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矛盾纠纷调解记录

一:纠纷调解案例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 (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恭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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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求农村矛盾纠纷调解适用的法律法规

《刑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条例》、《婚姻家庭继承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很多哦,差不多几十个)》、《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涉激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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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得太多了,主要看上面标明的好了。自己去网上搜搜这些法律条文吧,小伙子加油。

三:农村矛盾纠纷有哪些

主要是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承包纠纷等

四:什么是农村矛盾纠纷调解人员

就是在农村基层针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的工作人员。是依据《人民调解法》进行调解的中立人,与“和事佬”有着本质区别。

五:如何排解和减少农村矛盾纠纷

这一点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首先,在保证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从他们“各执一词”的争辩中了解到该矛盾纠纷的焦点或症结所在。同时,更能让我们跳出个人的“情感”或者“倾向”等主观因素外去判断。让我们的判断倾向于客观公正的方面。其次,俗话说:恶人先告状。其中的道理也有相似之处。因为每个人都会不自觉的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固定思维倾向,总认为最开始反映情况的一方是正确的或者有理的。所以难免会让我们不自觉得把客观公正的心理天平倾向于“先告状”的一方。结果导致主观臆断偏离“真相”。

所以每当我们遇到矛盾纠纷的时候,首先应当沉着冷静并强烈要求矛盾的双方都同时到场。否则就不谈矛盾,而是换种方式用适当的言语先安抚好他们激动的情绪。为我们下一步顺利解决矛盾打下基础。

第二点,多倾听,少倾向。

多倾听,不但有利于弄清楚双方争论的焦点,而且还能为我们更加理性分析问题、寻求恰当的解决方案争取更多的时间。最重要的是可以避免“矛盾纠纷”被我们不经意间带有“倾向性”的言语进一步激化而导致结果一发不可收场。其中的原因我认为:客观方面由于农民群众受教育程度和对于自身情绪的控制能力不强,他们一旦从我们的言语中“断章取义”的听出丁点儿带有倾向性的意思时就会感觉“你认为他是对的”,所以他们的情绪就很容易“趁势而上”,甚至出现“得理不饶人”的情况。这样一来非但我们的调解工作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还起了反作用。所以每当这时我们正确的做法是: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提醒自己不轻易讲带有倾向性的话,同时要用敏锐的观察力去寻求、判断事情的真相,为下一步提出比较完美的解决方案做好准备。

第三点,实行签字为证。

有经验的村官可能都经历过矛盾双方“翻案”,甚至是“出尔反尔”的情况。特别是由于利益趋使,有时本来已经当场协调解决“稳妥”了的纠纷,或者“事发之前”就已经通过口头协商、协议好了的,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有些村民还会“反悔”。这样就导致我们不得不重复着同样的“调解”工作,形成恶性循环。所以为了避免类似情况不断发生,我个人总结:最好的办法就是实行“签字为证”。俗话说:“白纸黑字不容抵赖,说到纸上说不到纸下”。这种做法是非常有效的。具体来讲,每当我们处理一桩矛盾纠纷之前,必须随身带好纸笔准备现场记录。在矛盾双方当场“确认”了问题已经解决后,马上叫他们在记录上签字。不认识字的可以由无关利害的第三人在念完材料之后,再让当事人按上指印。然后放到专门建立的村级“重要文件”专档里永久保存,这样一但有人“反悔”我们就可以拿出记录当场对质。

第四点,积极发挥乡镇调委会(司法调解)的作用。

一般来说,

90%左右的纠纷能够在村社一级调解解决,做到小事不出村,但还有一部分矛盾纠纷,光靠那些“土办法”还不一定生效,还需要乡镇调委会(司法调解)继续履行职责,通过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当事人予以司法解释和劝解,这样既能使群众从一时不能理解到理解,从而使双方矛盾化解,又能够通过这种渠道使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在他们当中得到学习和了解,更能够使他们不通过法律手段,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第五点、做好信访工作是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的有效手段。

我们在基层的工作人员都有这样的经验,矛盾纠纷的发生往往需要一定的过程,并且一些纠纷是因为某些小事情因某种特殊原因一时没有解决好,后因拖延而得不到及时解决而导致矛盾激化的,特别是在当前这个特定的社会阶段,各种利益格局出现重大调整,在国家“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大背景下,各种矛盾时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社会条件无疑对广大干部如何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余下全文>>

六:如何调解农村矛盾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七:村(社区)干部如何调解矛盾纠纷

“村官”虽然不大,却要“上管天下大事,下管鸡毛蒜皮”,每天都要遇到许多矛盾纠纷。因此.调处矛盾纠纷是村干部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如何处理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清官难断家务事。调解村民的家务问题是一件老大难的事,但王庄村的民调主任靳开远不怕。村民王某有三个儿子.因分家不均,父子关系闹任,家庭不和,大儿子甚至拒不‘养老人。亲戚朋友多次出面协调.均无果而终。无奈之下,王某愤然表示要去法院状告大儿子.讨个公道。靳开远听说后,立即赶到王家详细了解情况。经过几天的努力,他做通了王某和三个儿子的思想工作,达成了重新分家的共识。紧接着.靳开远帮忙将王家的所有财产进行详细登记,合理搭配,然后抽签决定归属,同时敦促三个儿子立下.养老人的字据.由村委会盖章证明。分好家后,王家父子和好如初。农村习俗,分家一般要有娘舅在场作证。邻居们都夸道:“靳开远真是个好‘娘舅’呀!”操作要点:在王家人行将闹到法庭之时,靳开远适时出场调解,在王家父子之间苦口婆心劝说,感动了王家人。在调处矛盾时他全程跟踪服务,帮助王家人分家,充当“娘舅”的角色,用“抓阉”这个最为公正的方式分配财产,主持了公道。同时..

八:村干部如何调解矛盾纠纷

事例:清官难断家务事。调解村民的家务问题是一件老大难的事,但胜天村村干部远不怕。本村2组村民王某家院子正前面是老亲王队长家的自留地,因两家多年前对此自留地有过私下交易,后又不知是何道理双方作罢,如今又是正值土地增值,双方各持己见,都说是自己的地。所以虽说两家带有亲戚关系,但为了这块自留地是吵的不见天日,打的不可开交。最后双方闹到村委会,都说要打官司,讨公道。村主任张巧根了解该事后,立即和双方到现场查看,所谓口说无凭,主任要求两家都拿出房产证,用事实说话,并详细听了双方对该自留地的说法。在明确矛盾根源后,村主任抓住核心对症下药,通过几天努力,说服双方心平气和的坐到桌子面前,把问题摆到桌面上谈,并详细地把两家的宅基地情况都做了讲解,针对中间对自留地交易一事也说的明了,后在司法同志的公正下,证明了该自留地的归属问题,双方都心服口服。但村民王某和邻居王队长对自留地是一个想买,一个想卖的事实也做了说明,但事后究竟如何交易,交易额的高低都不在村委会的权利下,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需要的话,可以把双方交易一事写成书面材料,村委会做工作。双方对此处理都满意。如此一来不但帮助村民尽快实际解决问题而且省了打官司这即繁琐又花销大的吃力事情。

事例:本村17组两家姓沈的村民是邻居,甲、乙两家并排的各自都住着两层楼共4间房的房子内,由于甲家上上下下三代人,人口多,房间不够,住在老房内显得拥挤,就想再建新房,但苦于没地基。考虑到甲家和乙家还有2间老土坯房,但中间是共用一个梁柱的,所以不堪一击的老土房无论拆了那边一间另一间就要垮掉,矛盾就这样滋生了。沈甲因要造房想拆,而沈乙拆了没啥用处就不想拆,还说一旦甲拆还不能弄垮他家的那间。后来甲找到村上,村干部的态度明确,认为乙家的做法不妥,于是村干部到乙家劝说,要求乙家能同时拆房或不拆的话,房子可能坍塌的事实不可避免。经过数次劝说,晓以利害。但就是不同意,不退让。无奈之下,村委叫甲向司法求助,请求司法处理。得知司法要来,乙家反过来请求村干部帮忙调解,要私下解决,不想把事情闹大。碍于两家真的要司法来解决,两家可能会成仇人,所以我们趁机让甲不要申请司法,私下解决。最后,在村干部的调解下,乙家答应甲家:我们不同拆,但你方拆后我方的那间土坯房塌不塌都与甲方无关,若是塌了愿意协助处理砖块,以便腾出甲方应有的地基造房。就这样,一场即将发生的令人难堪的司法官司化解了。我们村干部事后也督促甲家在见房前先办扩建房的手续,免得留下后遗症。

3、如何处理承包地纠纷?如何处理债务纠纷?如何处理拆迁安置纠纷?如何处理污染纠纷?如何处理?的纠纷?村干部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法依法,有理说理,灵活应变。∈禄耍姑芫婪淄咨拼恚勾迕裆畎捕ń】担故ぬ齑搴托澄榷

九:大学生村官怎样处理农村矛盾纠纷

【来自大学生村官网 赵强峰】农村问题繁琐复杂,我们在工作中会遇到很多的矛盾事件,有的是田地房产纠葛问题,有的是邻里关系问题,有的是家庭问题,有的是鸡毛蒜皮的小问题,有的是必须拼个你死我活的大问题。那么我们村委会做为基层的领导组织,我们就必须尽全力地处理好这些矛盾问题,尽可能的把矛盾问题化解在萌芽之初。

解决农村社会出现的矛盾采用哪种方法,要审视度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在分析矛盾、认识矛盾的基础上,处理矛盾、调解矛盾、缓解矛盾、化解矛盾,有的只要一种方法就可以解决了,有的要几种方法并用。矛盾发生后,村委干部要主动介入,了解情况,协调各方,采取恰当的措施给予解决。

首先,我们领导工作人员要正确认识好农村矛盾。在农村人民群众中常常有磕磕碰碰的大事小事,这都是很正常的事,我们绝对不能因为多,因为小而反感,对之不闻不问,这都是极其错误的做法,发生矛盾了,不管其多么小,多么多,我们都要把它当成自己的事,必须尽心尽力的去化解。农村群众相对不像城市里面的人有那么高的素质,在处理前我们都要对此有足够的认识。

其次,我们在处理矛盾中要有公正公平之心。村委会在工作中,给群众一个靠得住,办得了事的组织,这点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在处理矛盾中我们一定要摆正自己的姿态,放正自己的位置,一定要有公正公平之心,做好人民群众的一杆称。绝对不能有私心,要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来看问题,想问题,把矛盾尽量圆满的化解掉。

再次,我们要充分的运用好广大农村基层党员的作用。农村居住状况不像城市,都是分散居住,了解情况不太方便,管理起来比较困难,而农村广大党员就是我们不可缺少的得力助手,因此我们要充分用好他们,要强化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在道德宣传,事件举报,矛盾调解中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有的时候我们村委会村小组的领导可能不便,或是已经处理过了,效果没有达到,这个时候我们的党员就是一个很好的人选。他们以“非官方”的身份使矛盾双方更易接受。

最后,我们要充分运用好政策法律。农村问题中不免会出现一些确实难以解决的,或是触犯了法律的,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一些政策法律。移交到司法部门来解决,我们不能回避掩盖矛盾,不能碍于情面。很多问题中这是一个很有效的办法,但是我们不太提倡这种做法,只要是不触犯法律的,或是即将要触犯法律的,我们都要尽力调解,争取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矛盾尽可能的解决在农村基层。

总之,我们要教育、调解、道德,法律、制度综合利用,要以理服人。事实上,农村的许多矛盾问题都是一争就激化了,一让就化解了。只要把道理讲通了,矛盾双方就能正确地对事对人,误会和隔阂自然就会消除,双方就能以平和的心态握手言欢。要以“早,小,了”为原则,要预防为主,矛盾出现后要尽早解决,尽快消除在萌芽状态,不伤感情,不伤和气,不结仇怨。我们要预防,治理,善后并重。

矛盾发生前。农村的很多矛盾纠纷发展方向和最终结果是可以预料到的,矛盾纠纷发生后,我们要有强烈的预见意识,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预见矛盾纠纷如何演变,及时确定防控措施,预见是否有效,对于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提前介入,紧盯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紧密相关的重点人员,用情,理,法予以教育,引导,使他们看清自己行为将造成的不同后果,对此要承担的责任。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在法律道德范围内重新考虑问题,纠正错误行为,减少和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

发生矛盾时。矛盾如果发生了,那么治理调解就是最关键的环节了。一旦出现矛盾纠纷,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综合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解决好,防止矛盾激化。......余下全文>>

十:如何有效运用调解制度化解农村矛盾纠纷

一、人民调解。

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目前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别采取督促当事人履行,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告知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以及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处理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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