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存在哪些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但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二:当前法治建设存在哪些问题

问题不是一般的严重。民众戏称为:吃完被告吃原告,打官司等于打关系。虽如此但我想还是要比几千年的封建司法要强多了。毕竟现在的司法还是在民主共和社会的制度下前进改革的任重而道远。我们还是应该有信心的。

三:中国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问题:

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方法: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四:目前法治建设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中国的法律建立和执行,社会一直认为存在两种现象:

1,法律不健全,很多行为没有法律的约束,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部分政府官员一般只能看到第1种现象,而忽视第2种现象,对此,从上级到下级,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一直以来以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为荣,尤其是地方政府,各种部门规章,红头文件满地飞。很少有人会真正认识到第2种现象的严重性。当然对于第2种现象,更有人说要制定执法法来捍卫法律的执行,可是执法法又由谁来捍卫,这样就不攻自破了,所以这样说的人都是在瞎扯淡。其实以上只是两种现象而已,并非中国社会法律问题的根源。那些对着表观现象下药的从根本上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有时反而强化了这两种现象的活跃性。

五:目前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有哪些?

其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要加强全国人大的立法、监督作用。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作用除了要保障国家体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外,还要为社会民主建设、法治建设提供保障。从这个层面上说,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而做为拥有立法权与监督宪法实施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要完善中国法律体系立法建设以外,更要肩负起监督宪法及法律权威的责任与使命。做为全国及各级人大代表,也要勇敢行使法律监督权、建议权,并通过调研民情、沟通民意等多种方式,及时向上级人大部门反馈法律法规的问题与漏洞,并及时通过合法程度修正、弥补、细化。如果说依法治国如同建设一栋大厦,那么全国及各级人大无疑如同大厦蓝图的设计师。

其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杜绝各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现象。就在四中全会召开之际,湖南华容县5000多人围观的公捕公判大会引发媒体关注。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而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法院审判之前,其拥有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由地方党委,政府和公、检、法、司六部门联手推动的公捕公判大会明显是打着震慑、维稳的旗号,以权代法,并违反宪法,开法治倒车。而公、检、法、司四部门本是相互制约、监督的执法部门,却联手以权乱法、以权废法,不得不说这是对依法治国的嘲笑。“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行政,而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子率以正”,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如此才能重塑起社会法治权威,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只有让权力敬畏法律,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政府、依法治国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其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并完善司法独立运行、监督体系。公、检、法、司做为法律的执行者,长期以来在公众心中一直信誉极低,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更有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不足的原因。而回顾近几年公、检、法、司部门更是贪污腐败丛生,一度全国流行的公安部门领导兼任政法委书记形式也让公安机关凌驾于审判、检察机关之上,导致了各种权力干涉司法现象。2010年4月,中组部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兼任公安厅(局)长,但司法部门行政化现象还在大大增加了权力干涉司法风险。对此,四中全会做出了完善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建设的规划,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这方面,笔者认为需首先破除司法部门和领导干部行政化,其次要加强对公、检、法、司部门的监督机制,做为监督公、检、法、司工作的政法委,更应该直接由纪委或党委领导,如此才能真正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其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以普法宣传和执法必严来重塑全民法治信仰。我们知道,法律的执行者是各级政府部门与公检法司机关,但现实中,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件我们已见得太多,从上海法官集体召妓,到众多公安局长充当黑社会与腐败案件、违法案件保护伞,原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落马,让我们知道了金钱、权力操控法律的手段有多强势。“衙门口冲南开,要打官司拿钱来”,“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都是长期以来人......余下全文>>

六:如何加强我县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是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我县法治建设是提升我县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县文明程度、综合实力的高度,对促进我县的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实现“平安延寿”、“和谐延寿”的目标,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了更好的搞好我县法治建设,笔者在全县相关部门开展了调查。根据调查问卷所了解的情况,作一些浅显分析:

一、法治建设的现状

从调查的情况看,各单位对建设“法治延寿”、打造“平安延寿”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

1、相关部门做到了落实责任制度,层层分解,为法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从县委到各单位部门将建设“法治延寿”、打造“平安延寿”作为民心工程来抓,细化了工作内容,健全了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了人员,做到了工作事事有人抓、有人管。同时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奖惩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切实落到实处,使全县的法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2、基层党组织、综治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发挥得较好。从调查情况看,做好建设“法治延寿”、打造“平安延寿”工作,必须从基层领导干部抓起,从基层基础工作抓起,我县的法制建设基础工作开展的较扎实。我县的基层党组织、综治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的防控网络。以“三级联创”活动为依托,推进“3531”工程和“天网工程” 使村屯视频监控安装率达到80%以上,其中各乡镇和中心村屯的视频监控安装率达到了100%。提升了农村地区治安防范和管控能力,为“四兴”发展战略顺利实施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确保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

3、严打和集中整治力度较大,“处法”工作成绩显著,社会治安比较稳定。2012年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60起,命案发案2起,破案2起,连续三年破案率100%;破获二抢一盗案件34起,同比下降25%。在“处法”工作中,共破获“法轮功”分子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案件3起,拘留3人,劳教1人,收缴宣传品共1700余件,教育转化“法轮功”习练者50多人。

4、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能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处理得积极稳妥。建立健全了党委、政府领导组织、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狠抓了定期排查、检查指导等制度的全面落实。2012年全县排查出各类不稳定因素161件,调处成功151件;全县建立健全了120个基层调解委员会和783人的调解队伍,及时沟通,防止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5、加大法治宣传,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掀起了法治建设的高潮。各单位在辖区内采取以广播、宣传标语、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广造舆论,使建设“法治延寿”、打造“平安延寿”工作深入人心,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典型事件进行了广泛宣传,为建设“法治延寿”、打造“平安延寿”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普法教育,大大提高了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县委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兴产富县、兴业强工、兴水拓城、兴业惠民”发展战略,不断开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局面,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县法治建设还处于刚起步、摸索的阶段,其目标还没有达到理想的法治社会,在法......余下全文>>

七:当今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存在什么问题

存在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与行政权的冲突

1、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不顺畅。 现阶段, 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包括乡镇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 乡镇政府对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但是,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尚不完善,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不能很好的协调。第一种情况是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过多行政干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乡镇政府只能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是, 实际生活中, 不少乡镇政府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下属行政组织, 沿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管理, 随意干涉村民自治的运行, 甚至超越法律干预村委会选举和人事安排。第二种情况是村民自治过度膨胀。 村民自治越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 对乡镇政府的权威构成了挑战, 干扰了国家正当的政务活动, 抑制了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的调控。

2、有些地方村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界限模糊不清, 关系失衡。现实中更多地表现为村级党组织在权力冲突中获得优势, 村务的决策权实际掌握在村支书手中,村支部架空了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利。决策权高度集中于村支书一人。这就使得来自各级党委政府合理或不合理的任务都被强制执行, 村民的意见和利益表达渠道就有可能被阻塞, 极容易导致决策的失误。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对二者的关系做出明确规定。

(二)宗族势力干扰村民自治, 家族化倾向严重源远流长的封建宗氏家族观念与现代的国人有着割舍不断的情怀, 建国后实行的城乡分离的管理体制, 又人为地阻碍了人口的流动, 客观上为宗族势力的发展创造了人文条件。村民自治制度实施后, 农村地区又基本上回到集体化以前以村落为中心拥有土地、 山水、 林木资源的状态, 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利益纠纷频频发生, 这些都需要强有力的政府加以调解和处理, 然而, 我国基层政权管理体制在社会转轨过程中, 既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规范,又缺乏物力和手段的配合, 造成很多地方基层政权管理乏力, 宗氏家族势力自然派上用场。

八: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和出现的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哪些

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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