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认识错误

一:什么是对象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本来,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本欲杀甲,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

二:谁能告诉我刑法上“对象认识错误”如何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犯罪论中比较难以理解的内容,因此,对相关容易混淆的内容澄清如下:

1.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不同

二者在于认识错误的具体对象不同,即前者是对行为事实的法律性质的错误认识;后者则是对事实情形有关具体内容或者要素的认识错误。

2.幻觉犯与迷信犯

二者都属于刑法认识错误的情形,而且都不按照犯罪处理。但是,(1)幻觉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况,即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成立犯罪,而实际上不成立犯罪;迷信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即行为人认为自己行为的手段或者工具、方法能够侵害他人合法权利,而实际上其手段、工具、方法不具有任何侵害性,因而不成立犯罪。(2)幻觉犯中行为人认为自己侵害了合法权利,行为人是否有意侵害并不重要;而迷信犯中行为人有侵害合法权利的意图。

3.打击错误与对象的认识错误

在侵害对象性质相同情况下,打击错误与行为对象认识错误有些类似,都是按照故意犯罪既遂来处理的。但是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别:

(1)行为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实际的行为对象是否属于自己意图的行为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打击错误是行为人对实际行为对象是否自己意图的行为对象没有错误认识,但因为行为本身发生误差,而使实际打击对象与行为人意图行为对象不一致。

(2)行为对象认识错误往往是行为人认识不准确造成的,而打击错误则是行为人行为不准确造成的。

三:什么是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法律教@育网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  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如上例,甲成立杀害其仇人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②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如甲在盗窃提包(普通财物,故意犯普通盗窃罪)时,把提包连同装在其中的枪支、弹药一并窃取。仅负盗窃罪的故意罪责,不负盗窃枪支罪法律教@育网的罪责。类似的情况还有,行为人把根本不含毒品的物质误认为毒品贩卖,只能构成贩毒罪未遂,不负(故意)诈骗罪的罪责。因为承担故意罪责应当以行为人明知的范围为限。  同理:误把尸体当活人杀害法律教@育网的;误把男人当妇女强奸的:  ①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②对毁损尸体不承担故意罪责;对客观上强暴男人,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不需考虑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3)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范围处罚,如以销售假药的故意实际销售了劣药,成立销售劣药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杀乙致丙轻伤,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4)不适用(法定符合说)归责的情况:甲投毒杀害妻子,造成妻子死亡的同时还造成其儿子死亡的结果。因为发生了甲预期犯罪结果(妻子死亡),甲对妻子死亡的故意已经实现并承担责任,所以又造成额外结果的(儿子死亡),不属于错误论问题。属于一行为(投毒杀妻)造成二死亡结果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即可。  3.方法或手段错误比较典型的如,为了杀人做了一个炸弹是哑的,不能爆炸。再如,为了杀人而投放危险物质,因为毒药失效或者是假的而未......余下全文>>

四: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对象错误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如行为人在行为时,误把甲认为是乙而对其实施杀害行为。这种对体现相同社会关系的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并没有使行为人罪过的内容发生改变,所以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比如,行为人意图盗窃办公室的一般财物,却到值班室将枪支作为一般财物加以盗窃。对于这种错误,只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认定犯罪性质,即行为人以盗窃一般财物的故意实施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对于这种错误,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在黑夜中将牲畜误认为是甲而加以杀害。对于此种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应而构成犯罪未遂。

对象不能犯应当严格限定在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下的对象错误。

五: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中的误以为是指对犯罪结果的误以为。上述案例中的误认是犯罪工具的误以为。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六: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这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问题,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 所谓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而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是犯罪。2、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3、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上有不正确的认识。 所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事实的认识,是罪过的重要内容。具体说,这包括以下内容:1、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例如,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例如,误甲为乙加以杀伤的,则对形式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客体的种类认识有错误,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2、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不影响罪过的成立。但是由于死亡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3、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对行为人仍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处理。4、行为差误问题。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行为人一般仍要负未遂的刑事责任。严格地说,行为差误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但由于它与认识上的错误在观念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我们才把它放在一起研究。

七:对象认识错误与过失杀人的区别

你是想问杀错了人?按故意杀人罪定性。

八:对象认识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 10分

让对象认识错误是一种 确认

打击错误是一种命令

举个例子

假如你对象把你的手机弄坏了

手机已经坏了 这是不变的 而你回答他“她”的方式却很多

假如用确认的方式回答

“啊,我的手机..既然坏了那也没办法了。互记得不准有下次哦^^”

而命令的方式是

“你怎么把我手机给弄坏了,我不是叫你别动我的手机了吗!”

前者是告诉 后者是命令

但结果却截然不同 以后处理事时先想想 再做下一步就好^^祝你成功

九:是怎么样认识错误。

人最难的不是认识别人而是认识自己。就象别人脸上的黑一目了然,自己脸上的污点却难以看到一样,看到自己的优点长处容易,发现承认弱点缺陷却很难。常常爱和别人去攀比,想要人家有而自己不曾有的东西,往往在自责和忧愁中,使精神消沉。

十:事实认识错误的概论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知识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和“法定的符合说”。在我国刑法理论采用后者。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的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比如,甲某本欲杀害乙某,在黑夜里误将丙某当成乙某杀害。根据“法定的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某或者乙某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实施了杀人的行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果按照“具体的符合说”,由于甲某本欲杀害乙某,但客观上却杀害了丙某,二者没有具体地相一致,所以甲某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某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务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两种情况。事实认识错误种类繁多,比较复杂。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