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分析

一:票据法案例分析,急!现在就要!

1,宏发公司,B公司要承担票据责任,食品公司不需要。

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自己的签章所以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在厂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对被造的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宏发公司,B公司要承担票据责任,而食品公司由于签章是假的其背书转让的票据根本不具有票据权利,所以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2,不享有!B公司在知道王某以偷窃手段取得票据时仍接受其背书转让,他根本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没有追索权。

二:票据法的案例分析 谢谢

“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所持有的权利移转与他人”

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票据变造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本票出票的效力在于,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绝对付款义务;使本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取得本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有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最后持票人向前追索王某与最后持伐人之间的人按改后金额。王某之前的人只按原金额负责。

三:票据法案例分析

一、有效。票据法规定,出票日是出票人意思表示内容,不是事实上日期的记载,故出票日可以是实际出票日,也可以是非实际出票日,亦即早于或晚于功际出票日的,均不影响票据效力。但出票日期应是日历上存在的日期,且不应晚于付款日期,否则汇票应归于无效。

二、有效。票据法规定允许空白支票的签发,但规定只规定两项:1、收款人;2、金额,可以允许空白。其他记载事项不允许空白。

三、有效。

四、有效。

五、甲承担14万,乙承担11万。

四:用票据法分析案例 帮忙啊

(1)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因此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欺诈为由拒绝对B公司支付票款

(2)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3)无效,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所属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益,因此背书是有效的,但背书所附带的条件是无效的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其所属权索取前手,包括A、B、C、D公司。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五:关于票据法的案例

1.甲公司无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1)票据具有无因性特点不因票据基础关系而直接影响票据关系;(2)(假定成承兑成功)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应当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丙公司,各位请注意);(【(3)支票因为时效已经付过款就不说了。】

2.乙公司以银行违反《票据法》无条件支付规定是不妥的,此时银行是代理付款人,仅受甲公司指示,经甲公司委托停止付款符合委托行为。

3.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后,向乙公司提起诉讼。

【假设支票的拒绝付款的话,是有效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为避免循环诉讼而基于原因关系——无对价支付而抗辩】

六:票据法案例分析 15分

不要挣扎了

七:国际商法票据案例分析

(1) 掌上电脑公司具有票据权利。因为虽然该票据含有缺陷,但掌上电脑公司作为善意持票人,不继受前手在票据权利上的缺陷,而享有票据权利。

(2) 妥当。因为持票人对其所有前手都有追索权,并不受汇票债权人的先后顺序之限制。

(3) 能够拒绝付款。因为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的通知后,应当暂停支付款项。

解题思路

本题意在考查票据权利的享有及行使,解题的钥匙在于第(1)问,善意持票人不继受前手在票据权利上的缺陷,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本案的人物众多,务必弄清楚各个人物在票据权利上的位置如何。 追索权是律考听重点考查内容之一,务请留意。

法理详解

(1) 分析本案应从票据法的原理入手,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一般情况下,持有票据且票据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连续(指形式上连续,至于实质上有无伪造、变造,只要持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存在而确实不知,便在所不问),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同时《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开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票据法保护正当持票人和善意持票人。本案中,铝厂从姜某手中取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背书也不存在问题,因此铝厂是正当的票据权利人,但其因自己的过错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尽管其已向承兑人高某挂失止付,但由于没有采取其他较为彻底的补救措施,票据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决定了其在不占有票据,又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的情况下,不能行使票据权利。本案中的掌上电脑公司在从赵某手中受让的票据,其在接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票据背书也是连续的,尽管赵某的票据是捡来的,背书有伪造的成分在内,但掌上电脑公司对这一切毫不知晓,也不能知晓,因此,应当认定掌上电脑公司为善意持票人,即享有票据权利,不继受赵某在票据权利上的缺陷。既然掌上电脑公司享有票据权利,铝厂作为实质上的正当的票据权利人在二者均受到票据法的平等保护,且于法无据的情况下,请求掌上电脑公司返还票据是不能成立的。 (2) 至于掌上电脑公司作为最后的持票人能否对其所有前手进行追索,我国的《票据法》第68条已有明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票据的追索权和一般的民事追索不同,前者是不受顺位和人数的限制的,本案中的掌上电脑公司对其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是有法律依据的。

(3) 关于高某作为承兑人能否以挂失止付为理由拒绝付款,要作具体的分析。一般情况下,承兑人应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但同时《票据法》第15条第2款、第57条第2款分别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q恭ot;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这就决定了本案中的高某要对持票人作拒绝付款的处理,否则要对申办挂失的铝厂负赔偿责任。

八:票据法案例分析: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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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第4条之规定,所谓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同时根据《票据法》第14条之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因此其应当承担责任。

2、张某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其是票据权利人;

3、不会导致票据失效,这是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根据《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票据并不失效。

4、方某背书记载的事项为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吴某与林某对保证责任分担的约定对方某无效,但是对吴某与林某有效。本案中的保证责任为吴某与林某对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6、本汇票未承兑。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案例二:

1、戊不可以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为乙背书时注明了“禁止转让”。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转让后不得向背书人主张票据权利。

2、丁某的保证行为有效。根据《票据法》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丁在背书栏记载的性质为附条件的保证行为。其保证行为有效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所附条件无效。根据《票据法》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可以。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依据为《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5、假设甲乙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乙不可以向甲行使票据权利,因为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无效票据债务人是可以此进行抗辩的。依据为《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十:票据案例分析题

1.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 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答:(1)该空白支票出票时虽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但后来经补记,已经具备有效票据的外观,故应当属于有效支票。其中,补记权被滥用,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2)本案中的空白支票,实际上在票据法学上可以称为“未完成票据”,而刘某则是公司以普通方式授权补记(最后完成签署)之人。但刘某故意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资金,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叶某作为同犯应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他们对某进出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银行有权对某进出口公司处以空头支票的罚款。票据法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付结算方法》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并未区分故意还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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