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一:国有企业资产对外出租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资产,中央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是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中央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和共用机制;  (五)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当地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监缴等工作;  (七)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八)研究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实行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调控增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九)监督、指导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余下全文>>

二: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1.C; 2.C; 3.D; 4.A

三:国有资产租赁如何规定?

国有资产租赁制度

一、 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

(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处理?

行政单位 中央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是上缴中央国库,计入应缴国库款而中央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是计入科目应交财政专户款 一般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会出现出租和出借的情况,若是将闲置的固定资产经过审批后出租,则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还是应缴财政专户款)。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都是要计入应缴财政专户款,清理费用计入相关支出(行政单位计入经费支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 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计入应缴国库款,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也是实行收支两条线,计入应缴国库款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国库,计入应缴国库款 一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都是要计入应缴国库款,清理费用计入相关支出(事业单位计入事业支出或者经营支出)。

五:国有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对外出租出借

进行资产评估后,将出租资产情况和承租方情况以及出租具体条款等材料报送出租方上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由上级单位根据资产额度及权限决定是否直接批复或继续上报上级单位核准。

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我是菁英地产的,希望采纳.

七: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如何纳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提供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2、上述“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中:“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3、上述“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因此,题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子税目,应当按照租赁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

另外,由于交纳了营业税,根据税法的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其他内资单位,还应当按照应交营业税税额的7%(5%、1%,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应交营业税税额的3%交纳教育费附加;按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交纳可能的其他附加(如河道费、地方教育费等)。

八: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二章 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 固定资产析旧

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3%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亏损企业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的,一律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第十二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余下全文>>

九:出租资产未收租金违反什么规定

出租资产未收租金违反了税法中: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

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

十:我单位是事业单位,有容量一百万斤的仓库需要出租, 请问出租年限有什么法律规定?

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该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该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处理:房屋出租时只做备查账登记,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按规定上交财政专户时,做相反分录,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贷记“银行存款”;单位使用资金使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收到财政专户返还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事业收入”。事业单位收取的房租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后,不用缴税。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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