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视性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是什么意思

歧视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歧视,另一种是间接歧视。就后者来说,一些规则、标准、惯例可能表面上是中立的,盯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却具有歧视性。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自己做起,加强学习,提高意识,努力发现自己身上存在什么偏见,是否存在对他人的歧视。她说,任何国家,在男女平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我们需要确立立法过程中的社会性别视角,并且真正将立法付诸实施。全社会层面上的教育和平等意识提高工作尤其重要。

非歧视原则在贸易关系中包含了三个层次的要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

二:非歧视原则的介绍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三:为什么说非歧视原则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

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iminatory):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缔约国在实行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

如果缔约国一方对另一方不用对其他任何国家所同样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即为非歧视性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iminatory):又叫无差别原则,是针对歧视性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投资、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来实现的。

四:如何理解WTO非歧视原则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另一个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上所表现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即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与本国人应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实行了“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扣除范围和计税标准,特别是税收优惠等方面不尽相同,其中因企业所在地理区域的不同而税负不公平的规定有: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经济特区和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平均负担率为9%,而内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平均负担率为15%,从而造成了两种外资企业所得税负的不一致;从优惠的侧重点看,就内资企业而言,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而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则主要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鼓励出口、使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从优惠的方式看,内资企业的优惠方式主要是直接减免税,而外资企业不仅有直接减免税,还有再投资退税等方式。总体看来尽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都是33%(其中外资企业含地方所得税3%),但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多种税收优惠,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只有8%—9%,不到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1/3。这些项目的存在既侵蚀了税基,影响了税收收入,影响了企业平等竞争和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国内税收秩序,破坏了一国范围内税收的统一和公平性,致使中国大陆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因此,必须按照WTO的原则实行国民待遇,消除这些差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税收优惠由以经济性质为主的普惠制调整到以技术产业为主的特惠制,即实行产业与技术相结合的特定优惠政策,是中国大陆加入WTO后进行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2、调整关税政策,更好地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WTO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打破国家间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对税收来说,首先涉及的是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这方面需要调整的政策包括:第一,在逐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按照中国大陆对加入WTO的谈判承诺,中国大陆关税的算术平均水平到2005年要降为1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要重视发挥关税应有的保护民族产业的作用。随着关税总体水平的降低,要依据有效保护理论和关税结构理论,利用WTO规则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形成“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制成品”、“比较优势明显产品→比较优势不明显产品→缺乏比较优势产品”由低到高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第二,要大力清理和削减关税减免优惠政策措施。中国大陆关税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的征收率却是很低的,这主要是因为关税减免太多,税基过窄。所以要对现行的关税减免政策措施进行必要调整,以扩大关税税基,保证关税税率下降后,不会减少收入,同时保护国内产业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中健康发展。第三,调整非关税贸易措施。①逐步取消属于禁止性税收支持的“以产顶进”和“以出顶进”等政策措施;②用足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全额彻底退税。同时要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依据WTO规则,中国大陆出口退免的税种不仅限于目前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还应扩大到包括营业税、印花税、执照税、特许经营税在内的所有间接税。

3、完善增值税,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1)增值税类型应逐步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以降低产品成本,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2)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适当缩小营业税征收范围,将增值税课税范围扩展至建筑......余下全文>>

五:5.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是通过( )来实现的

选D。非歧视指的是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C只是说相互间给予优惠,如果你只对一个国家给予优惠,而不对其他国家优惠,那就是对其他国家的歧视,不符合非歧视性原则。

六:世贸组织的基本选择中的非歧视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怎么理解?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穿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不包括领海捕鱼、购买土地、零售贸易等。

七:简述非歧视原则是由什么待遇条款构成的,其主要内容

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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