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假账的后果

一:会计做假账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对会计做假账有如下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做假账有哪些危害?

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直接危害了会计工作的生命力。经济界的有识之士认为这一问题已经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高度重视。1995年他亲自主持制定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约法三章”,1996年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但虚假会计信息问题始终得不到扼制,必须深刻认识,找出根治的良策。

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

1、 法制观念薄弱

一些单位领导人不懂法,也不学习法律知识,从个人和小团体利益出发,指使甚至强令财会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做假帐,编制假报表;有的则不顾会计人员的反对,强行办理违法违纪的财务收支。

2、 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阻碍了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应当对会计信息失真负有责任,因为《会计法》赋予了会计人员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责。但会计人员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工资、住房等经济生活命脉掌握在单位领导人手中,会计人员只有唯命是从,否则会遭受排挤、打击报复。这就使得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处于“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困难境地。扰乱了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

3、 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

督是指企业单位的会计本身监督,外部监督是指财政、税务、银行、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健全,在许多方面与市场经济还不相适应。从会计监督来看,改革赋予了企业自主权和会计核算的灵活性,但一些单位领导者自有理论:当会计人员对编造虚假会计信息持不同意见时,他说:“我是负责人,我说了算”;当问题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出时,他说:“我是领导,如何记帐我不懂,那是会计的事”;当有关监督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时,他说:“我是为企业着想,为职工谋福利,本人一个子儿也没有多拿”;同时还理直气壮地发牢骚:“上级下达的高指标压得我们喘不过气来,我们不得不这样做。”错误的思想认识,造成会计核算失真等问题日益严重,监督在不少企业可以说基本失控。审计监督由于面广,任务重,注册会计师制度又刚刚恢复建立不久,加之人员知识老化等问题,都与承担的任务和需要达到的目标不相适应,不能从外部监督上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4、 会计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力

必须看到,我国会计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会计法规制度的不相协调,法规制度实施不配套,法规体系还不够规范科学等;二是对现有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不力。主要表现在对会计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深入,执法不严等方面。

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对策

1、 认真贯彻落实“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约法三章”

朱镕基总理亲自制定的“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约法三章”不仅深刻地指出了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要害,而且有针对性地为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必须更广泛开展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活动,并把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对整顿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应严肃处理。

2、 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强化会计监督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会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必须对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委派制。同时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养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能正确有效地实施会计监督,为实现企业经济目标出谋划策当好参谋,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企业应分别制定日常监督,临时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跟踪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加以落实,使会计监督工作做到经常化、......余下全文>>

三:企业做假账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余下全文>>

四:会计做假账有什么法律后果

会计做假账如果税务局查到,吊销从业资格证和会计证等,如果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公司会计做假账有哪些危害

现在要着判刑了,看涉案经济大小,偷税金额大,判刑越重,现在会计不好做呀

六:会计做假账要承担什么责任

可以到财政局反映,如果属实的话,轻者承担行政责任重者可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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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帮一个人做假账,如果被发现会对自己有什么影响?

照你的描述来看,这是一个设计费制作的问题,你签上字只能证明这个设计费是你做的。你要保证这个设计费做的没问题,就和你没关系。然后你的朋友拿你做的设计费去做什么用,那是她的事,和你无关。

八:做假账6万元被发现后有什么后果?

涉嫌诈骗罪

九:做假账被税务局发现,会有什么后果???

做假账被税务局发攻,一般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对会计做假账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做假账是什么意思 有合法做假账的事吗

做假账就是为了逃税,有合法的做假账,那就是钻法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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