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的政策

一: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细节

下面是对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相关解读,部分实施细则以当地政策为主:

1、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制度,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家庭承包是从联产承包开始的,当时农村为了保证“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粮食等农产品,普遍存在以产量最高的农田作为标准田,其他的耕地采取折扣方式以多顶少,即1.2或1.5实际亩折扣为一标准亩,据此承包给农户。由此,导致承包档案资料记载的面积与二调面积出入较大,通过全面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助于将这些数据摸准搞清,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3)有利于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通过开展确权登记,把地块、面积、位置搞清楚,既利于保护好耕地,保障13亿人的吃饭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更有利于国家依据登记的数据,拟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出台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通过引导土地规范流转,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大力促进种田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后谁来种地的问题。(4)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影响农村稳定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因素。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原始数据和资料保护不力,流转过程中合同不规范、面积不准确、信息不对称等。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将农户承包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农民流转会产生归属纠纷的担忧,又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为化解农村的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坚实的基础。

3、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种潜在的历史矛盾十分复杂,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慎重的办法逐步推进,一般按6个步骤开展工作:(1)宣传发动。要把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遵循原则等,通过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编印操作手册,召开乡、村、组干部动员会和农民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将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广泛发动起来,调动他们积极主动参与。(2)清查核实。将历史资料、地块现状、群众反映、争议纠纷等有关资料、情况要一一摸清查实,切实做到资料全、数据真、情况准,为开展确权登记奠定扎实基础。(3)调绘勘测......余下全文>>

二: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细节什么地应确权给个人

以前都是承包一次三十年。确权就是永远为业了。村委会永远都不收回土地。

三:土地确权政策详细条款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余下全文>>

四: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一、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为基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转移(如依法调整、转让、互换、分户、合并等)或灭失(如依法征占地、自然毁损等)的据实登记确权。对符合法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方制定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确权办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

本次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时间为准。起始时间,统一填写为2004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至”界限不清存在纠纷的,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因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耕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按照民主协商、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处理,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配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户,也可以按确股到户的办法进行确权登记。

四、关于边界争议问题

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问题,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

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六、承包农户消亡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问题

承包户消亡的其承包地由村集体收回,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五: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几个问题怎么解决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如何开展?

1、本次确权范围:二轮承包集体土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的机动田、承包期限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在本次确权前可以通过微调的办法调整到户进行确权。其他情形不做要求。

2、登记办法:人口以1995年12月31日24时为基础,1995年12月31日24时在册人口为法定财产所有人,新增人口予以登记但要在备注栏注明来源。田地以二轮承包为基础,按目前实际承包填写。

3、关于个别地区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处理方式: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和工业园规划区内今年即将征用的村组,以组为单位召开户主会议确认同意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将户主签字的会议决定和申请报告一并报市确权办审批,审批同意后可以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个别土地整理区原本没划分承包地只有承包数据的可以参照上述办法申报。

4、关于承包地调整问题:总原则是不允许调整。但有几种情形可以微调。

一是部分承包地被征用,征地款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分配的;

二是原本组集体有机动田的;

三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地严重失衡的;

四是由于死亡绝户或不愿耕作上缴有剩余土地的;

五是组内公益事业建设事前会议确定占地调整的。

5、改变耕地形状的承包地确权: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承包地只要没有办理农转非的一律登记为承包地。具体问题处理如下:

一是占承包地建房:已由国土部门批准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不调整承包地,但不再登记为承包面积,只在承包证书上注明。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的一律登记为承包地。

二是退耕还林的承包耕地:林业部门已办理林权证的在本次登记中剔除不再登记在证书中注明;没有发放林权证的本次计入承包耕地面积。

三是已改为花卉苗木种植的登记为承包耕地。

四是改为茶果园的登记为承包耕地。

五是改为鱼塘的登记为承包耕地。

六是其他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已经国土部门批准该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不确为承包地,应登记备注,未办理农转非的一律登记为承包耕地。

七是原承包耕地因抛荒、水冲、沙压等原因造成现在不能耕种的本次继续登记为承包耕地,如已核减承包面积在组内进行了调整的则按调整后承包地确权。

6、死亡绝户(以二轮承包时农户在册人口计算):收回其承包地归集体,不再登记发证。

4、已长期流转的承包地不论流转方式只登记为原承包农户,不能登记流入方。

8、耕地登记划分:按当地核定产量以1000公斤为一类、900公斤为二类…依次类推至六类。

9、未承包耕地、水面一律登记为组级集体,不确权到户。

10、共有人登记可以以二轮承包为准,现实人口亦可进行登登记,但以现实人口为主登记的必须将二轮承包后的出嫁女登记在内。

11、全户农转非:二轮承包时在册人口全部农转非户可以收回其承包权,承包田另行调剂发包。

12、举家搬离原籍的:2015年以前,举家迁往设区的城市生活的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其他情形一律保持原有承包关系进行确权。

13、五保户承包土地一律应予确权。承包期内已死亡五保户承包地按以下方式处理:由村组集体承担后事的,五保户原承包地收归组所有;由五保户近亲属承担后事的,可以由承担后事的亲属继承承包权。

14、离婚户承包耕地的确权登记:

二轮承包时存在婚姻关系,享受了承包经营权的,不论是女到男方还是男到女方,也不论离婚离不离家一律继续享受承包经营权,如离家后在原籍或再婚地又获取了承包地,可以收回其承包权;本经济组织内二轮承包已有配偶承包责任田,离婚后再婚的,再婚配偶不再增加承包地。

15、关于二轮承包后,农户分家立户的确权登记。原则上按照二轮承包登记,自己要求分户登记的要由原家庭出具分户资料(分关)。

16、关......余下全文>>

六:国家对农村土地颁证确权有哪些政策

农村土地确权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经发〔2015〕2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进行的,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七:土地确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人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余下全文>>

八:新的土地确权政策规定一家好几户怎样确权

如果是没分户的,按原有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其它家庭成员可以作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进行确权登记。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如果是当前农户家庭申请分户确权的,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对“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有关规定,应由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由发包方报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立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分别向分离后的农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农户家庭未能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的,按原有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待其达成一致后,再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颁证。

九:2017年农村农民必知的最新土地政策有哪些

2017年农民必知的土地政策有哪些?

①土地确权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

国家提出,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②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贷款

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

④进城农民“三权”将自愿有偿退出

2016年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在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

⑤“土十条”出台,让农村土地更好

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提出十个具体举措,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划定了时间表。

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公布了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

2017年新政策将带来怎样的变化?

①土地确权完成后,再申请土地的难度上升

众所周知,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部分地区的农民已经拿到了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然而,现在全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土地资源都比较紧张,很少预留机动地,而且没有一定的流转机制,所以土地确权后,农民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申请到土地的机会,因为

②土地价值有望大幅提升

依据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性用地将会与国有土地一样同等入市了,届时农村的集体土地的价值将会有很大程度的提升,农民因此可能会获得更多的福利。

③退出宅基地补偿可能会有所提高

现如今,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买房落户,农村形成大量的空余或闲置宅基地,如果这些宅基地得不到合理利用,就将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随着2017年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多个地方将会把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同时提升退出农民的补偿金额。

十:现在实施的农村土地实名确权政策是怎么一回事?

农村土地确权,承包的农用地按原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现在居住人口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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