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授权立法

一:什么是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一般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特别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二:委托立法和授权立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授权立法的特点是:

第一,从属性,即授权立法来源于享有职权立法权机构的授权,从属于职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由职权立法派生出来的。

第二,有限性,即授权立法不仅受到宪法限制,还直接受到授权法限制,受到授权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第三,灵活性,授权立法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法律实施细则、处理突发事件,它是在宪法高度稳定性、分权原则权威性与社会对政府职能灵活性需要之间的一种平衡。

委托立法的特点是,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法令、规章等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等级低于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有些国家还规定,中央政府制定的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委托立法一般要通过专门的授权法案,并受授权法案、立法程序和条件、司法审查等的制约。

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委托立法又叫授权法,指议会授权政府各部门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这是基于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的现实而产生的,应为复杂的情况使得议会很难掌握足够的信息来制定良好的法律,它需要专门的人员来完成,以此议会将立法权授予拥有专门人才的行政部门或专门的委员会的现象。

三:行政法中一般授权立法是什么

授权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职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是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受托组织不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能,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行使行政职能,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四:授权立法的限制

在西方,有句格言:被授予的权力不得再委任。因为代议制本身就是人民的授权,所以,在美国不奉行“人民或制宪者赋予国会议员以制定法律的权力,且该权力不得再委托他人行使”的观念。由此,便严格禁止授权立法,“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拥有的权力是人民授给它们的。既然这三个部门是人民所授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接受者,那么它们就必须是这种权力的唯一所有者”[2]。而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早期是不承认授权立法的,一再宣布国会授权立法是违宪的、无效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英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都陆续承认了授权立法。二战之后,日本、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国所制定的宪法也都对此予以承认并加以规范。但是,本文所说的对授权立法的限制,是指允许代议机关(国会或议会)授权给行政机关等,以制定法律,只是这种授权要受一定限制。就是说,不是议会(或国会)所享有的全部立法权都可委任,而只能就特定事项(不一定就是不重要的事项)进行授权。由于各国所保留的立法权有所不同,所以,不得授权的范围大小不一。但通常包括:宪法和法律有明文规定,要由法律加以规定的事项;涉及三权分立原则,即授权立法不得破坏这一原则,并不得逃避来自议会、法院等的监督;涉及人民主权;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到国家机关的组织;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情。以下着重谈谈西方几个发达国家的作法。 英国作为议会主权国家,立法权只属于议会,议会以外的其他组织(包括内阁)要立法,须有议会的授权。“英国行政机关不像法国那样不需要法律的授权就享有制定自主的条例和补充的条例的权力,因此,英国行政机关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权力主要是根据议会授权的委任立法”[3]。但是,英国议会在授权时,并不仅仅以行政机关为限,有关法院、教会(如英国教会全国代表大会)、社会团体(如全国名胜古迹保护协会)依据议会授权制定法规的活动,也属于授权立法。在英国授权立法的发展史上,陆续制定了规范授权立法的法律。早在1539年议会通过公告法,授权国王为了治理国家和维持秩序所发布的公告,与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有相同的效力。1893年议会制定了行政规章公布法,赋予大部分授权立法以法律文件的名称;认定授权立法是具有立法权性质的,而非行政权性质,特别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条例具有立法权性质;还规定法定的行政管理法规的公布方式等。英国的行政管理法规不仅名称很多、很乱(主要有命令、条例、规划、计划、指示等),而且制定的程序和公布的方式也很混乱。而行政规章公布法只是规定了一些重要的授权立法的公布方式。所以,议会于1946年制定了法定条规法(Statutory Instruments Act,又译行政法规法),于1948年1月实施。虽然该法也只调整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行政规章,并未规范所有的授权立法,但它的调整范围毕竟扩大了;而且对制定程序、法规公布和议会监督也作了一些规定。总之,议会对授权立法的限制主要有:必须根据法律并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法规,授权立法应符合授权法所要求的目的和内容,法规必须在各该行政机关的权限内颁行;法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制定等。同时,英国舆论界还对如下特殊类型的委任立法进行了批评:决定原则(法律有时授予行政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决定重要的原则事项)、征税权力(这本是议会控制行政机关的一种手段,必须由议会掌握,不能由行政机关决定,却交由行政机关决定)、次级授权立法(即再委任)、溯及既往的权力、排除法院的监督、修改法律的权力。[4]这些特殊类型的授权立法是不能也不应随意使用的。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美国,授权立法受到三种观念的阻碍。这三种观念便是: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余下全文>>

五: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有哪些主要区别?

职权立法是指立法机关具有法定的立法权,授权立法是指本身没有立法权。

六:授权立法的现状

授权立法制度中国最早的授权立法出现于1955年,当时的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1959年又通过了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决议。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从最高的法律效力上规定了授权立法,根据《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000年3月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使授权立法趋于制度化。授权立法不同于职权立法,行政机关有固定的立法权。行政机关的职权立法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而进行的立法,其立法权产生于宪法和法律的直接规定[4]。例如《宪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立法法》第56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又如该法第73条的规定。中国学术界认为授权立法可分为两种: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前者是指立法权来源于授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中的法条授权的授权立法。后者是指立法权来源于授权机关专门制定的法律性或法规性的决议或决定的授权立法。例如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这就属于一种一般授权立法的情况。又如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市经济特区实施;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珠海经济特区实施。这就是特别授权。事实证明,授权立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及在立法实践中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授权立法的理论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可见研究授权立法对我国授权立法水平的提高是大有裨益的。

七:授权立法的特征

授权立法有如下特征:第一,从属性,即授权立法来源于享有职权立法权机构的授权,从属于职权立法,是由职权立法派生出来的。第二,有限性,即授权立法不仅受到宪法限制,还直接受到授权法限制,受到授权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第三,灵活性,授权立法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法律实施细则、处理突发事件,它是在宪法高度稳定性、分权原则权威性与社会对政府职能灵活性需要之间的一种平衡。

八:授权立法时,需遵循以下哪些规则

我国刑法30,31条明确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 对单位单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由此可见,我国刑事法律对责任采取 双罚制 也就是在追究单位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其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授权立法名词解释

授权立法

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十:授权立法的前提条件

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立法尚且缺乏必要的经验积累,需要“试验田”进行试验立法时才可能出现授权立法;二是立法内容单一且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授权立法;三是立法主体时间不够且授权其他主体立法并无不妥时,为加快立法步伐可授权立法;四是应各自体现特色或特殊的非统一标准事项可授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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