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制度包括哪些

一、证件申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向省优生优育协会申领,申领程序按浙卫发〔2009〕4号文件精神执行,不得擅自跨机构和跨县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2.云和县妇幼保健所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管理机构(云卫〔2006〕122号文件)。在云和县范围内出生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由云和县妇幼保健所统一签发。

3.签发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分别建立领、发证登记簿,内容包括日期、领证单位、证书起止号、领证人和发证人签名。

4.严格执行卫生部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规定,严禁变相收费。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证件保管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县妇幼保健所根据需要量向省优生优育协会申领。

2.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的证件管理人员在场开启包装箱,1周内向省优生优育协会传真“母婴保健法律证件收货回执”。

3.建立证件出/入库管理台账,认真登记出/入库的日期、数量、编号、领用人和验收人。

4.《出生医学证明》入库后要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做好防蛀防潮。

三、证件发放制度

1.签发机构:云和县妇幼保健所

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统一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打印机套打,手写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证明和印章保管实行证章分开制。

4.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发现提供伪造的办证材料或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要当场查扣。

5.签发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做好信息上传、统计和资料的归档工作。

6.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须知的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当年签发率。

7.不得异地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

四、废证报告销毁制度

1.所有废证须由签发单位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报废报告单》,并在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明作废。

2.《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对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审核、登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报废清单》并统一送当地卫生局核销。

3.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经2人以上审核,并在当地卫生局相关人员监督下集中销毁。销毁清单经卫生局销毁监督人签字、加盖公章,由《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单位归档永久保存,同时报省优生优育协会。

4.发生因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遗失空白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及时将遗失的数量、编码、原因等以书面报告当地卫生局、省卫生厅妇社处和省优生优育协会,并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五、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查询账号、密码的使用权限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泄漏密码,如发生泄漏应立即更改密码并向上级报告。

2.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案信息。

3.《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权限归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他部门、机构和个人需要应用统计数据对外交流,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4.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人专用,并设有开机密码加强安全防范。

5.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数据的备份,以防数据失灭。

六、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1.《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报表》实行网络直报和纸质报表双重报告制度。

2.签发单位每月5日前......余下全文>>

二:求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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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生医学证明什么单位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2,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2)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3)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4)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自1996年卫生部统一印制以来,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4个规范性文件,卫生部也下发了多个文件,尤其是200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对《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五: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岗位职责嘛

岱山县卫生局关于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职责的通知

岱卫〔2006〕86号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文件,加强《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保管、发放等环节监管是法律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卫生、公安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规范我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行为,现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职责明确如下。

一、 管理

我局全面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工作。出生证的订购与发放、管理与监督等具体事宜委托县妇幼保健所承担。《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订购制度和发放登记制度。县妇保所根据全县出生人数统一向省优生优育协会订购。县一院、县二院相对固定专人向县妇保所领购《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领购单》。

二、 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县一院、县二院签发。因急产等原因在乡镇卫生院接生的,由县妇幼保健所签发出生证。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证章分开。要加强内部监督与制约,严格使用手续,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出生医学证明》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填写、统计、审核计算机管理。

三、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工作委托县妇幼保健所办理。具体补办程序严格按舟山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卫发〔2006〕65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参考资料:ht础p:/...ID=323

六:2015年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新规定

不是用真实姓名生育,我应该怎么出生医学证明

不是用真实姓名生育,我该怎么办出生医学证明,帮帮我吧!

七:广东揭阳卫生局对出生证的管理制度2014年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母婴保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申领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出生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一人一证一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卫生厅指定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登记、废证处理和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省卫生厅指定省妇女保健院负责全省申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专业人员培训等业务指导工作。

第九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和管理机构为签证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负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申领具体政策规定和所需证明材料,接受相关咨询,并依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核查和识别,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签证机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发放、使用、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包括首次申领、换领和补领。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六条 婴儿在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该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下同),应当在出院前由婴儿母亲向该助产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领取时,应当提供婴儿母亲和父亲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七条 婴儿在不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助产机构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婴儿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婴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婴儿由非助产机构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余下全文>>

八:谁有《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30分

可以看看 外省的 都差不多

九:有什么办法,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上出生日期?

建议你不要改,我改了很后悔,想想孩子一辈子用着假生日心里就不舒服。

十:《出生医学证明》有什么用途? 100分

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封面]

出生医学证明封面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主要内容包储: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时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

baike.baidu.com/view/2011400.html?wtp=tt

出国不需要,但你两个名字不一样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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