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出现安全事故

一:急急急!!!建筑工地上出现安全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你不用去管包工头需要承担多少责任,这种安全事故是连带责任,事故出来了,施工单位,施工班组,受伤工人都有责任,你只管告就是,把包工头,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一起当被告,包工头赔不起,由施工单位赔,施工单位赔不起,由建设单位赔。至于他们以后咋划分责任,咋划分赔偿份额,跟你无关。工人违规使用未经检测合格,带病作业的施工电梯,或者使用过程违反规定,擅自操作。只要能认定好工人的责任成份,其他就别管了。

二:工地出了安全事故,是怎么追究责任的,哪个法律有明确规定 5分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事实为依据。

这要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以后才能做出结论,不能一概而论。

其实,归根到底还是经济问题,这又不是刑事案件,只要赔偿家属满意......

三:工地上施工出现安全事故应该怎样解决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如何进行解决?此问题如果是针对单位提问,则按照当政府主管部门有一套完整的事故处理流程,按照流程的要求依次完成。如果是针对受伤害者及家属来说,首先是查看责任认定,如认定不实际可以提出异议请求重新认定;其次是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申请死亡赔偿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如果是受伤则在治疗终结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等级主张伤残补助金并享受工伤的相应工伤待遇。

以上过程主要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中产生纠纷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建筑工地出了重大安全事故安全员要坐牢吗?

五:工地出现安全事故怎么赔偿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的范围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一般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如: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建筑工程施工行业安全事故发生的是什么原因?麻烦告诉我

建筑施工行业的“产品固定、人员流动,露天、高处作业,手工操作、繁重体力劳动,工艺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变化多端”等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这些事故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给死者家庭带来灾难,影响社会的稳定。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行业违法承包现象普遍。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施工方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承包给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缺乏相应资质的队伍和作业人员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现场物料升降机等特种设备的单独承包也时有发生。这些承包方往往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存在违章指挥和盲目施工行为。而建设方和建设主管部门对这种违法分包行为往往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整改,这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制定的制度内容不能切合实际,并且不能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制度不健全,制度内容得不到落实,不能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对管理人员的年度安全教育,对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对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等流于形式,不能起到提高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安全知识水平的作用。甚至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施工单位对员工教育培训造假,根本不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在日常管理中也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存在检查前无计划,检查时无具体依据,检查出的问题不能整改到位等,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由于条件所限安全措施不能防护到位的分部工程未予重视。 3、安全隐患的整改和落实不到位。 安全隐患的整改和落实不到位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据事故调查,施工单位从上到下各级人员往往存在着侥幸心理,在检查安全隐患时走过场,不能真正做到检查到位、整改到位。对安全检查不重视,甚至存在项目经理不组织安全检查工作,只是口头上强调安全,但真正落实到工作上却应付了事,有的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见不予重视,认为是小题大做。有的企业法人对法定安全责任不能履行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安全措施、防护不到位,安全劳保用品发放不到位等等。 4、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建筑施工行业成为该行业的主要力量,给建筑业带来新活力的同时,一方面由于企业往往迫于工期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使,各项措施执行得不到位,使其对农民工的安全检查、教育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因受到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的影响,安全意识不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对建筑施工的了解甚少,对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违章作业时,并不清楚会带来怎样的后果,给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所以,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往往他们既是受害者,又是肇事者。 5、监理不到位。 监理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监理工作停留在过去“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老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上,只重视质量,不重视安全,对建设方、施工方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进行有效处理,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向有上级汇报等等,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6、安全监督不到位。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监督力度不够,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到位。

七:建筑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是哪些

“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具体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八: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致人死亡赔偿

当然不能,责任在于施工方的管理不当,架子工是施工方的一员而已。

九:建筑工地上出现安全事故开发商有责任吗?

开发商是否赔偿要看具体情况而论。比如出事前开发商有无尽到安全提醒责任,有没有敦促承建商购买安全产品(安全带,安全帽等)。即使订合同的时候已经说明一切安全事故不负责任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要知道工人出事,他的律师一般是连承建商和开发商一起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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