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设施维护制度

一:农村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1.发放宣传单 列明破坏的惩罚措施 和举报的好处 2.安排各村的书记开会 讲明白公共设施的用处 并把公告设施分给农民(比如灌溉用的水井在谁地理就交给谁 谁负责维护 或是交给水井周围受益的各户 让他们自己看管) 也就是谁受益谁管理我就知道这么多 虽说是农民 但也知道有些公共设施不好管理的 因为他们对当官的太仇恨了 也是因为当官的想方设法要钱导致的 问题不在怎么管理 而是在管理者给他埂带来了什么 让他们得到了什么 否则再好的管理方法也是不行的 !!!!!!!!!!!!!!!

二:农村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1.发放宣传单 列明破坏的惩罚措施 和举报的好处

2.安排各村的书记开会 讲明白公共设施的用处 并把公告设施分给农民(比如灌溉用的水井在谁地理就交给谁 谁负责维护 或是交给水井周围受益的各户 让他们自己看管) 也就是谁受益谁管理.

我就知道这么多 虽说是农民 但也知道有些公共设施不好管理的 因为他们对当官的太仇恨了 也是因为当官的想方设法要钱导致的 问题不在怎么管理 而是在管理者给他们带来了什么 让他们得到了什么 否则再好的管理方法也是不行的.

三:谁帮我写一份村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或者是新农村公共设施管理制度!!急急急!!! 30分

国家没下发文件?

四:物业公共设施维修考核制度

您好!

物业公司公共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公司公共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明确相关人员职责,确保公共设备(设施)完好率100%,计划保养率100%,维修及时率100%,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XX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所接管物业内所有公共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活动。

第三条 工程部负责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二章 公共设备(设施)的保养

第四条 公共设备(设施)实行"工程师负责制",各系统工程师必须在每月28日前编制本系统下一月设备(设施)月保养计划,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编制完成季保养计划,在12月28日前编制下一年的年度保养计划。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扣罚系统工程师当月奖金50元,扣罚部门主管当月奖金30元,扣罚部门经理当月奖金20元。

第五条 各系统工程师编制完成的设备(设施)月、季、年保养计划必须严谨、细致,符合实际要求,否则扣罚系统工程师当月奖金50元,扣罚部门主管当月奖金30元。

第六条 系统工程师必须在编制完成的月、季、年设备(设施)保养计划表上签名,否则扣罚系统工程师当月奖金50元,扣罚部门主管当月奖金30元。

第七条 系统工程师编制完成的设备(设施)月、季、年保养计划表必须在完成后8小时内交由部门主管审核,否则扣罚系统工程师当月奖金50元,扣罚部门主管当月奖金20元。

第八条 部门主管必须认真、逐条逐项审核系统工程师呈交的设备(设施)月、季、年保养计划内容,评估其可行性,并于8小时内审核完毕,并签名。否则扣罚部门主管当月奖金50元。

第九条 部门主管审核完毕设备(设施)月、季、年保养计划表并签名后,必须在8小时内递交部门经理复核,否则扣罚部门主管当月奖金50元。

第十条 部门经理必须认真、细致地复核各系统工程师呈交的设备(设施)月、季、年保养计划表,并于8小时内复核完毕,明确通知部门主管按计划实施保养。否则扣罚部门经理当月奖金50元。

第十一条 设备(设施)月、季、年保养计划表经批准实施后,各系统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设施)保养计划表的标准进行保养。如未按标准保养但未造成后果的,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100元,扣罚系统工程师当月奖金50元,扣罚部门主管当月奖金20元,扣罚部门经理当月奖金10元。造成后果的,专题报告处理。

第十二条 如各系统技术人员未按设备(设施)保养计划表的标准进行保养,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50元,造成设备(设施)出现故障但没有超过24小时的,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100元,扣罚系统工程师当月奖金50元,扣罚部门主管当月奖金30元,扣罚部门经理当月奖金20元。

第十三条 如系统技术人员未按设备(设施)保养计划表的标准进行保养,造成设备(设施)出现故障超过24小时的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300元,扣罚系统工程师当月奖金200元,扣罚部门主管当月奖金150元,扣罚部门经理当月奖金100元。造成后果的,专题报告处理。

第十四条 如系统技术人员未按设备(设施)保养计划表的标准进行保养,造成设备(设施)出现故障超过48小时而又没有特殊的原因的,扣罚当事人、系统工程师、部门主管、部门经理当月奖金300元直至除名处理。

第十五条各系统技术人员按设备(设施)标准保养完成后30分钟内必须如实填写设备(设施)保养记录表并签名,否则出现一次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30元,扣罚系统工程师当月奖金20元。

......余下全文>>

五:公共设施 赔偿制度

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六:公共设施用地使用年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有关内容,上海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一90)分类如下:

(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①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②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③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②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③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④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⑤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⑥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3)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跗属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②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③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4)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②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主要是:

①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人工业用地);

②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③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④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敷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⑤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余下全文>>

七:对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摘要: (1)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2)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以下规定确定: ①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企业应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达成协议。对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公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应保留原所有者在上述协议中确认的容量。 ②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③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④在公用变电站内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备,如变压器、通信设备、开关、刀闸等,由供电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建成投运前,双方应就运行维护、检修、备品备件等项事宜签订交接协议。 ⑤属于临时用电等其他性质的供电设施,原则上由产权所有者运行维护管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 (3)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

八: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责任

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所有权主体是业主

业主的法律责任也即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的权利包括: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有权根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有权根据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三日内得到答复;

10.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区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11.有权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可要求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2.有权会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委会召集业主大会;

13.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4.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对方不维修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释义】 本条主要规定了业主的权利。

本条可分为两个层次进行分析:

(一)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从一般意义上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既是业主个体自治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又是业主团体自治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

关于业主的分类如下:

1.按业主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可以分为自然人业主和非自然......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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