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基本原则

一:环境法的原则是什么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效益而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开发综合利用等。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

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职责,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损害。

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人民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进行群众性环境监督的原则。

二: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里提到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鼓励综合利用的原则。综合利用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四、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处理。

四: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是什么

环境法中所规定或体现的,涉及环境法制建设全局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它可以为制定具体的环境法规范和处理具体的环境保护问题提供基本依据。我国环境法规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原则;依靠科学进步保护环境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立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前者是从环境法内容中提炼出来的主要精神,是环境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者是环境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方针,它不是环境法规范的组成部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二者都是进行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则,都是环境法中的根本规范;而且,每一项基本原则的实现都需要相应的一些基本制度相配合,每一个基本制度的产生又都有其相应的基本原则作依据。其区别在于:前者从总体上为人们提供保护环境的行为准则,后者则在总体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为人们提供行为准则;前者一般是原则性要求,后者则是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实施性也较强。

五:新环保法的两个原则

、《环境保护法》应明文宣示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我国环境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1}笔者一直主张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并逐步发展达到这一目标。正如汪劲教授所总结:“无论是从借鉴西方国家(地区)的环境立法实践出发,还是从环境与资源保护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出发,我国都有必要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来指导和统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2}

汪劲教授认为,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约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环境法基本原则既是环境法基本理念在环境法上的具体体现,又是环境法的本质、技术原理与国家环境政策在环境法上的具体反映”。{3}环境法基本原则应是经由环境立法“所确认并反映环境法本质和特征的原则,是贯穿整个环境法体系、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原则”。{4}

根据法理学家的揭示,“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中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5}“正所谓贯彻于法律运行的始终者方为基本法律原则,而部门法的基本法律原则能确保法律规则在法律的制定、解释、执行和司法各环节始终保持其统一性,并能有助于解决上述各法治运行环节可能出现的冲突。”{6}

从最优理论模型角度出发,一国的环境保护最主要立法(无论环境基本法、环境综合法、环境法典,或者环境政策法)应对环境法基本原则予以明文规定。在阐释环境基本法与环境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时,汪劲教授也指出:“环境基本法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阶”,环境基本法“需要规定国家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基本准则”,“并确立与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相互关系以及在实施中正确使用法律的关键”,上述内容“不可能全部在以保护环境要素为目的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作出规定,只可能在环境基本法中作出明示”。{7}2012年12月20日,在北京参加汉德研究所主办的“《环境保护法》修改思路”专家研讨会发言时,王灿发教授也表达了对《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法基本原则必要性的坚信,他的发言原话为:“在今天会议八个主题外,我觉得应该增加一个主题:环境法原则。现在修这个法,如果我们环境法基本原则不转变的话,在理念上就没有转变”。{8}

其实,以一国最主要的环境立法明文宣示一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环境立法模式,其立法资源的配置效率相对最高,这一趋势已经为部分国家的环境立法实践所证实。

六:环境法的体系

在许多工业发达和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环境法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宪法中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规定。许多国家都在宪法里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法律基础。②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或称环境政策法,如中国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罗马尼亚的《环境保护法》、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保加利亚的《自然保护法》、瑞典的《环境保护法》等。这种法律是一个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一般是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防治措施和对策、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作出原则的规定。③保护自然环境的法规,包括有关保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海洋、大气、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国家公园等的法规。④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规,包括关于防治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控制噪声和振动,防止地面沉降、防治恶臭和热污染,处理废弃物,控制和管理农药及其他有害化学品,防护放射性物质和电磁辐射危害等法规。⑤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水质标准、大气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操作规程。⑥关于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关于危害环境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理环境纠纷及其程序等的法规。⑦在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此外,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包括有关判例。

七:什么是环境法的事前预防原则

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的带来的环境损害。

预防原则包含着两层涵义:一是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带来的可能的环境危害事前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的产生;二是在科学不确定的条件下,基于现实的科学知识去评价环境风险,即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可能带来的尚未明确或者无法具体确定的环境危害进行事前预测、分析和评价,促使开发决策避免这种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风险的出现。

在我国,环境政策和法律一般将其表述为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之上,同时也要积极治理和恢复现有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财产安全。

适用:

1.合理规划、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

2.运用环境标准控制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3.对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

4.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地对待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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