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如何做好农村“三资”管理工作

说到农村“三资”,这个概念提出应该是在2009年农业部的4号文件上,以前咱们经常谈论的是要如何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农村“三资”管理概念的提出是形势发展的必然,因为多年来咱们有大多数地方村级核算只注重资金,而忽略了或者放松了对资产、资源的监管,导致家底不清、账实不符,导致了关于农村财务问题上访不断,导致了农村经济秩序的不稳定。农业部【2009】4号文件原文是这样的写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所以第一步要让大家知道农村集体“三资”都包含哪些东西,也就是农村集体“三资”基本概念

(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具体包括:村(组)集体原有积累、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资产性处置等收入,投资、入股分红收入,“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土地征用补偿,上级拨入专项资金,扶贫救灾款,各单位帮扶、社会捐赠等各项货币性资金的收支管理。

(二)农村集体资产在这里特指除去货币资金外的资产。资产的概念是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能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效益的资源。这里所指的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各种长短期投资、无形资产等其它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具体分为三类:一类是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其它;

二类是建设用地,包括:居民宅基地、村办公用地、公益单位用地、乡村交通用地、其它 ;

三类是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坡 、荒地 、荒滩、其它。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农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领域,抓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就抓住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大家回过头来看,咱们先了解了农村“三资”概念的由来,农村“三资”包括的具体内容,又明白了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那么如何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提出了明确要求: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接下来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咱们今天这节课的重点内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建设。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一共有十六项制度,下面我就详略不同的给大家讲解。

农村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

一、 总体要求

围绕实现农村财务......余下全文>>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农业部、监察部以农经发〔2011〕13号印发。该《规定》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予以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社)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提取福利费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成员分配数额;

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余下全文>>

三:如何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

准确把握“三资”监管的工作定位 我们必须将加强农村“三资”监管作为加快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力促集体经济“增资减债”“增收节支”“增效堵漏”,推动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牢固树立群众第一的观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取得广大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地措施,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具体指导,依法管理 各县市、各职能部门要从政策和法律层面加以指导,准确把握委托代理权限,正确处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与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保障规范运作,有效监督。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增强履职能力。

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首先,要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重点抓好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和财务公开等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其次,要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重点抓好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资产经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第三,要完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重点抓好资源登记薄制度、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切实提高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细化集体分配制度。一是完善村级预算制度。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联动预算机制。二是完善股东分红制度。建立股东分红增减机制,严控超额分红和变相分红;细化资产交易制度。建立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交易行为透明化、集体收益最大化;细化财务监管制度。

要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乡村,加强调研指导,开展监督检查。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标准,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做到单项工作有具体目标要求,整体工作有绩效评价标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同时要注重调动和发挥村纪检小组的监督作用,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加强培训 为了提高业务能力,县农村集体资产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专门派出业务能力强的专职农经师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凭证上岗。

四:如何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

准确把握“三资”监管的工作定位 我们必须将加强农村“三资”监管作为加快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力促集体经济“增资减债”“增收节支”“增效堵漏”,推动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牢固树立群众第一的观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取得广大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地措施,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具体指导,依法管理 各县市、各职能部门要从政策和法律层面加以指导,准确把握委托代理权限,正确处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与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保障规范运作,有效监督。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增强履职能力。

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首先,要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重点抓好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和财务公开等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其次,要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重点抓好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资产经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第三,要完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重点抓好资源登记薄制度、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切实提高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细化集体分配制度。一是完善村级预算制度。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联动预算机制。二是完善股东分红制度。建立股东分红增减机制,严控超额分红和变相分红;细化资产交易制度。建立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交易行为透明化、集体收益最大化;细化财务监管制度。

要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乡村,加强调研指导,开展监督检查。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标准,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做到单项工作有具体目标要求,整体工作有绩效评价标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同时要注重调动和发挥村纪检小组的监督作用,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加强培训 为了提高业务能力,县农村集体资产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专门派出业务能力强的专职农经师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凭证上岗。

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的处置程序

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应填制《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及《债务(权)核销申报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后方能执行,执行结果应报送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备案。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四)购置和处分重要固定资产及重大投资项目;(五)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六)其它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涉及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全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宗旨;(三)组织的资产;(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七)收益分配制度;(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有关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1990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七:试论如何强化村务公开对农村“三资”管理监督作用

一、做到全公开,使农村“三资”处于事事监督之下 村务公开是防止村干部腐败的有效手段,因此,要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各项内容、程序及过程都纳入村务公开之中,并作为重点进行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处于事事监督之下,不留监督“死角”。1.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要做到内容全。首先,农村“三资”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全面公开。从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到财务预决算制度等资金管理制度;从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到资产经营制度等资产管理制度;从资源登记制度,资源招投标拍卖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到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资源管理制度;都必须全面系统地进行公开,使群众对“三资”管理制度的全面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有效监督。其次,执行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的情况要全面公开。集体资金管理方面,要全面公开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入账核算情况,日常开支按程序审批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结果。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方面,要全面公开资产清查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评估情况,资产资源招投标及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情况,资产资源统一经营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的制定和执行情况。2.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要做到过程全。农村“三资”活动的每个过程都要公开。首先,财务流程每个项目要公开。如重大项目开支从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理财小组组长签字,报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再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整个财务流程都要逐目逐项公开。其次,资产、资源经营活动每个环节要公开。经营决策,招投标方案制定和实施,资产和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的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明确,合同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等,从决策出台、实施过程到最终结果各个环节都要进行公开。二、做到真公开,使农村“三资”处于实时监督之下当前,村务公开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做到真公开,特别是群众非常关注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问题,没有认认真真地去公开,该公开的不公开,该透明的不透明,或者公开的内容空泛,避重就轻,致使广大群众难以了解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真实情况。因此,只有做到真公开,才能保证农村“三资”处于实时监督之下,使监督有力有效,不留监督“软肋”。1.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要求数据真实。农村“三资”各项公开的数据,要真实可靠,特别是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策结果,要真实地向群众公开;资产清查,资产增减变动,资产评估等数据要真实地公开;资源普查,资产和资源承包或租赁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收益分配等公开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要确保公开的数据真实可信,还必须发挥监督部门或监督组织的作用,如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所有公开的数据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财务预决算或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资产评估等数据,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将数据和审计结果予以公开。2.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要求干部用真心、群众真参与。首先,干部要真心公开。村干部对待农村“三资”情况公开,一定要做到真心实意,不隐藏,更不能做假去欺骗群众,越是群众关心的内容,越要重点公开,越是群众疑惑的,越要详细公开。为促使干部在农村“三资”公开上做到真心,除要加强农村干部思想教育,提高其认识之外,关键还要建立相关制约机制,如强化村干部的廉......余下全文>>

八: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1108

【实施日期】 19991108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

8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国家法

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乡(镇,下同)、村、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

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

活动的自主权。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

、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章名】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

)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

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

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五)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

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

记。集体土地、林地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及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

使用权,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集体土地、林地以及水面、滩涂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分

别适用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

【章名】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

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

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同意。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招标、......余下全文>>

九:如何让农村集体资产 “看得见”又“摸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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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前提。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市委农办、市农委主任孙雷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大会上作了关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报告经大会审议通过。上海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再一次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集体产权不明晰,如同一道挡在农民和集体资产间的“围墙”。改革就是要推倒这面“墙”,让农民看得清,摸得实,公平公正地共享资产的收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和重点。

上海最早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历经20多年的探索,全市改革的步子“急不得”却也“慢不得”,在细致调研和认真谋划中谨慎推进,创新方法,找到了一条适合自己的特色之路。孙雷在报告中指出,“在推进过程中,全市坚持集体所有、坚持因地制宜、坚持以农龄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得到了基层农民群众的普遍认可。”

据统计,至2015年9月底,本市已启动730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累计完成改革1213个村,占应改革村总数的72.33%,建立了1209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全市已有54个镇完成了镇级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闵行区七宝镇,嘉定区南翔镇,金山区廊下镇、亭林镇、山阳镇,浦东新区唐镇、万祥镇,长宁区新泾镇等8个镇正在启动镇级产权制度改革。预计到年底,全市1500个村能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占应改革村85%左右;约有90个镇能完成镇级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占有集体资产总镇数的70%左右。目前,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进展顺利。

【追溯】

率先“试水”村级改革, “红旗”到底能打多久?

上海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改革历经20多年的探索,大致经历了探索、准备、推进三个阶段。

“一个红旗村,一个虹五村,成为第一批‘吃螃蟹’的村,当时大家都在猜想,这两面‘红旗’到底能打多久?”上世纪90年代初,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上海近郊普陀区长征镇红旗村、闵行区虹桥镇虹五村等在全国率先实行了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以股权形式量化到人,按股权进行收益分配,并建立完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由此,上海和北京、广州三地,成为全国最早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城市。

当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郊一些地区开始“撤村建居委”,“泥腿子”刚刚上岸,连“游泳”都不会,该如何应对开放的资本市场?如果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简单归结为“分资产”肯定要出乱子,“一拆就分”的后果很可能是“一分就光”。改革了,集体资产不能“一分了之”,集体经济更不能“散伙”。

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方志权介绍说,从90年代初开始起步,一直到2010年,上海都处于探索阶段。2003年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开展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意见》,2009年市农委会同时发改委、市工商局等部门下发了《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分别对不同时期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关键环节等作出了规定。闵行、嘉定、宝山以及部分中心城区有集体资产的乡镇所属的村按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陆续开展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直到2010年,全市一共......余下全文>>

十:集体公益林资金如何分配的相关法律法规?

你所问的问题地方性比较强,需要明确是具体哪个地方,一下是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一个指导意见,希望你能用得上

附: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义、目标和原则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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