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保密费

一:保密协议是否应支付保密费? 详细??

关于保密协议保密费的说明 一、保密费的支付是自愿的,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求支付保密费。 1、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3 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第2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的忠诚义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有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员工则无需承担保密义务,从而导致员工承担竞业限制的相关条件可能无法成就。 2、保密义务不同竞业禁止。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而竞业禁止是双方的一个约定的义务,它是对劳动者就业的限制,而我们的保密协议中并没有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约定竞业禁止,其可以自由的就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 条、第24 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其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支付保密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方面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即保密费并非法定,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协议的费用。但在一些地方法规中有所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就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必须支付补偿金费。我并没有查到北京市有这方面的规定,就算北京市有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也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的效力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之所以要约定保密费的问题 我是基于如下几点考虑的: 1、如果在保密协议中仅仅规定员工应该负保密义务,而企业不做相应的补偿,不利于本义务的履行。尽管企业向员工支付了工资,但是为了提高员工的保密的积极性,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员工遵守本协议。 2、能更好的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体现公平。 3、如果不约定给予保密费,签订该协议的时候,员工会因为保密费的问题产生抵触情绪,他们会混淆竞业禁止与保密义务,认为应该支付给他们保密费。

二:没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离职后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三个月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协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实行不超过两年的禁业限制期。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要求用人单位按已经履行禁业限制时间支付经济补偿。

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保密协议保密费

尽量不要和老板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往往限制了你的发展,如果老板没有给保密费,法律上规定:没有保密费,保密协议无效,那么你就搐心地签好了;如果给了保密费,那就很麻烦了。值得一提的是,一般人认为,老板没有按照合同上所说的给你缴纳养老保险、按时发薪水等,整个合同都作废,包括保密协议也作废,其实不是这样的,在法律上保密协议和养老保险等是两码回事。

四: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需要每月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协议才能生效吗?

保密协议双方签订生效,除非附加了生效条款,比如支付保密费后保密条款才生效。如果条款上有保密费的条款而未支付属于违约。

五:没有保密费的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有效的。他们应当支付你保密费。保密协议是在双方有劳动关系关系的前提下签订的,而不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签订的。这一点需要清楚。 保密协议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即便没有保密协议,对于已经被单位列入商业秘密的信息,劳动者也有保密的义务。如果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而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和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你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就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则你叮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请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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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入职的时候与公司签了一份保密协议,公司并没有付保密费。

正常的岗前培训不能算培训 必须是专业技能培训才可以 而且要有第三方开具的正规发票才有效

从你的叙述来看 耽位的培训费显然不合理

七:保密合同中保密费含在工资中合法么?

答:贵公司老总就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合同,这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企业为了保护其正当的经济利益,要求员工保护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至于保密费是否可以工资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因此保密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确需特殊保护,建议将保密费单列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费用支出。至于员工泄露用人单位技术秘密,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资料、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因此员工和不正当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个人或单位都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应根据该规定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员工赔偿额比例,目前法律法规无明确的规定。(完)

八:保密协议必须给保密费么?

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是其它资产所无法比拟的。在现在的知识经济环境下,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类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业对员工实行保密协议。有些企业或员工将保密协议完全等同于竞业限制,这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里确认了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同时第二款指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款推出了劳动合同制度中重要的竞业限制制度,即员工离职后一定年限不能去竞争单位工作。立法者用两款规定,明确了竞业限制是保密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等同于保密制度。企业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可以涉及到竞业限制内容。设立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要求。当然也可以不涉及竞业限制内容,仅仅就员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细节作出规定。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绝对权就是绝对义务的履行,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这一点,与竞业限制完全不同。企业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否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法律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应该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约定为准。(完)

九: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那么一般的保密费是多少?

你好。员工保密义务是基于员工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个前提条件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员工都需要签订保密协议的。

对于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来说,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但是通过会涉及到员工的竞业限制问题。而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中有专门的规定。

保密费可以根穿公司的具体情况支付,一般会在工资薪酬中予以体现,但并不是必须支付。

十:员工的保密协议需要支付多少保密费 10分

1、需要支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罚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没有全国统一规定。

3、是的,不支付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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