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制度

一:英国法律与苏格兰法律的区别

一个是英美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英美法是一种特征显著的“司法”(judicial)之法,其法律制度(legal system)的核心在于传统的私法,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六个区别:①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通常是归纳思维,如类比。②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③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划分。④诉讼制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式诉讼,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诉讼。⑤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⑥还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需要明确:区别不是绝对而是一种相对的区别。

二: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如下特点:

(一) 立法理念经历了单纯追求社会稳定到赋予公民权利的转变

英国传统的社会保障立法是迫于社会压力,1601 年的《济贫法》规定,政府为那些有能力劳动的人建立“贫民习艺所”,强迫他们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1834 年修正后的《济贫法》

明确宣布“不得使接受救济者的境遇在实际上或者表面上由于最底层的独力劳动者”。

一些人认为,这实际上是“向世界宣告在英国,贫困是一种犯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19 世纪末,人们对贫困与社会风险的认识有了根本转变,贫困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犯罪,不应完全由个人承担,而是一种不幸,这种不幸很大程度上是财富分配不公正的结果,社会风险是工业社会的必然现象,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予以调整,因此,应赋予每个公民社会保障权。《国民保险法》、《国民救助法》的颁布就意味着社会保障已经成为一种公民权利。

因此,可以这样说,从传统的社会救济法到现代社会保障法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巨大飞跃。

( 二) 英国社会保障强调国家责任

英国 1946 年的《国民保险法》规定了公民可以享有的失业、生育、死亡、孤寡、退休等方面的保障权利和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 1948 年《国民救助法》的实施则确立了国家全面承担起社会救助的责任。自此,英国社会保障的国家责任包括立法责任、财政责任、实施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等,成为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住房福利方面,政府承担了支出或者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提供支持的责任,这两种形式都体现了政府直接承担责任。为了确保国家责任的切实履行,英国设立了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社会保障事宜。

( 三) 英国社会保障的普适主义

社会保障的普适主义,即人人都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障,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应有的公平性。

英国的社会保障是全民保障,其范围包括所有英国国民。每一个英国公民从出生时就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当收入达到法律规定水平的时,就应交纳国民保险费,凡英国公民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也不论贫富贵贱,均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甚至居住在英国的外国人也可在缴纳国民保险费后,享受某些社会保障的权益。

英国社会保障还具有全面性。英国的社会保障项目完善,被誉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当然,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高水平、广覆盖也加重了政府负担、使社会保障缺乏效率,这也是英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的动因之一。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三:为什么在英国学习法律和法学

英国法律是英美法系的起源,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以英国法律为基础构成的,英国的法律从业者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因此,对法律专业感兴趣的学生留学英国学习法律是最好不过的。英国的法律与中国有很大的差别,所以中国学生去学习时不仅要了解这种差别,还要选择适合自己学习的方向才行。 英国大学适合中国学生申请的法律专业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类:International Business/commercial Law(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Commercial Law(商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知识产权法)International Cooperate Law(国际协作法)Maritime Law(海事法) 英国法律专业硕士课程所颁发的学位类型通常为LLM(法学硕士),也有个别学校颁发与法律相关的专业为MA(文学硕士),学制一般是一年。 如果想申请英国的法律专业硕士LLM,通常要求申请人的学士学位是法律专业。如果没有学位,可以申请MA的专业或者如具备多年的法律相关工作经验也可以被考虑。 英国大学法律专业TIMES排名TOP10

四:19世纪英国法律

一、工业化带来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开始于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封建专制统治,从而使资产阶级登上了政治舞台,自由资本主义迅速发展。18世纪后半期开始的工业革命逐步清除英国封建制度中的封建残余,促使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在英国建立。工业革命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力,机器大工业代替了传统的工场和家庭手工业,工厂制度确立了在工业生产中的统治地位,促进了英国现代工业的产生和发展,并使英国从一个农业国转变为一个工业国。现代工业的发展还推动了农业革命,到19世纪30年代,大农场经济在农业经济中取得主导地位,现代农业资本主义体系在英国建立起来。随着工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英国的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新兴工业城市不断涌现,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并形成了以大城市为中心、以中小城市为依托的新兴城市体系。工业革命推动了自由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使英国进入到工业社会。工业社会“是英国现代各种关系的基石, 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动力”[1]。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和工业化社会的出现,英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迁。其中最为明显的特征是工业资产阶级的壮大和工人阶级的形成,并与传统的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的矛盾进一步激化。“社会结构的变迁意味着利益在社会结构性分布上的变化,利益的驱动使得人们在政治结构中都尽可能地谋求自我利益的实现和扩大,而权力是利益实现的最重要的政治前提,即只有当人们在制度安排中使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代表时,自我利益的实现才有可能。”[2]工业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金融贵族由于代表不同的利益要求而成为对立的阶级。虽然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工业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但是他们在政治上,特别是在议会中缺少自己的代言人,一些新兴的工业城市甚至连选区都没有,致使议会被土地贵族控制。经济困难很快引起了议会改革的要求[3] ,因为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认识到,经济困难的根源在于他们在议会中没有足够的议员与代表土地贵族的议员相抗衡,进而在议会中不能通过有利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利益的法案,因此他们认定议会改革是走向社会改革和经济平等的第一步[4]。于是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强烈要求进行议会改革。

工业化过程中,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从过去的利益关联体逐渐演变为对立的阶级。工业革命中,机械大工业逐渐代替了手工业生产,工人却由生产的主体沦为机器的附属品。资本家为谋取最大利润,总是千方百计增加工时,提高劳动强度,降低工资,甚至雇佣妇女儿童而且给予较低的工资。但是,资本家却不能给予工人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劳动环境恶劣,工伤事故不断,严重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1841年受命调查煤矿工业的皇家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使得整个英国感到震惊。报告揭露出煤矿里种种野蛮景象:雇佣妇女和儿童,工时之长达到残酷的程度,没有安全设施,卫生条件和道德状况普遍很差,令人恶心。关于这个报告的讨论以及其他工业揭露出来的类似状况,几乎立即在英国文学里反映出来,它们分别从道德和美学的观点出发,不断地掀起批评工业主义的浪潮。”[5]工业革命以及自由放任主义所带来的这些负面效应必然要激化劳资矛盾,并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此,政府本应通过劳动立法进行干预。但是,在工业时代之初的英国,自由放任主义大兴其道,认为劳资双方的契约关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法律不应干涉的关系,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问题也应该自负其责。因此,在当时的英国,尽管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是政府的劳动立法进展迟缓,这引起了工人阶级的极大不满。觉醒了的英国工人阶级逐渐成长壮大起来,开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争取民主的工人运动即宪......余下全文>>

五:英国法律

宪法的外延,从广义和狭义上来说,包括两种:

狭义上的宪法是指成文的宪法典,从这个意义上讲,英国显然是没有宪法的;

广义上的宪法则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带有宪法内容的行政规章制度、习惯法,这样看,英国的宪法精神体现在除成文宪法典外的广义宪法中。

由于英国是最早实行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宪法所主张的自由、民主、平等等基本精神在公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所以,英国不需要一个成文宪法典的约束,而宪法精神就能够得以很好地实施。

英国的法律体制:法律、行政规章、习惯法为主

六:您好!了解英国法律?

【此问题属于定向提问】

本律师不接受非陕西省的定向提问,请在线下付费委托你们当地律师处理,谢谢。祝你的问题早日解决。

非陕西省电话,不要来电,谢谢。

七: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英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不是成文法,以判例法为主。所谓成文法,不是指以文字的形式表现,而是以“编、章、条、款、项、目”的形式出现的法律,比如我国法律就是成文法。所谓判例法,是指法官所审理的案件可以成为以后审弧同类案件的依据,法官在往后审理同类案件时必须依照以往案例中所依据的法理做出判决。英国的法律以判例法为主,就是这种情况,即法官可以依据自己的良心和正义感"造法"。此外,英国的法律中,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像我国这种成文法系国家。我国的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我国其他部门法产生的依据。

八:英国有哪些法律专业适合中国学生读?

英国大学适合中国学生申请的法律专业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类:

International Business/commercial Law(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Trade Law(国际贸易法)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

Commercial Law(商法)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知识产权法)

OInternational Cooperate Law(国际协作法)

Maritime Law(海事法)

九:新加坡与英国法律体系有什么不同嘛??

既有联系有区别,首先联系是,二者都属于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法律发展中法官作用突出,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注重程序的诉讼主义。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英国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的,这包括耽英国的习惯法和衡平法。所以,新加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理、法理学、法律组织的结构、法律门类的原则及法庭程序等都和英国的相似。

区别,英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新加坡实行的是议会共和制,这就决定了,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也是柔性宪法国家,新加坡有宪法典,所以新加坡是成文宪法国家,刚性宪法国家。

英国司法组织因袭历史的传统,体系比较错综复杂。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属的法官组成,而是由一定等级的法官(法官等级森严)到院组成法庭进行审判。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新加坡的司法权力属于最高法院及通过成文法规定设立的基层法院。宪法本身对法院体制没有规定,实际上司法体制基本上是沿袭英国的制度,并通过议会法律加以规定。法院体制分为三级,即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英国枢密院。

十:中国和美国法律制度的异同1500字

法系不同。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两大法系的比较

首先,法的渊源不同。

其次,法的分类不同。

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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