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一:婚后夫妻双方签订的关于财产的协议有效吗

他们俩签的这个协议有效吗?

:如果内容明确具体,则是生效的。

是不是签了以后这个25万的借款就与他无关了?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此事,则此约定仅在夫妻间生效。若债权人也同意此协议,则债务由女方承担。

另外还有,现在出了这个事,我朋友也担心,想知道如果在协议上多加几条关于双方各自财产的说明,意思就是各自归各自的,在法律上有效吗?

:答案同上。

二: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多长时间有效

楼上贴的是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时效,不知道楼主问的是不是这个。

如果是一方反悔的话,时效是一年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夫妻双方诉前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如何?

关于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前双方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应该依照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既可以形成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前,也可以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的归属认定、处理、分配,夫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既然是从其约定,那么法院在处理夫妻财产争议时,须尊重双方签署的合法的财产协议。因此,双方签署的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并不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前提。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签署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一方主张“该协议以离婚为前提,因双方当时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故该协议未生效”无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夫妻财产离婚分割协议不能脱离夫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只能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才能生效。夫妻双方事先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亲笔签署时已然成立,但是其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却隐含着生效条件——即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方可生效,因为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的后果之一。因此,此前签署的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的约定应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以后的离婚诉讼中法院不应采纳。在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

四:婚内夫妻对财产分割的书面协议有法律效应吗?需要公证吗?离婚时如果一方反悔,协议还有效吗?

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同时伴随着一定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饥可见,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公证不是婚内夫妻对财产分割书面协议有效的必然形式,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离婚时如果一方反悔,协议仍然有效。

离婚时一方有个人债务,另一方也要共同承担。

五:夫妻自己写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两个人签字确认的话,是有一定法律效力,但具体要看怎么约定。

六:夫妻婚后财产协议书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有了法律规定的支持,在实践中,新人多在婚前或婚后做婚前财产协议,但以做婚内财产协议的人数越来越多。在这些协议中,绝大多数约定的内容相对于双方基本是公平的,比如,约定“婚后双方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但是,也不乏一些约定,是约定在特定条件成就时,将原属于自己的财产按协议归对方所有。比如,约定一方若提出离婚,需将原属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归属另一方等等。从这些约定的内容上来看,似乎十分不“公平”,并且还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嫌疑。那么,这些约定有效吗?

近期,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争议焦点就是关于看似“不公平”的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以下是案件情况,您可以参考下,若需要写婚内财产协议,建议委托律师帮您书写。

案情简介:

刘某(男,化名)与康某(女,化名)在婚前签订一协议。协议约定:

1、刘某在婚前有一套住房,价值100万左右,尚有贷款40万左右。该房贷款由刘某婚后继续偿还,并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2、刘某每月工资8000元,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交由康某统一管理和支配,康某每月给刘某工资数额的20%用于刘某的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

3、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若刘某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刘某婚前的房产归康某所有,刘某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 第二、刘某向康某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刘某月工资收入的70%;

第三、刘某在离婚时向康某支付赔偿金20万元;

(2)若康某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康某向刘某出示书面道歉一份; 第二、康某搬出刘某的住房;

第三、即使康某提出离婚,刘某仍需向康某支付4万元钱款。

刘某与康某婚后三个月即开始出现矛盾,刘某向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康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约定,应予撤销,在庭审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履行。

而康某则辩称,双方虽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刘某提出离婚,应按协议履行。

法院判决:

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房产应过户给康某,由刘某负责偿还欠付的银行贷款;刘某每月向康某支付其月工资收入的70%,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康某支付20万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双方离婚原因系性格不和而产生矛盾,刘某并无过错,也无向康某赔偿的义务,一审法院更不应该把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判归康某,月工资收入70%如果归康某,否则自己生活就无法正常维持。

深圳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刘某向康某提出离婚时,应向康某支付赔偿金20万元;刘某承诺提出离婚将自己的房产归康某所有,应予支持,且剩余贷款,应由康某支付。关于离婚后刘某向康某支付每月工资70%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撤销。

深圳婚姻律师团分析:

本案中,刘某与康某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符合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制一般有三种类型: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财产制。

本案中,刘某与康某二人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实际上是对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康某所有的财产约定形式,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余下全文>>

七:离婚前的物品及共有财产分割协议

1、“离婚前的物品及共有财产分割协议”:你想要的,应是一份较正式的离婚协议、而不只是一份简单的财产分割协议吧?草拟一份如下,仅供参考。

2、 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

协议人: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

协议人双方于XXXX年X月X日在XX县民政局(或乡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子女(如果有,请写清出生年月、孩子姓名)。因为双方婚后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一致,两人自愿离婚并就夫妻婚前财产及共有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

一、XXX与XXX自愿离婚。

二、儿子XXX由男方抚养,由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XXX元,直至18周岁止。女方有对儿子的探视权,于每周六可接走一天(如果没有子女,此条可省略)

三、夫妻财产分割如下:

1、住房登记为男方父亲名下,女方放弃产权,并已于协议签定之日搬出此房,夫妻分居。

2、女方带走房内所有家电及写字台,包括(列出详细清单);其余家具及男方个人用品归男方所有 ,包括(列出详细清单)。

3、双方有存款XXXX元,一人一半。由女方在将自己所分到的物品运走后支付出男方一半存款。

4、夫妻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五、双方约定:以上财产于三天内分割完毕,双方应在此协议签定后的第四日早8:30在协议上签字、并共同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六、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约定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XXX元给对方。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离婚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亲笔签名) XXXX年X月X日

协议人: (亲笔签名) XXXX年X月X日

3、还想说明的是:

(1)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在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才会生效,在领离婚证前,如果一方反悔、不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应到法院起诉离婚。

(2)分居并不是离婚的必须步骤:以分居2年请求离婚的,处仅要举证证明是因为感情不和才分居,还要证明分居的事实。

八: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

这份协议是有效的,但仅仅是在你们双方内部有效,对外而言您仍是银行的债务人,因此银行只能向您主张债权,您在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之后可以向男方进行追偿。

建议可以和男方与银行商量,尽早办理过户事宜。

九: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即生效,有异议的一方即使向法院提起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的,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出现后悔无门的情况。那么,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呢?1、 首先,必须是双方自愿签署,存在欺诈、胁迫情况的,协议无效;2、 必须双方亲自签署,不是双方亲自签订的,也属于无效协议;3、 最重要的就是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写法了。切忌图省事出现,如,“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名下财产各自所有”、“双方已自行分割完毕”等笼统说法。4、 在未调查清楚双方实际拥有的财产时,切莫心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朋友为了尽快解决离婚麻烦,往往没弄清楚夫妻双方实际拥有的财产就签订协议,这是很危险的。很多人会忘记将贷款房屋、股票、公司股权等财产计算在内就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还特意强调各自名下财产各自所有,以致最后后悔莫及。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双方协商的就是财产的分割,可是在财产分割时,如何收集财产的证据成为最头疼,也最为重要的问题。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很多情况下自己无法顺利收集,比如,房产、对方隐匿、转移的财产、对方拥有的公司股份等等,遇到这种情况时,就可以选择请律师帮忙收集证据,律师在收集证据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如在收集对方公司股权时利用律师证及律所的证明就可以顺利收集到想要收集的证据。最后,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即使签订了,可以拿到律师那里帮你看一下有没有什么问题,没有问题了,可以选择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延伸阅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履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及方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十:离婚协议书上的财产分割有法律效应吗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骇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时有效的,只要约定明确,民政局盖章,就具有法律效率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你解决问题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