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什么是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鸡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二: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资金的投向要体现公共财政的理念,发挥政府调控功能,突出以社会事业的发展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 明确范围,分类管理。专项资金种类多、资金量大、涉及面广,要合理界定项目资金管理范围,实行分类管理;明确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规范操作。 强化监督,讲求绩效。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发挥专项资金效益的最大化;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制度体系建设。

三:秦皇岛市政府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预算评审

第三章 工程决算的评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承担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统一出具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主要工作包括:

(一)参与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制度执行情况;

(三)评审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参与标底编制及工程采购的有关工作;

(四)评审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五)评审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签署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意见;

(六)评审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局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的资料;

(三)对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建设项目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二章 工程预算评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预算编制完成后,应及时送市财政局进行评审。送审的施工图预算若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投资额,不予受理评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应包括:

(一)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表、工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

(四)其他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评审工程预算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项目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订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材料价格、直接费价格指数,以及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

除此之外的定额缺项补充,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作为工程预、决算评审的依据。

第九条 评审工程预算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内,是否合理;

(三)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余下全文>>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

根据当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这些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即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此外,近年来财政部针对特定资金管理还制定了相关规定,如: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另外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等;同时各地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特点,也出台了一些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五: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3.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10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1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紶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3.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1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1万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作专题报告。

1.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4.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____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两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余下全文>>

六: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第四条 中央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第五条 按形成时间,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六条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第七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第八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审批。第九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第十条 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十一条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财政部核定的部门年度机动经费,当年未使用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第十五条 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第十六条 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央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将应上交中央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中央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八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报财政部审批。......余下全文>>

七:政府补助资金使用规定

一般的补助。

都会给你们下一个鼎件的,

然后,你们按这个文件的规定进行使用就可以了。

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余下全文>>

九:浅谈如何规范捐赠资金管理使用

浅谈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上饶市财政局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突飞猛进,百姓的物资文明日益提高,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也越来越受追捧,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捐赠活动,受到大众的踊跃参与。捐赠,成为体现慈善的一种行为、实现大爱的一种途径,捐赠规模取得了长足进展,捐赠财物数额呈不断上升趋势。作为证明捐赠事实的财政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凸现重要。

一、主要做法

对于捐赠资金及捐赠票据的管理,上饶市财政局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依据《决定》精神,我们对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凭借自身职能取得的各种馈赠、赞助、资助、庆典等收入均视为“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并作为“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来管理,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年终决算在“其他收入”中反应。

第二阶段:199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施行。对此,我们高度重视,采用各种方式及时组织学习。如:全市财政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会上组织县(市、区)财政干部学习和讨论,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年度决算布置会上组织单位财务人员学习。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明确:

1、接受捐赠的主体(使用捐赠票据的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可以接受捐赠。可以将捐赠财物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2、订立协议:捐赠人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3、捐赠票据: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捐赠票据。

4、专户管理:凡使用了财政捐赠票据取得的捐赠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资金用途:严格按照《捐赠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开展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6、财政监督:列入年度稽查范围。

十年来,上饶各级财政部门基本按照上述要求管理捐赠资金和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只提供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即: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医院、学校。除此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家机关以及经民政局批准的各类学会、协会,均没有提供财政捐赠票据。

由于《捐赠法》的宣传不够、解读不一,加之制度的滞后,工作中常遇尴尬,深感棘手。

二、存在问题

1、概念模糊。一是捐赠常常被馈赠、资助、赞助这些行为所混淆。捐赠是无偿、自愿献出财物的一种行为;馈赠是一种来往,赠与或回赠对方财物;资助是用财物具体帮助某一类人群;赞助则是一种互益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行为常常混为一谈,难辩真假。如:文化体育机构开展的各类演唱会、体育赛事等,通过市场行为获得了资金,......余下全文>>

十:如何对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意见

一、改革分配方式。要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改革,推行竞争性分配。一是改过去“一对一”为“一对多”分配。根据专项资金类别,推行不同的竞争性分配方式:分配对象为企业且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采取招投标方式,由市场竞争决定资金分配归属;分配对象为政府部门或下级财政的,由部门和单位申报绩效目标,推行专家评审、集体讨论等竞争性决策方式;上级要求资金配套的,按有关规定分配;未有规定的推行竞争性分配。二是改过去“事前奖补”为“事后奖补”。即更加注重对在建项目、建成项目的奖补,如:贷款贴息、专项事后奖补等,切实防止以事前项目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规范分配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应坚持“两不变”,即:坚持不改变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职能和主体责任;不改变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分配权、管理权。突出“五个强化”,即:强化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主体职能作用;强化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主体职能作用;强化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等过程监管;强化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强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社会监督。

三、坚持效率优先。将绩效目标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标准,实行绩效管理与资金分配相结合。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指标体系,突出政策导向、扶持意向,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让优势项目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严格项目、资金审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应由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据以拨付资金,确保专项资金分配真正落到优势、优质项目上。要建立健全竞争性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质项目发展,促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有效化、资金使用高效化。

四、公开“阳光”操作。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遴选和资金分配各环节均要纳入制度的“笼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在“阳光”下分配财政专项资金。一是公开项目申报。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资金使用办法,确定拟支持项目的支持范围、条件、重点和有关申报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体,公开征集扶持项目。二是公开项目评审。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组织相关专家,公开进行项目评审。三是公开项目评审结果。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拟扶持项目评审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通过“阳光”筛选、“阳光”奖补,使得者心安、未得者心服。

五、健全信息平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进项目资金分配管理。一是建立完善项目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招投标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意向,分产业类型建立完善相应的项目备选库,并建立项目准入制,规范项目入库条件,不断充实项目储备。二是建立评审专家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政策、专业等特点,建立完善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建立专家准入制,规范评审专家资格准入。建立专家库协作机制,实行项目库、专家库等资源共享、信息互用,不断促进提高项目库、专家库等资源的利用率。三是建立项目信息数据库。将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信息统一纳入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发挥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筛选、比对等优势,提升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水平,有效防止重复申报、重复奖补、骗取奖补等现象发生。

六、强化绩效管理。强化部门、资金使用者的绩效意识,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扶持项目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监督项目单位严格落实财......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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