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财产的期限

一:法院查封的房产期限是多长 ?延长期限有多久??

"法院查封的房产期限是多长根据新司法解释,房子是不动产.应该不超过2年,就是保全,也应该以新司法解释来办,如果超过1个月,那就没有法律效力了吗?.查封房产,在法院不主动解封的情况下,期限2年,到期不办理续行查封,自动解封。法条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0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第29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30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是多少,冻结的财产期限是多少?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等值的财产以供担保,期限一般在一审期限

三:如何正确理解诉讼保全查封期限

冻结期限届满时,法院办理了续冻手续,冻结期限仍为六个月。期间,银行提出质疑,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续行冻结期限应为三个月,而执行法院续行冻结六个月是错误的,要求更改续冻期限为三个月。对此,法院内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查封规定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在诉讼前、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应适用查封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续行冻结期限应为三个月,故同意银行的意见。但在冻结期限届满后,可重新办理冻结六个月的手续。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查封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民事案件在诉讼前、诉讼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只有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以后,其效力才能及于执行程序,并适用查封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强制执行案件中,才能适用续行查封期限为前次查封期限二分之一的规定,而民商事案件在未审结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则不应适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期限仍应为前次查封的期限。因为有些民商事案件比较疑难复杂,加之审理程序冗长(如申请司法鉴定、提起上诉等),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审结,如果在案件审理期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适用第二十九的规定,则续冻期限为三个月,续封冻产期限为六个月,续封不冻产期限为一年,依次下推,则很快保全措施用尽,失去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的目的,将会造成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为当事人转移财产而执行不能,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在执行程序中,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作出限制,是为了防止执行措施期限过长,发生久拖不执的现象。那种认为根据查封规定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执行全面适用查封规定,进而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也应适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第三十二条并不是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如何适用的规定,而是对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应当如何适用民事执行中关于执行的原则、执行对象、执行范围以及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作出的规定。关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已在查封规定第四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四:法院查封的房产期限是多长

一般还是可以重新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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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产保全期限已过是否可以处理财产

1、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如果不再次办理保全,执行时可能会有难度。

六:申请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第四条 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期限的有关法条

一,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三:

第 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扣押。在诉讼过程中,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第206条,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查封,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注册证号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

注、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国土资源部。

第三十条 查封。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市,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  ……

二、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封不动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

法经(1995)1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240条至第253条,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不计算在期间内、机关、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92)22号)

108:  你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请示》收悉,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

查封、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4月18日冻结某企业的银行存款。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能转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除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扣押,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得重复进行保全,查封,中国银行,查封,避免重复保全。否则、变更注册事项和办 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在财产保全期限内、团体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注册商标、冻结期限届满、变卖或者抵债的,中国工商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法释〔2001〕1号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节录)

(1983年12月28日)

各省、机关,裁定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市、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经研究、注册人,查封的效力消灭。

三十,应当立即凭 以冻结单位的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就地冻结,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答复如下、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期限届满。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自治区分行、扣押。

二,期间开始的时和日,进入执行程序后、第299条”于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期限6个月应从1994年4月......余下全文>>

七:查封期限 税务

没有具体的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办理有关查封、扣押、拍卖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

(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款,责令其缴纳,拒不缴纳的;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能缴纳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时,应由各稽查局、各分局、各税务所填写《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见附件一)。写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原因、依据和具体意见,报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经批准后,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填写(查封(扣押)证)(见附件二),由执行人员送达纳税人,并根据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制《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见附件三)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见附件四)。

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按以下方法计算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

(一)商品、货物按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指定的商业机构收购价格或当地当日最低价格计算。

(二)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最低价格计算。

(三)不动产按本市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计算。

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在查封、保管、拍卖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查封措施时,应在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加贴《地方税务局封条 》(见附件五),并在封条 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纳税人对其被税务机关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封条 或者擅自转移、隐匿、毁坏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违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移关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措施时,应将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运至存储地点妥善保管。

第八条 税务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必须由两名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通知其本人或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九条 税务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纳税人按照《查封(扣押)证》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二十四小时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见附件六),并通知纳税人。

第十条 税务机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时,税务人员应与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纳税人当场清点查封、扣押的物品并由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留存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上注明返还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余下全文>>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余下全文>>

九:中国刑法财产保全最长期限有多久

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十:房子被保全了,期限是多少呢?

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法院可以办理延期手续,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由于是唯一的住房,法院保全后原则上不能拍卖。但法院仍然会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债务人变卖房子。

补充:

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所作的判定。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出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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