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一:土地流转的政策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

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出台了政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理解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先要搞清楚什么叫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是一种通俗和省略的说法,全称应该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

二、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农村普遍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农民有了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在获得承包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农民可以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是:

1、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合以传统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合现代化农业,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不能将家庭承包经营与发展现代化农业对立起来。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承包关系稳定,农民才敢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起来,解决了人、地矛盾等问题,家庭承包才能稳定。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长期稳定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也是为了承包关系稳定。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乡村组织可以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协调和服务,但不能搞强迫命令、行政干预、阻碍或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如果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等等,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应在农户间进行。这种流转一般不允许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些发达国家也普遍限制非农业企业等经营农地。主要原因有:一是在农村劳动力没有大量转移前,避免大规模土地兼并,防止大资本排挤小农户,出现严重的社会就业问题。二是避免土地不合理使用和掠夺式经营,造成土地质量下降和生态环境恶化。当前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积极性高,但是长期租赁和经营农民的承包地会带来很多隐患,不宜提倡。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主要应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带动农户,不能替代农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等,以实现农村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必须坚持有偿原则。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户有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获得合法收益,所获得的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二:关于土地流转有政策和法律保护吗

当然有!国家推行土地流转,必然要保护农民的权益,也要保证土地流转合法适宜,适度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各地方政府也根据中央的政策,会因地制宜的提出一些地方性的政策通知,可以去地方的国土资源局或者农经局等相关政府公开信息网站查询。

三:国家最新土地流转政策什么时候可以落实?

财政部社会发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中指出:2016年,中央-财政将选择13个省份开展试点。在原有浙江、宁夏两个试点省份的基础上,新增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1个省份,在一定时期内开展试点。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试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市县也应给予必要支持。

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对鼓励土地流转、零散土地整治、发展为农服务、物业经营等进行补助,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

意见明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集体所有、坚持市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村为主导。坚守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各地按照试点乡村的资源资产状况和区位条件,可以统筹考虑以下试点内容:

——支持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采取村集体成员认可的经营方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土地经营收益最大化。

——支持村集体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促进农业由生产环节向产前、产后延伸,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量力而行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

——有条件的村,可以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积极探索基金使用运转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2016农村土地流转有哪些新政策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方案

1、国有化方案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国有化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

但是农民的心里能否接受的问题。在1956年,中国实际农业合作化的时候,就曾提出过国有化方案,之所以没有采纳,主要拍引起农民的误解。“如果说,在当时党风、政风相当廉政,各级政府在农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会十分稳定的情况下,尚且有这样的顾虑,那么在今天我们受到腐败现象和其他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困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应该加以慎重的对待。

总之,国有化方案如果无法克服上述种种困难,而“匆忙的采用政治手段强行推之,将导致另一个‘合作化运动’的悲剧,确须慎之又慎”。

2、私有化方案

这种方案首先不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集体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

其次,私有化后的土地兼并问题,“土地兼并是中国历史上困扰中国土地制度并影响中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一大问题”。在当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其结果不仅仅是扩大农村贫富差距,而且可能导致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这给城市的就业、居住、治安等问题增加压力。

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

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

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这种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仅有一个条文间接提到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种观点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现实的。

首先,这种思路无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最严重的顽症——所有权主体虚位。由于所有权主体虚位,那么,实际掌握土地支配权的少数乡村干部便可以随意侵害和干涉土地使用人,使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来控制发包方滥用所有权限,那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性变为物权性的成效也就要大打折扣。因为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抑或是物权,对发包方都是有法律的拘束力和不可侵犯性,至于承包方是以违约还是以违法作为请求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在后果上是微不足道的。可见,这种改革方案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绝非釜底抽薪之策。

其次,用益物权的种种理论与规则皆是围绕所有问题而顺利展开。对所有权的尊重仍是建立用益物权的必要前提,对财产归属的强调仍然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而,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立法还是不能忽视有关所有权的规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模式

1.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交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余下全文>>

五:十八大四中全会对农村土地流转有什么新政策

答:首先,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崇尚金钱的思想日益加重,诚信危机,是非难辩,传统道德底线被无情的突破,贪污腐化案件时有发生。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好,群众评价高;但是个别地区基层组织涣散,公信度低,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当然,党员队伍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主流还是好的,我们必须予以肯定。其次,作为一名党员,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更是党组织中的普通一员,要在思想观念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要在实际生活、工作中提倡“社会主义八荣八耻”荣辱观、正确的政绩观,真心真意为人民服务。第三,要有乐观的生活态度、拼搏不息的奋斗精神,用自己的双手去创造未来。人生不如意的事情十之八九,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都要坚定信念,相信自己,相信党和国家的政策,用自己的双手去改变自己的生活状态,以实际行动去改造世界。第五,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不要盲目崇尚拜金主义,要明确自己人生的意义在于为国家、为人民更多的贡献自己的力量,而不是过分追求荣华富贵,迷失自己的本心。第五,要有责任意识。不管是在家庭、在单位、还是在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要担负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家庭中,孝敬父母,赡养妻儿;工作中,安分守己,尽职尽责,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六:二零一七年土地流转新规定的三个要点注意

具体你可以去【聚土】看下最新相关土地政策,我截一部分你看下吧。

1 规范土地流转

但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和乡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流转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等诸多问题,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迫在眉睫。各地政府应逐渐严格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转合同标准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旦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几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2 加快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登记意义深远,确权以后有利于土地流转。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和土地流转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3 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伴随着土地流转制度出台,加快了各地相继实施农地流转试点,就直接促进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为农地入市搭建平台,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县乡村三级宽带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公开土地流转信息,加强对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及时为广大农户提供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土地登记、信息发布、合同制定、纠纷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务。

4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央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就意味着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5 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

2014年号文件已经开始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流转将是盘活农村资源的契机。一旦土地能实行规范化流转,那么抵押贷款就成为可能,土地就能产生增值。同时让农地在生产、生活中可创造更宽松的经营渠道,激发一批承包大户的积极性。开展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了种植大户因资金短缺不能满足规模种植需要的问题,有效破解了种田大户发展的资金"瓶颈"难题,促进了农业产业集约化经营。而且有助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加快建立农村现代金融制度,促进了农村地区加快对耕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进度、完善农村耕地流转市场及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6 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地入市有两个前提,第一它必须是经营型的建设用地,第二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针对已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政府要在夯实土地权能的同时改革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建立科学的、多元的征地补偿制度、保障和就业制度。农业创富者们也希望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能为城乡土地的流转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表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余下全文>>

七:土地流转的最新政策是什么呢?

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条款: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八:2015农村土地流转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2015年最新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出炉,宅基地可有偿转让

未来的十年注定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最重要的十年,新政府确定要大力推进中国城市化建设,鼓励农民进城,并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集约化,而其中最大的看法和制约瓶颈,当然就是土地流转中所必须要面对的农村土地再分配制 未来的十年注定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最重要的十年,新政府确定要大力推进中国城市化建设,鼓励农民进城,并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集约化,而其中最大的看法和制约瓶颈,当然就是土地流转中所必须要面对的农村土地再分配制度,如何让农民愿意将土地进行流转,并使相对落后的农村居民有资本进城并顺利融入城市生活,就成为了中国城市化问题中的重中之重。

近日,在刚刚出台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国务院首次将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做出明确规定,这也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进入了新的试点阶段。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试点将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选择,封闭运行,确保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据央视

焦点

1 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据新华社

2 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余下全文>>

九:农村土地流转有何新规定

答:首先,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崇尚金钱的思想日益加重,诚信危机,是非难辩,传统道德底线被无情的突破,贪污腐化案件时有发生。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好,群众评价高;但是个别地区基层组织涣散,公信度低,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当然,党员队伍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主流还是好的,我们必须予以肯定。其次,作为一名党员,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更是党组织中的普通一员,要在思想观念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要在实际生活、工作中提倡“社会主义八荣八耻”荣辱观、正确的政绩观,真心真意为人民服务。第三,要有乐观的生活态度、拼搏不息的奋斗精神,用自己的双手去创造未来。人生不如意的事情十之八九,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都要坚定信念,相信自己,相信党和国家的政策,用自己的双手去改变自己的生活状态,以实际行动去改造世界。第五,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不要盲目崇尚拜金主义,要明确自己人生的意义在于为国家、为人民更多的贡献自己的力量,而不是过分追求荣华富贵,迷失自己的本心。第五,要有责任意识。不管是在家庭、在单位、还是在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要担负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家庭中,孝敬父母,赡养妻儿;工作中,安分守己,尽职尽责,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十:土地流转对四荒地有那些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是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文件)精神,调动了广大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四荒”治理开发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全国治理开发“四荒”的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破坏了林草植被,损害了生态环境;有的地方把林地、耕地和国有土地及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当作“四荒”,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有的地方“四荒”使用权的承包、租赁或拍卖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群众参与不够;有的地方监督管理不力,出现了“包而不治”、“买而不治”的情况,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资金被挤占挪用,治理开发成果受到侵犯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制定鼓励政策,推进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承包、租赁和拍卖,加快开发和治理,切实保障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的精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前,必须做好“四荒”界定、确权等基础性工作

(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四荒”属于“未利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据此严格界定“四荒”范围和土地类型,确定权属。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四荒”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

“四荒”界定必须通过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规划。在根据土地区位和利用条件确定“四荒”具体的治理开发方向后,再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待“四荒”完成初步治理后,根据其主导经营内容,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或养殖使用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对“四荒”治理开发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二)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未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在问题没有解决前,不得将其作为“四荒”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

(三)对“四荒”一般应先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后进行治理。但对一些条件差、群众单户治理有困难的“四荒”,可先由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规划并完成初步治理后,再将其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给个人进行后续治理开发和管护。

(四)对在“四荒”使用权的承包、租赁或拍卖中涉及到的“两山”(自留山、责任山)问题,应慎重处理。“两山”是林地的组成部分,不在“四荒”之列。对承包后长期没有得到治理的责任山可由集体收回使用权,另行承包、租赁或拍卖,但要重新签订合同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进行,并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

(二)农村“四荒”资源属当地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施承......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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