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管理办法

一: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31 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 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部 长 杜青林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如下: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娱乐性游钓或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水产品的除外。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渔业船舶。船长: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登记长度。捕捞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捕捞辅助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教学、科研、资源调查船,特殊用途渔船,专业旅游观光船等船舶。远洋渔船: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专业远洋渔船,指专门用于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非专业远洋渔船,指具有国内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数值、网具或其他渔具的数量的最高限额。制造渔船:新建造,包括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更新改造渔船:通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作业方式、主尺度或总吨位。购置渔船:从国内买入渔船。进口渔船: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买入渔船,包括以各种方式引进渔船。第四十一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由农业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捞日志》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格式印制。《渔捞日志》中填写的品种名称,分海区由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商本海区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我国渔船到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须经农业部批准。非专业远洋渔船须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继续使用。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颁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〇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原农牧渔业部发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九八九年农业部发布、一九九七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三:水产养殖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等。

行动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

四:水产养殖场一般应具备哪些管理制度?主要是围绕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 5分

水产养殖公司看护队队长职责

1.护海队队长要自觉主动地接受公司的领导。在工作中,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自己决定,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2.护海队队长要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是护海队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带领全体队员努力工作,忠于职守,加大看护力度,时刻维护公司声誉和增养殖区的安全,完成看护队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3.要负责制定看护队管理工作目标,包括制定一系列岗位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处置增养殖区遭遇各种盗窃、各种自然灾害的处置预案。并经常召开会议向队员宣讲任务职责,传授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教育看护队员严格保守我增养殖区域资源分布、勤务部署等秘密。使看护队员有团队精神和高度凝聚力,使看护队员以高度工作热情和责任心去完成好本职工作。作到看护队员职责任务明确,各种情况处置及时,奖罚分明,并负责监督和贯彻执行。

4.要带头遵守并教育看护队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开展工作。

5. 教育队员要爱护各种装备设施,养成勤俭节约习惯,节约使用各种消耗品。要尽量减少看护船只、车辆动用频率。船只、车辆使用必须请示副总经理,并认真做好用途、行驶里程、时间、用油量的记录。对看护队的通讯、船只、各种装备要勤维护、勤保养,时刻保持通讯畅通。看护船只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作到遇有突发事件能联络的上、拉的出。

6.要教育看护队员加大看护力度,对于来我增养殖区盗窃、抢劫海珍品等侵害公司利益的严重行为,要机智勇敢,临危不惧,不循私情,敢于斗争。对于外来钓鱼、赶海人员要及时劝阻。严禁任何捕捞船只在我增养殖内从事捕捞生产。

7.要坚持每天收听天气预报,时刻掌握每天的天气,当有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时要采取保护海底资源、保护看护设备、保证看护人员安全等各项措施。关心看护队员人身健康和安全,严格按着安制度办事。确保公司财产、看护队员人身的安全。

8.定期巡视看护队员在岗在位情况,并将巡视结果向全体队员传达。定期主持召开看护队员会议,传达总经理或政府的有关指示、文件、通知,并针对有关问题进行重点讲评和指示。努力提高整个看护队员素质。

9. 要钻研海上养殖业务知识,及时向总公司提出增养殖区投苗、采捕计划。坚持管理、养殖、采捕相结合,不得造成增养殖海域的荒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增养殖海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增养殖密度。

10. 处理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保持与当地公安、海洋与渔业部门、政府的联系,取得工作上的理解、支持,在其指导下依法进行护海管理。

11.负责看护队员的录用、考核、及奖惩及日常管理工作。

水产养殖公司育苗室经理岗位职责

1.在工作中,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自己决定,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2.育苗室经理要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是育苗室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带领全体队员努力工作,忠于职守,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要负责制定育苗室管理工作目标,包括制定一系列岗位职责和奖罚办法,制定处置育苗室遭遇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置预案。并经常召开会议向员工宣讲任务职责,传授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教育员工熟记岗位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开展工作。

4.负责育苗室全体员工的生产安排调度,最大程度地安排好工作流程,做到合理安排、科学引导、不窝工,教育每一名员工树立以公司为家的思想,做到出工出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员工出勤......余下全文>>

五:福建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以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公安、边防、海洋、海事、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可以在重点渔业水域和渔区设置派出机构。

第五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及国家指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的渔业,由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严禁在航道、港口水域、水源保护区从事捕捞和养殖生产。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水产品的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

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渔业生产。加强闽台渔业交流与合作,鼓励台湾同胞来闽投资渔业生产,发展名特优水产品以及从事水产品的保鲜、加工等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在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宣传、研究、推广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海域和内陆水域发展养殖业,推广生态养殖。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产资源状况及增养殖容量的要求,依法编制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养殖规划确需作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产资源状况和增养殖容量定期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养殖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海域和全民所有的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并按照养殖证核定的内容进行生产。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海域和全民所有的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的,在法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内陆水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个人或者集体从事养殖生产。实行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签订承包合同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养殖内陆水域,或者使用已经确定养殖使用权的海域和全民......余下全文>>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渔业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四章 捕捞业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水域和国家指定由本自治区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简称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从事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渔业生产要贯彻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内陆地区以养为主,合理捕捞;沿海渔区以捕为主,发展养殖;半渔半农地区以养为主,养捕结合。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自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与港、澳、台地区或者与外国合资、合作在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须报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对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发展渔业生产做出显著成绩和从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重大贡献的,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渔业资源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渔业监督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和沿海地区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内陆地区水面较大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大、中型水库根据需要,经县级以上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 各级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在其管辖的水域内,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上级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或作出裁决。

第十条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检查国家缔结的在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内的渔业条约、协定的执行。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以及渔业条约协定的行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二)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处理渔政监督管理的涉外事宜;

(三)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渔业管理证件的审批、发放、注销;

(四)负责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五)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和珍稀水生动物,监测、处理渔业水域污染,维护渔业环境及其生态平衡;

(六)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解和处理渔业生产纠纷,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管理渔业通讯和导航业务;

(八)办理其他有关渔政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渔港法律、法规的执行,制定渔业船舶的规范,对渔业船舶及船用设备进行检验;

(二)办理渔业船舶注册登记、船员考试发证、船舶进出港签证,检查渔业船舶、船员的证书、证件;

(三)监督管理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秩序,处理渔业船舶的海损事故;

(四)监督管理渔业港口及其设......余下全文>>

七:水产养殖场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切实保护水产资源,大力发展养殖生产,为国家提供数量多、经济价值高、品种多样的水产品,促使水产养殖场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为国家提供积累,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特对国营水产养殖场(包括海、淡水养殖场)的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整顿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一)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必须对现有水产养殖场继续进行整顿,帮助他们端正经营方向,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经济核算,努力增收节支,立足自力更生,挖掘内部潜力。通过挖潜、革新、改造,达到优质、高产、低消耗、多积累的目的。对于产量高,提供商品多,消耗低,利润大的企业,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实行择优供应;对于那些生产条件不好,资源不可靠,长期亏损,没有发展前途的场,应当坚决停办;对于社队已经掌握人工繁殖苗种技术的地区,国营鱼种场生产的鱼种过剩,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转为成鱼生产。

(二)国家矗国营水产养殖场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包干办法,在这个原则下,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国营水产养殖场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

2.对北方沿海省、市的海带养殖场(包括附属化工厂),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

3.对于少数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水产养殖场(包括新建场),在一、两年内可以酌情给予照顾,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但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扭亏为盈。

实行上述办法后,省、市、自治区水产部门、财政部门,对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再下达上交利润或亏损补贴指标;对实行包干上交和定额补贴的企业,下达上交利润和亏损补贴指标,并留有必要的调剂周转基金。

(三)水产养殖场留用的利润和包干结余,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的结余一般应在下年安排使用。主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用于生产技术措施。部分作为职工奖励基金,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支出。

同时还应当留有适当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的使用,应当编制计划,报同级水产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并抄报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实行财务包干的国营水产养殖场,不另提取企业基金。

(四)水产养殖场以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发展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设备,应当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向地方物资部门申请解决。

(五)水产养殖场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后,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事业费,仍列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六)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国营水产养殖场,应通过整顿,确定其经营方针、生产规模、任务,纳入国家预算。今后建立新场,必须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否则,财政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

预算外亏损的场,在未扭转之前,一律不准纳入国家预算,银行也不予贷款。

(七)水产养殖场一般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经济核算体制。场部为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和领导全场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统一计算成本和盈亏,统一向国家办理缴款、拨款,统一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统一在银行开户和申请贷款,统一调度物资、资金。设有分场的水产养殖场,如分场作为场部的派出机构,也可不作为一级核算单位。生产队按照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原则,作简易核算。

二、财务计划、决算的编报和检查

(八)国营水产养殖场必须在编制生产、销售、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计划基础上编制财务计划,切实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管理。

财务计划包括:产品成本计划、利润(亏损)计划、流动资金计划,专用基金计划。......余下全文>>

八:冷冻海虾海蟹保质期国家规定多少月?

GB 2733-2005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规定:“冷冻产品应包装完好地贮存在-15℃—-18℃的冷库内,贮存期不超过 9个月,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库贮存。”

九:请问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水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进,召回和处理制度等)怎么写?

请问找到答案了吗 我现在也是面对这个问题无从下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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