在需求过热时,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而自动增加课税,以抑制过度的总需求;反之,亦然。从而,起到自动调节社会...

四:税法第三版140页第二题答案

税法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税收关系,是指税法主体在各种税收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按照是否属于税收征纳关系的标准,可以将税收关系简单地分为税收征纳关系和

税法

税法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税收关系,是指税法主体在各种税收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按照是否属于税收征纳关系的标准,可以将税收关系简单地分为税收征纳关系和

五:税法的关系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时间较早。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有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3)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二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法律追究形式不同。(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被一个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该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各国立法时会吸取国际法中合理的理论、原则及有关法律规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使国际法对国内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

六: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有什么区别?

实体税法主要介绍不同税种的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等,实体法中规定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和减免税等等,比较具体的内容,通俗的说就是某个税种的相关政策规定。程序法主要是为了保障实体法的实施,规定了征税程序上的问题。我国的税收程序法就是《征管法》,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等。简单的说,税收实体法规定了那些行为应该纳税,以及怎样计算税额等问题;税收程序法规定了按照怎样的程序来交税的问题,以及税收征管中的日常管理问题。

七: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作用

主要有以下几点、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

2、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2)从法律内容上讲、价格法,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合伙企业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规范组织的法律、环境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保险法。

(5)从实施上讲、产业政策法、自然资源法等。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的作用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破产法,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计划法,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个人投资法等、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金融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票据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国家管理,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房地产法、税法,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  1、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

八:关于税法的三个问题

税法的特征 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但是,由于税法是以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因而又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地方。 1. 税法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我国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的多层次性导致了税法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法有法律、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多种表现形式;二是税收关系不仅由单行税法所调整,而且被其他法律所调整,如宪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 2.税法结构的规范性。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税收征纳关系,而税收的固定性直接决定了税法的规范性或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种与其法的相对应性,即一法一税;二是税收要素的固定性。虽然各个税种法的具体内容千差万别,但就基本要素而言却是比较固定的,每一部税种法都必须规定税率、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等。 3.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适当灵活性。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一旦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出来,不得随意更改。但稳定性是相对的,为适应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变化状况,作为税收政策法律化表现的税法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4.税法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统一。税法规定的实体性权利和义务是税法的核心内容,但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并不是随意性的,要求征纳双方也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来切实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法是实体性和程序性的统一。

九: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现法学界权威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1、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可以说是国内经济法学界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相较之下,同样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早已在各自的领域形成共识。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的论述可谓是五花八门,现列举如下: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 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的要求,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也成为必然。经济法是社会为本位代替个人本位过程中新兴部门法的代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本位指导下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遵循的基本准则。但是,社会本位却并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本身。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经济法理念的体现与具体化。两者是不同的范畴,不应混淆,关于此一点,本专题的第一节已经强调过,这里不再复述。据此,上面的论述虽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就法理学而言,部门法的价值取向和层级决定了部门法的原则核心与构成,虽然部门法一般都具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正义等基本价值,但在不同部门法中这些价值的地位和内涵是有区别的,这种抽象的分别必须要经由部门法原则加以具体化,才能通过法律实践正确体现出来。所以一个成熟的部门法体系,不仅要具有特定的理念和价值,更要有反映这些理念和价值的基本原则,以指导其具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这些基本原则并非简单的并行关系,既不是从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余下全文>>

十: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原因)有:

1.空间冲突。

法律冲突可以是在空间上的冲突,即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或不同区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都属在空间上的法律冲突。

2.时际冲突.法律冲突可以是时际冲突,即在一个法律体系内同属一种法律的新法与旧法或前法与后法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3.人际冲突。法律冲突可以是人际冲突,即在一个国家内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部落、阶级以及教徒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或者说适用于不同人员集团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4.系统冲突。法律冲突也可以是不同法律系统之间的冲突,如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冲突、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冲突、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冲突、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间的冲突以及在普通法系国家内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冲突。法律冲突还可以是不同法律领域内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如不同国家或地区民商法之间的冲突、刑法之间的冲突、行政法之间的冲突以及税法之间的冲突等。

5.国际冲突和区际冲突.基于法律冲突发生的范围,法律冲突可以划分为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前者主要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在民商法领域内发生的国际法律冲突即为国际私法的解决对象。后者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6.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从纵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法律冲突归纳为两种类型的冲突,即平面的冲突和垂直的冲突。前者如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一国内部处于平等地位的不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指发生冲突的法律处于同一层次、同一水平线上,甚至处于同等地位。后者如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指发生冲突的法律处于不同层次或位阶,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下或纵向关系,一般处于高层次的法律优于处于低层次的法律。

7.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从法律的性质来看,法律冲突又可分为公法和私法冲突。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不同法律之间的效力的抵触或者说法律效力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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