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处罚办法

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第八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三)在律师事......余下全文>>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介绍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在2010年4月7日由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部长 吴爱英发布的司法部令第122号,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

三:当律师的禁忌

做为一名律师你应该注意:

良心别被金钱出卖,实事求是

要哗正当的法律为好人办事实

四:律师收费高于收费标准是否违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余下全文>>

五:律师涉嫌公民个人代理是什么意思

你要知道该律师以公民代理时是否在执业期间,因为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十五项,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亦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根据以上规则,如果该律师确在执业期间以公民身份进行代理就是不允许的,无论是否收费,是否收费不能作为抗辩以上规定的理由。

六:律师有意拖延开庭有没有处理办法

一般来说开庭时间是由法院来决定的,如果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参加诉讼的,法院是要予以改期开庭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律师的非正当原因造成延期,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司法主管部门投诉。

七:律师执业行为应遵守哪些基本准则?

律师执业活动不仅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还受到律师行业特定的职业道德的内在约束,根据《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司法部颁布的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其基本精神,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在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时,律师执业行为应当遵守如下基本准则: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在委托关系成立后,你有权随时解除对律师的委托,但律师无权这样做,尤其是对指定辩护和你暂时无力交纳费用时,除非你拒绝合作或者委托事项违法。

(2)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处理特定的法律事务,应律师的要求,你应当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一切事实如实告诉律师,包括某些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情,对此,律师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3)律师不应同时接受与委托人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在接受你的委托之后,在同一法律事务中,不得再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即使对方当事人委托的是其他事务,律师也应该在事前征得你的同意。除此之外,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以及其他与你有利益冲突的人,也在此限制之中。

(4)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或收取委托人的费用及其他财物。委托律师及支付服务费用都应该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不得与律师进行私下交易。

(5)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馈赠。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馈赠将有可能影响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的公正性,因而影响到你的委托事项的实现。

(6)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由于律师在执业中可以获得你的信任,对你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非常了解,又有法律上的优势,这使得律师往往可以很方便地侵犯你的权益。对此,《律师法》作了严格限制。

(7)律师不得与当事人进行商业性交易。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如果同时又与你(也包括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与你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商业交易,可能会给律师提供非法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事实上,律师不应当从事除律师职业以外其他任何营利性工作,尤其是专职律师。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最一般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律师应该遵守的,比如律师应该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应该为委托人提供称职和高效的法律服务、不得在业务活动中玩忽职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阻挠对方当事人搜集证据等等。

应该了解的是,以上所谈到的大多数基本准则并不仅仅是对律师执业行为在道德上的要求,而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律师违反这些准则进行执业,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在实践当中律师的违纪行为有哪些

律师的哪些行为违法

拍胸脯打包票,拉关系帮疏通,作假证扰秩序……却不知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简称《办法》)第31条至第33条和《律师法》规定,会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要当心律师以下行为,以防被迷惑蛊惑造成损失。

一是不正当承揽业务,私自谋利收费。《办法》第6条规定,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虚假承诺;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以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诋毁其他律师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属《律师法》第47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办法》第10条还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统一收费外或向受援人索要费用、财物的,属《律师法》第48条“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违法行为。

二是拒绝辩护代理,懈怠办理事务。除《办法》第11条规定的,委托事项违法或利用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据材料、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等依法可拒绝辩护、代理情形外,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属《律师法》第48条“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违法行为。拒绝接受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懈怠履行或擅自停止援助职责,根据《办法》第9条规定,属《律师法》第47条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三是同为双方办理,擅自披露信息。《办法》第7条规定,在同一诉讼、非诉法律事务中或刑事案件中,同时为利益冲突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提供服务或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同时为2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辩护;为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属《律师法》第47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办法》第13条规定,律师未经授权或同意,擅自披露、散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情况和信息的,属《律师法》第48条“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四是私下会见,疏通行贿。《办法》第14条规定,在非工作时间、场所会见司法人员;利用与司法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以不实、有误导性宣传或诋毁办案机关和人员及对方声誉影响案件办理的,属《律师法》第49条“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利用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龚方式行贿;以装修、报销费用、资助旅游娱乐行贿;以提供交通、通信工具、住房行贿;直接向司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属《律师法》第49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

五是恶意串通,牟取争议权益。《办法》第18条规定,向对方或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信息或证据材料;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接受对方财物或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属《律师法》第49条“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办法》第12条规定,诱导、欺骗、胁迫、敲诈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从中获取利益,属《律师法》第48条“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六是弄虚作假,煽动教唆。《办法》第17条规定,提交虚假证据,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指示或帮助伪造......余下全文>>

九:律师的工作流程(怎么工作)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 接待

第三条 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 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 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 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偿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 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六条 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 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

(一)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四)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五)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

(六)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七)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八) 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余下全文>>

十:法律有没有明确归定,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同时担任原,被告的律师

司法部的批复文件: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 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 (2001年8月9日 司复〔2001〕12号)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代理律师有过错的,可视情节,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十六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状,根据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县(市)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前款规定将会给当事人造成较重经济负担和种种不便。为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县(市)里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必须事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指派不同的律师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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