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合伙人

一:什么是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我说的俗一点,就相当于老板。

一般情况下事务所的合伙人拉到业务,然后叫他手下的人去做,通常是合伙人手下的经理带队。完成项目之后客户给钱。合伙人因为是老板而且拉业务压力大,所以肯定拿大头啦,经理其次,然后是项目组的成员。

其他人都是为合伙人打工的。

当然一家事务所合伙人不止一个,大型的事务所合伙人还很多。总之合伙人的角色就相当于老板了,其他人在事务所当高级民工。

顺带一提,如果项目出问题,合伙人会背负很大的责任和风险。

会计事务所最常见的项目是审计,审计报告通常要两个人的签名,合伙人会签一个,他手下带队的项目经理会签一个(当然条件是他们两人都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权),如果项目出了审计风险,首当其冲的就是合伙人和经理。

总之,老板肯定压力和风险很大,领导嘛,心理的苦手下通常都不会看到。不过当今社会收入要么和压力成正比,要么和风险成正比,钱都不好挣哈。

二:像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什么个情况

四大按等级分为,审计助理,高级审计员,审计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主管合伙人等几个级别。合伙人一般都是进入公司12年以上的员工,属于最高的级别,被称之为老板,拥有分红的攻利和自己单独的秘书和办公室。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有啥区别啊?

合伙人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实际立法中,各国对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合伙经营方面的要求,是大体相同的,而对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定,则由于法系的不同和习惯上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在对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多数国家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许法人参与合伙;少数国家或地区则禁止法人参与合伙。在对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方面,所有国家都禁止无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的问题,则有的国家予以允许,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伙协议予以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在事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但对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权利义务,法律也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规范。我国实行合伙人制的企业基本是三类,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而“合伙人制度”的含义差别也很大。然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特殊合伙: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基本特征: 首先,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这种合伙组织形式具有普通合伙的特点,又特殊于普通合伙。其实质仍然是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在本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于本法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其次,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特殊。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每个合伙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又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对于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其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特殊。 有限责任合伙的创设是为了对采用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合理限制而作出的制度创新,但如今它已扩展到专业服务机构之外的一般性企业组织形式。第四,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特殊。 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特殊的公示性要求,特殊的......余下全文>>

四: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具备什么条件

a.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b. 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c. 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d. 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①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 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五: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不是注册会计师吗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该为注册会计师 如果不是注会,可以作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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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首紶,CPA当然是硬性条件。但也不是说有CPA就能当合伙人。能否当合伙人最根本的因素是你手上有多少客户。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由谁担任?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包括股东);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名称统一格式为:xx(行政区划)xx(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股东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五、注册会计师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六、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条件

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七、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且主任会计师必须由股东担任。

八、审批程序

(一)由全体股东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按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材料目录和参考文本格式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八)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九、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同时要求提供原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处理协议。...余下全文>>

八:会计师事务所中主任会计师和项目合伙人有什么区别?他们各自的分工和工作侧重是什么?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主任会计师承担了质量控制的最终责任,而项目合伙人承担的是项目组内部复核的最高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九: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

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和有限两种形式,普通表示其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通合伙有其特殊的规定

十: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前一个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后一个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特殊之处是,虽然普通合伙人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里面都是普通合伙人,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一样,参见《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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