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著作权法

一:我国著作权法于哪一年通过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10年2月26日发布,2010年4月1日生效。

望采纳!

二:著作权最新一次修改在什么时候

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6月1日施行后,共经历了两次修正:第一次是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二次是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最新一次修订工作于2011年启动(一般称第三次修订),今年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份公布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4月30日征求意见结束。如没有太大的争议,将在今年内上报国务院审定,然后再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丹,通过后才能公布实施,这大概是2013年的事了。

三: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何时制定的

1979年开始启动立法工作。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启动 第三次修改工作,目前在按程序修改中,还未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因此,目前正在实施的是第二次修正的版本。

四:2014修改的著作权法与修改之前的区别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五:著作权法除了保护著作权还保护什么?著作权法第四条新的和旧的有什么实质性区别?

你好,

1,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我找了些资料,仅供参考

《著作权法》修正案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删除了原先“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内容。

关于第四条修改的主要背景情况,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方达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蒋志培介绍说:“在2007年,美国曾就中国出版物市场的准入问题诉诸W T O争端解决机构。WTO于2009年3月对此作出裁决,认定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 T 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 R I P S协定)。由于中美双方都对W T O专家组的裁决不上诉,根据W T O规则,中国必须在一年内对《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做出相应修改。”  “W T O裁决只不过是修法的导火索”,蒋志培说,“其实早在《著作权法》制定时,法学界对前述条款就有不同意见。从保护权利、鼓励创造的角度上讲,凡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就应该受到保护。即便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同样要承认其著作权,不能放纵盗版等侵权行为。《著作权法》出台后,围绕该条款争议不断,但由于种种原因,对该条款迟迟未修改。”

“删掉该条款,消除了国外著作权人等的一些担心,表明了中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坚定不移的态度,同时体现了中国严格遵守入世承诺的国家信用。”蒋志培说。

部分专家还认为:“该条款的修改表面上是源于中美WTO争端,但从本质上看还有着更深层的含义。首先,WTO裁决是有其道理的,因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是享有著作权的,遭遇侵权也是应该予以保护的。另外,我国正在朝着依法立国、依法治国的道路向前走,各种法律都应该有其各自规范的内容,《著作权法》也是一样。再者,对于现行《著作权法》中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条款都应该进行修订。从这层意义上讲,即使没有此前的诉讼,这一条也早晚是要修改的,只是时间的问题。”

对相关条款的删除和调整,强化国家对作品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表明我国著作权的保护与国际进一步的接轨,更加鼓励作品的多元化和创新精神,顺应了国际形势和国内产业发展的新要求,对促进创新和产业繁荣将产生巨大影响。

六:您好,请问您了解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否已经结束,什么时候出台?

您好,根据立法法,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还没有结束,只是2014年7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接下来还要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根据一般法律修改周期,如果快的话也得2016年或更久。

如遇到法律问题,请以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祝好。

七:盲文著作权有放进新的著作权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八:著作权法。

哎,三五百子确实难为人,其实三五十字就可以说清楚的。

歌手甲可以向丙主张权利。原因:最新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丙未经许可将该首歌曲在现场录制并制作成CD,随后加以发行,侵犯了表演者上述(四)、(五)项权利。

词曲作者乙可以向丙主张权利。原因: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拥有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等权利。《大海情深》的词曲作者为乙,丙未经许可将该首歌曲在现场录制并制作成CD,随后俯以发行,侵犯了词曲作者乙的发行权。

九: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现在的著作权法最新的是2010年的,但是我还没详细看。我援引2001年的为你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自己,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只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但是也有特殊情形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详细的你可以查看该法条。另外,我补充一下,你也可以就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合同,职务作品完成后就按照合同协商好的内容履行,避免发生纠纷。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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