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任职限制

一:有个问题,公司高管、董事监事人员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25%;这是一种说法,还有一种说法

1、上面第一种说法,《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下面的说法,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二:董监高每年减持不超过25%是什么意思?

三:有关公司法中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只规定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的25%,但对基数没有明确说明。对此,证监会2007年出台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弥补了这一漏洞。

原则是: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公式为

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该高管只要不离职、不增持,自06年1月1日起解除股份的一般锁定,但在年内他只能转让所持全部股份的25%,即2500股。假设他06年把能减的份额都减掉了,那么,07年全年能减持的则是7500*25%.

此外,还有几点供你参考。

(1)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当年新增股票: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2)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当年虽可减持但未减持的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即应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参考资料:cn.chinagate.com.cn/chinese/jr/72024.htm

四: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比如董监高的竞业禁止规定等。

部分适用,但是很多有限公司只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五: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控股子公司担任高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指出:发行人的。等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董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可以,实际多数公司都是这样的

六:为什么对发起人、董监高转让股份有限制?

发起人是公司设立的时候忽悠别人来参与公司投资的人,怎么能把别人忽悠来了自己这么快就跑了呢?所以一年内不让他们转让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般都会申请上市交易,如果允许公开发行前的这些股东一上市就可以卖掉自己的股票,那很多人都会在上市后马上在股票市场套现跑了(这也就是股票市场上说的“大小非解禁”中的“小非”)。董监高手中持有股票才能充分激励他们好好干活让公司多赚钱,这样他手中的股票也越值钱,如果允许董监高随便就把手中的股票卖掉那对其他股东来说就太不公平了,因为董监高往往有内幕信息。

七: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担任监事?

单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的话,我认为是可以担任监事的,理由如下:首先,《章程指引》修订于2006年3月16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实施于2002年1月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施行于2006年5月17日。根据法律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首发办法》优于《治理准则》和《章程指引》其次,《首发办法》是专门针对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制订的,其地位又有些类似于IPO中的“基本法”,其效力优于其他两者。

八:董监高规定一致行动人(第10、11条)的意义是什么呢?

第十条: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例如:上市公司乙,A是乙的高管,此时A的父母(或是A的父母投资成立的丙企业)持有乙(本公司)的股份,如果A收购乙,那么A的父母与A就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十一条:“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上市公司委托其他公司或组织购买的公司股份。就是说A上市公司委托B公司来购买A公司的股份。

九:《公司法》中有没有规定董监高不能兼任公司财务主管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所以,董事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但监事不可以。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