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国物流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快递服务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民法通则

4、 交通运输法

5、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6、 其它:工商、税务、相关法律、法规。

简析《邮政法》、《合同法》主要条款及其工作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邮政法》:

(一) 《邮政法》主张“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1、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快件和汇款。

2、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快件。

3、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快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4、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漏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

《邮政法》同时规场了相关法律责任。

1、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一条)

2、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二) 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1、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2、 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符合企业法人条件;(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的定义)

二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是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是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是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对快递企业的专门要求

1、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

2、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信件字样,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第五十六条)

3、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行为规范的快递企业,《邮政法》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第七十三条)

(......余下全文>>

二: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 综合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 专业法规:

1、 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2、 集装箱: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3、 铁路: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4、 公路: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5、 水路: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6、 港口: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7、 海运: 骸 《国际海运条例》

8、 航空: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9、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0、 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11、 仓储:

《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12、 船舶:

13、 消防:

14、 危险品:

15、 保险:

16、 包装:

17、 信息

三、 国际公约

1、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2、国际铁路联运规程;

3、国际道路交通公约;

4、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5、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三: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四:快递行业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内部规定

会规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五:物流行业有哪些特殊的法律法规 10分

交通方面的、货运方面的、仓储方面的、快递方面、仓库管理方面的;

如果你涉及到危险物品,还有罚险物品的运输、存储方面的法律法规。

六:设立物流公司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物流行为法律制度 物流行为包括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流通加工、信息传递等服务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民商事行为性质。物流行为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各种物流经营主体之间因各种物流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流行为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民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这些法律虽然不是直接针对物流业制定的,但却是物流行为法律制度的根本或基础。民商事的这些基本规范各种物流行为关系当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就物流行为各个环节的具体立法而言,运输和包装环节的立法相对来说较为完善,层次也较丰富,规定得也较为详尽一些,而其它环节的立法比较欠缺。下面针对物流各个环节立法进行述评: 关于采购与销售立法。采购与销售是现代物流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采购是物流的开始环节,而销售则是物流的最后环节。其实不管是采购还是销售,在各市场主体之间都存在一个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而这种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又通常是在买方与卖方之间通过达成口头或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来加以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章专门对买卖合同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在采购与销售方面的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当然,采购和销售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如集团采购、招投标和拍卖等。对团购和批发,其实只是在某一个采购或销售环节中,实现商品的集合和主体的集合,从而形成价格优势或货品的价格优惠,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规范。关于仓储立法。仓储是现代物流的核心环节。在仓储活动中,首要任务是建立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或设备。在物流实践中,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可以通过自建或租赁取得,如果租赁取得,其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3章专门对租赁合同行为作了规定。对于仓储和保管,我国《合同法》也有专章规定。 关于流通加工立法。流通加工,是指物品在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运输、销售或消费使用的需要而进行的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流通加工可以由物流业者自己完成,也可以通过签订承揽合同,将部分或整个工作外包出去,由别的企业或个人完成。我国《合同法》也有专章对承揽合同进行规定。对流通加工中的包装环节,我国颁布的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主要有:《危险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包装管理办法》、《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 关于运输业立法。运输是物流业最基本的业务和最重要的环节。有关运输,我国已颁布了不少法律法规。我国《合同法》、《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海商法》等基本法律都对运输合同、各种运输责任及赔偿等作出规定。同时,我国也颁布了不少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条例》、《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各种运输行为,加以调整。 关于信息立法。现代物流的发展,与信息技术息息相关。我国针对信息技术的立法目前还严重不足。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信息立法的特点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电子商务等。电子商务立法是当前最复杂的......余下全文>>

七:关于快递行业有哪些法律法规标准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八:关于快递有什么法律法规么?

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快递物流行业的标准.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物流的理念从日本引进我国以来,物流便成为经济发展领域里一个热门的黄金产业。2001年,中国邮政顺利实现了“扭亏为盈”的伟大战略。为拓展生存、发展空间,实现邮政的现代化宏伟目标,中国邮政加快了发展新业务的步伐。“十五”期间,中国邮政将进军物流市场,加速形成继储蓄、集邮之后新的支柱性业务。在法治经济时代,邮政企业如何面对物流这一全新的产业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来探讨邮政物流业务运作各环节中应该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以便为邮政企业规范操作物流业务做好必要的理论准备。

一、物流业务与邮政法

我国《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可以这样认为,邮政专营权仅适用于邮政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通信等领域。由于新兴的物流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畴,所以邮政物流业务自始就不受邮政法的调整。

因此,邮政物流企业在面向市场时,要转变观念,要用竞争的眼光看待物流业务。在运作物流业务的过程中,要以一名运动员的身份介入到物流市场的竞争中。当然,物流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产业,主要受我国民商法、合同法、行政法、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邮政物流企业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就要依靠上述相关法律法规,逐步规范邮政物流业务的发展。

二、物流运输与交通法

运输是物流业务运作中的主要环节,是物流业务的核心流程。物流运输行为主要揣我国交通法的调整,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与保险等。例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路法》等。具体来讲,邮政物流企业在业务运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

1、确保邮政物流企业与投入生产的车辆具有准运资格

交通部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该办法第十条对交通物流做出如下规定: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2、与用户订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

交通部1999年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24条规定:“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另外,该法第25、26条还对上述不同种类运输合同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结合我们邮政物流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邮政企业最好是采用运输合同格式化的方式来解决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的问题。所谓运输合同格式化就是指运输企业事先拟订标准的运输合同文本,合同相对人(即用户)只要在标准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稍加改动就可以签字生效的合同。这种格式化的合同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比较常见。考虑到邮政物流企业在运作初期,还不能大范围推广个性化色彩的精益物流服务,邮政提供的物流运输服务大多属于服务项目类似或相近的业务,因此,省级物流企业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标准的货物运输合同文本,供各地市、县邮政物流企业使用。另外,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良好的合同审查与监管机制对保障邮政企业订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具有良好的作用。

3、依法运输,确保安全生产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81条规定: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余下全文>>

九:如何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

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等环节构成了物流系统,随着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物流业从传统的仓储、运输等功能性环节朝着系统化、综合化的方向发展,以整体经济效益为追求目标,其受到交通、内贸、外贸等部门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当前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现状分析

从法律的效力来看,我们可以将当前的物流法律分为三种:首先是由国家制定的现行物流法律,或者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铁路法、海商法等;其次是涉及到物流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运合同的实施细则、或者是航道管理条例及海港管理的暂行条例、公路的管理办法等等,还有就是联合运输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总之,与公路、海港、航道相关的管理条例均属于行政法规;最后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与物流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对货物搬运的规定,对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规定、铁路运输管理办法等等,这些都属于我国的物流法律。

从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现状来看,其弥补了过去的“法律空白”,大大提升了法律的效率,对物流业的高速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功效。

二、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

尽管近年来我国的物流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其仍需要不断地调整,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其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从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来看,其主要是来自传统的经济环境下产生的法律,其在那种形势下产生,与当时的环境相适应,推进了当时的物流业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的进步,传统的法律明显已经无法满足今天物流系统发展的需求,一些法律出现交叉,一些新兴的行业也缺少与之对应的法律,无法满足物流行业的发展需求,更无法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求,因此,非常有必要对传统的物流法律进行修订、补充甚至是废除。从技术上来看,我国的物流法律技术性较差,缺乏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在宏观调控与微观约束力上力度不够。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1.流通基本法亟待建立

当前,我国的物流法律仍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分,缺乏自己独立的体系,没有基本的保障,物流的法律法规分布在各类的法律渊源中,对物流的相关行为约束力不够,因此,必须要建立健全物流基本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2.市场的准入机制不够健全

从西方的物流系统管理经验来看,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必须要依赖标准的制定及实施,要想进入到这个行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也就说必须要有完善的准入机制,这是物流发展的基础。建立健全物流市场的准入机制,加强管理,改善行业的整体水平。

(三)层次不够,效力不足

从当前我国的物流法律法规现状来看,其主要是由中央的部委、地方部门进行制定的,相较之下,其规范性较差,没有法律的制约作用,其主要以条例、法规、办法及规定的形式出现。从其内容来看,部分内容与国际惯例相违背,实际的管理汇总运用难度较大,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在法律纠纷中其一般只可作为参照性依据存在,没有实际的效力,调整主体间的关系功效较差,制约作用不够明显。

三、改进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对策

从上文的分析中,对我国的物流法律法规发展情况有了初步的认识,因此,必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改进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体系

首先,增强与市场的适应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物流体系建立与健全迫在眉睫,从过去的发展历史及客观环境来看,我国要建立健全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关键是确立主体资格,建立物流主体法,做到权责分明,同时必须要明确规定行业的准入......余下全文>>

十:如何运用法律法规促进快递业发展

将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寄希望于单独立法,反映了法治理念深入民心,但就现状而言,构建维权体系更为必要。

首先,快递行业并非立法空白。于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作为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对快递市场具有针对性和规范力,短期内再单独立法不免重复,也可能因朝令夕改而有损法律明确性。其次,相关法律和规范能够进行有效弥补。针对电子商务发生的侵权,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消费已经进行有效涵盖;2012年制定了快递服务的国家标准;而日益完善的物流行业规范也对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了有益补充。此外,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也能够对快递行业的民事侵权行为进行责任兜底。由此,无论从立法的周延性角度考虑还是从现实依托的基础考量,对快递行业进行单独立法目前暂无必要。

较立法更为重要的是,对快递行业的维权体系进行构建。第一层次应构建快递公司自身对消费者投诉的有效解决机制,对于快递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及时解决,需要建立责任认定、责任划分甚至先行赔付的机制,让争端能够在第一时间解决。第二层次需要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和快递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认定规则,防止二者在消费者投诉后互相踢皮球,让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三层次在于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然而邮政管理部门渐弱的履职状况,让该管理办法中的很多条款难以落地,消费者寻求于邮政管理部门的也少之又少。要强化这种监管,不仅需督促邮政管理部门积极主动解决相应申诉问题,同时也需引入消费者协会等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多方面对快递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笔者认为,这种体系化的维权构建,不仅是解决投诉数量激增的关键举措,也是保障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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