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探亲假规定

一:湖南探亲假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湖南省执行以下标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函复》发布部门: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应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2016年湖南婚假最新规定

15年请婚假的,还可以享受晚婚假;16年去请,就不能享受晚婚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根据目前《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探亲假2015最新规定出台丧偶属于未婚吗?

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具体执行还是看各地的规定:

未婚职工、已婚职工探亲假待遇有差异,多地规定已婚职工在离异或丧偶后,享受未婚职工同等待遇,具体适用应视各地规定而定,国家并没有最新的规定。

依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湖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探亲假期为20天,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探亲假期之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需要注意的是,《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关于已婚职工在离异、丧偶并未再婚的情形下如何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

《铁道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婚职工的探亲待遇。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则规定“职工丧偶或离婚又未结婚的,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即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一年的,可在满一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年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浙江省《关于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规定了“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可见,各省市关于离异、丧偶职工的探亲假待遇规定不一,但通过对各省市的已有规定考察可知,处理此问题的一般规则是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四:湖南婚假国家规定2016出台了吗

15年请婚假的,还可以享受晚婚假;16年去请,就不能享受晚婚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根据目前《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五:我想问一下,探亲假的路程有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我单位定在600公里以外是否合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定没有路程距离的相关规定,该距离由用人单位制定,600公里还算合理,有些单位是1000公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六:湖南省对于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供参考:

湖南省外聘人员管理试行管理办法

人事管理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 办公管理制度 综合科 2011-11-17 10:02:02

(一)年度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彻底打破传统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全面推进全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真正实现工效挂钩,奖罚兑现,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培训中心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目标任务

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而定。

考核方式

采取三种方式进行:一是采取业务工作指标量化考核,即培训工作通过按阶段、按比例、按效益完成的工作数量来考核;二是采取量化计分制的方式考核,即教学管理和综合管理工作都通过百分制的计分方式来考核;三是采取大包干的办法考核,即招生、安置和职介所工作都通过费用大包干的方式来考核。

各科室负责人为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计划生育考核第一责任人。

考核办法

1、考核期限:考核期限为一年,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2、考核时间:当年7月中旬组织半年考核,第2年1月中旬组织年度考核。

3、考核组织:由中心主任牵头,副主任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组成联合考核领导小组,对当年中心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指标逐项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初步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决定后向全体员工公布考核结果,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奖罚兑现。

4、考核具体办法详见各项业务工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奖罚办法

1、奖励办法

(1)中心全面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对在编在岗员工均给予年终双薪目标管理奖励,对中心全体在岗员工均给予年终目标管理效益奖励。

(2)中心超额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和个人,均按《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提成奖励。提成奖励可由科室报销部分公共费用后再根据每个人的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并由中心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3)中心在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员工,可给予特殊贡献奖。特殊贡献奖由科室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评议,报中心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

2、奖励标准

(1)年终双薪奖励标准应根据厅机关和省就业服务局的规定标准执行。

(2)提成奖励标准应根据各项业务工作的性质和难易程度,由中心主任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3)效益奖励标准应根据中心当年的经济效益情况,由支委会研究决定。

3、处罚办法

中心如未全面完成今年工作目标任务,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和分管领导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均按各项业务工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罚,中心全体在岗工作人员取消年终效益奖。

4、奖罚兑现办法

(1)奖罚兑现每半年进行一次,年终统一结算,统一兑现。

(2)对半年度目标考核已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下半年则按季度兑现奖励,年终再实行统一结算,统一兑现。

(二)工作人员月度考核办法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全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劳动纪律,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今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考核内容

根据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考核内容主要是对全体在岗教职员工,从工作态度、劳动纪律、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

考核由各科室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科每日派专人对各科工作人员进行日考核,并将每日考核......余下全文>>

七:夫妻户口不在一起能不能请探亲假

夫妻只有婚假(有结婚证就可以向单位申请,一般情况下3天,晚婚的是13天,而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休完假,当然你们公司允许你分开休这就另当别论了),没有探亲假的. 如果户口不在一起就可以有探亲假,那企业岂不是很麻烦?因为一间公司肯定有很多是从外地出来打工的.

八:我是湖南人,如果嫁到条件不怎么好的甘肃去。你们觉得我爸妈会同意吗?

我国对国家干部职工独生子女家庭的八项奖励

一是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规定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日)起到独生子女满一定年龄止发给一定的奖金,奖金的名称又不尽相同:有叫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有叫独生子女费的,还有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奖金的时限也不一样:有发放到14周岁的,有发放到16周岁的,还有发放到18周岁的;发放的数额有多有少:最少的是吉林,每月发给4-8元;最多的是江苏,每月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20元以上。最普遍的是不低10元(含10元),、广东、河南、黑龙江、湖北、辽宁、山东、天津、新疆、云南等共10个省、自治区、直辖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以上都是按月发放的,还有发放一次性奖励的。如福建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不是每月发放,而是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湖北、辽宁、重庆规定,如果不每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可以选择发放一次性奖励,重庆的标准是不低于元,湖北、辽宁是不低于元。贵州规定一次性发给100元至500元,并同时享受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上述奖励金各省、自治区、直辖绝大部分均规定,由国家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规定独生子女费奖励总额的,由双方单位各发50%;规定由单位分别发给的,由单位按照规定数额发给。

二是提高退休金或给予一次性奖励

1、增加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对独生子女父母,安徽、贵州、广西、海南、湖北、湖南、江苏、陕西、四川、新疆、云南、重庆均规定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黑龙江省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1%的退休金;海南、湖北规定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10%的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广西规定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10%。

2、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广东规定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山东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黑龙江规定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2月1日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的一次性补助;、甘肃规定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元的一次性奖励;河北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元的一次性奖励;辽宁规定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黑龙江规定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规定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是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安徽规定条例实施后,未执行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黑龙江规定年2月1日及以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四是子女死亡退休时全额发放退休金或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安徽规定,终身无子女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余下全文>>

九:新劳动法关于年假、婚假、事假、病假、丧假、产假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劳动者的休假日主要有: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余下全文>>

十:哪里有有关婚假的规定的红头文件,越具体的越好。 10分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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