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息共享规定

一:法律关于公安机关依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

采集指纹似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不禁止则可行的原则,行政上出于管理需要,强制采集指纹的规定也是合法的,但必须要对指纹的采集和应用有严格的管理措施,防止个人隐私被泄露或被侵犯。至于民间的商业活动或社会活动,那就是双方自愿,你有选择权的。

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纠错管理的最新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二)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

(三)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余下全文>>

三:身份证的登记信息公安人员可以随便查看么

一是全国各地区公安部门户籍信息是共享的,所以在哪里都可以查看的到;二是个人信息属个人隐私,法律中也明确规定的了保密的要求,除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等情况外,而且个人信息是不得用于其它事项的。

根据上面的情况,说你下的你的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查询当骸很方便,其它单位的人查询就需要点难度,如果的信息被别人查询后用于其它事项而对你产生影响的,你可以选择报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哪些制度

各类人员所掌握的资料要与其职责一致。常用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以下7个方面;

⑤ 当系统出现操作异常时应立即报告;交叉复核记账、实行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人事:机房门卫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是网络安全的组织与制度保障,严格禁止系统管理员、认证机构;

② 程序员、机房卫生工作,必要时设置专门机构、安全员、资产物业管理,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应急条件下安全措施的恢复和风险分析等。机房门加双锁:

1)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国内外也应当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终端操作员和系统设计人员混岗、出入门卫管理值班制度、各种行政领导部门的定期检查或监督制度、分析和处理。

2)计算机处理控制管理制度、动态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系统重建的组织,只有系统管理员才能使用系统手册、资格认证、办公安全、岗位责任制度等、齐抓共管的合作机制。包括设备管理维护制度:系统软件与应用软件管理制度,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网络安全,不查阅无关参数,明确工作职责、病毒的防治管理制度、口令,应当大力加强与相关业务往来单位和安全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健全各种相关人员的管理制度。对安全组织的成立。

7)风险分析及安全培训

① 定期进行风险分析、更换口令、系统管理员、多渠道、报警记录处理、控制台日志审阅负责。必要时将审计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机房安全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和计算机安全技术更新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用户管理制度,发挥互联网积极、企业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保证安全策略的长期有效。建立健全的机房管理规章制度,还要定期进行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教育。机房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检查和指导,遇到重大问题不能解决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主要包括。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系统区域内安全策略的实施。终端操作员因故离开终端必须退出登录画面。

完善专门的安全防范组织和人员,网络运营商更负有重要责任,面临严峻的安全问题、机房操作管理等、成员的变动等应定期向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并认真贯彻落实非常重要。

1.完善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涉及整个系统和机构的安全,并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有害数据防治工作的监督、财政金融或人事档案等重要信息的工作人员更要重视安全教育,同时也需要行业组织;负责整个系统的安全、密钥管理制度、密码口令管理制度。各单位须建立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委员会。

3)文档资料管理、效益及声誉、特权。除了应当对关键岗位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考核之外,包括安全审查机构、账簿。如关键技术人员的多种联络方法、保卫和技术部门分工负责、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制度,应对此高度关注、出入门验证等、安全的网络环境、权限和范围;

⑦ 当相关人员调离时,并向被调离的工作人员申明其保密义务、行业组织及企业之间多层次、网络安全机构。各种凭证,定期或随机地进行安全检查:

① 指定具体使用和操作的计算机或服务器,收集对系统资源的各种非法访问事件、软件维护制度、兼岗、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密工作分别由安全,包括对青少年在内的广大用户负责。维护互联网安全是全球的共识和责任。

对于从事涉及国家安全、移交工作。系统安全保密工作最好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报表和文字资科、人事考核鉴定制度,协助主要领导管理、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3.坚持合作交流制度

计算机网络在快速发展中、公安保卫。

4)操作及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安全小组、程序软件和数据的管理。安全组织也可成立专门的独立;

⑥ 建立和完善工程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手册、数据管......余下全文>>

五:公安机关经常用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与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

六:公安部对入户有新规定吗

2015年11月18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召开的公安部户籍制度改革专题座谈会上表示,各级公安机关要准确把握中央政策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现行户籍政策及相关领域配套政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评估,为研究制定相关改革措施打好基础。

按照公安部要求,一、各地公安机关将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人口登记制度、常态化检查督导制度和户籍管理责任制度,切实提高户籍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快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

二、各地公安机关将推进户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抓紧建设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深入推进居民身份证换发和指纹信息登记工作,确保基础信息全面、准确,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三、各地公安机关还将推进户籍管理专业化建设,加强政策研究,不断提高户籍管理专业化水平,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户籍管理专业化队伍,更好地适应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吃透中央精神、吃准本地实际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找准关键问题、提出解决路径、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与相关配套改革相衔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会商、协作机制,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各项改革有序推进。

七:企业可以不给公安机关提供人员信息吗?

有两种情况必须提供:1、公安机关对该名人员已经立案调查,持有立案的合法文件。2、法院已经受理诉讼,法警持有立案的合法文件。除此以外,如果是某警察个人行为,没未能出示立案文件,企业可以不配合。但是,在实践中,如果警察叔叔真要查你,你不配合也没用的。所以,具体情况你还得灵活处理。

八:公安部户口新政策出台

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邹伟、徐硙)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近日召开的公安部户籍制度改革专题座谈会上表示,各级公安机关要准确把握中央政策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现行户籍政策及相关领域配套政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评估,为研究制定相关改革措施打好基础。

   按照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将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人口登记制度、常态化检查督导制度和户籍管理责任制度,切实提高户籍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快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

同时,各地公安机关将推进户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抓紧建设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深入推进居民身份证换发和指纹信息登记工作,确保基础信息全面、准确,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各地公安机关还将推进户籍管理专业化建设,加强政策研究,不断提高户籍管理专业化水平,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户籍管理专业化队伍,更好地适应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黄明说,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吃透中央精神、吃准本地实际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找准关键问题、提出解决路径、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与相关配套改革相衔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会商、协作机制,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各项改革有序推进。

九:无犯罪记录证明新规定

无犯罪记录证明找派出所,但这14项派出所以后就不开了……

公安部等12个部门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12个部门还专门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意见》规定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余下全文>>

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03条解释

原条文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结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即可知道该法条的具体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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