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风险告知书

一: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原告首先要确定不是自己的问题:诉前保全三十日内不起诉,法院就会解除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是由时间限制的,好像是半年,如果是你没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保,到期法院也会解除保全;对方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可以解除或变更;如果你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法院也会解除保全等。具体见《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解释》。解除保全前法院一般都有通知,如果不是因为法院的问题导致你没收到,法院不负责任;我不确定是不是所有保全解除前都再通知一遍,比如保全有期限那个,在保全申请的时候,法院会出一个保全风险告知书的东西,申请人和担保人都要签,里面已经提前说过期限这个事情。

如果是法院违法解除保全,法院要赔偿原告损失。

二:【法官说法】对第三人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时可否增加风险告知

案情:四川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长期赊欠四川某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的建筑材料,后经材料公司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要欠款无果,材料公司于 2009 年3 月将建筑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偿还欠款36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建筑公司对材料公司的诉请、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声称目前资金周转遇到问题但四川某加工厂所欠的建筑款30万元已经到期,收到该笔欠款后立即偿还材料公司欠款。同时提出公司目前效益不景气,请求建材公司免去6万元欠款,以后公司将一如既往的同建材公司保持业务往来。建材公司同意了建筑公司的请求,免去建筑公司6万元欠款,同意建筑公司支付30万元便了结此案。在调解过程中建材公司申请对第三人到期债权进行财产保全,将建筑公司享有的四川某加工厂所欠的建筑款30万元予以查封。随后,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建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材料公司欠款30万元。鉴于建筑公司没有在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材料公司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四川某加工厂下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四川某加工厂随即提出异议,声称与建筑公司已不存在到期债权关系。因此,法院便中止了对四川某加工厂30万元欠款的执行。见此,建材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四川某加工厂提出异议,法院便要中止对他的执行,那么法院为什么没有告知我。如果法院告知了,我就不会同意免去建筑公司6万元欠款的请求,同时也不用缴纳高额的保全费。执意要求法院执行四川某加工厂30万元欠款,否者要求法院赔偿建材公司6万元损失和退还保全费。法律无明确规定与司法实务需求的碰撞面对此案,对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风险告知对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减少后续纷争提高执行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国现有法律均没有规定法院有义务在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对申请人告知其风险,因此关于法院是否增设风险告知义务在司法实务中就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当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对申请人告知其风险是法院应尽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该《意见》第300条又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条至69条又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加以了具体规定。因此,在诉讼中法院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以及裁判文书生效后的执行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第三人对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应予中止,也就是说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得进行实质性审查,第三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法院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代位权制度有力的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没有必要对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进行风险告知,他也不属于法官向当事人释明的法律范畴。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和现有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要对当事人保全第三人......余下全文>>

三:法院冻结个人财产需要通知当事人吗

需要通知当事人,尽到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郸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四:刑事执业风险提示一般格式

(虽然是律师办理各种案件的风险告知,但是对刑事案件是完全适用的。供参考)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为了充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使您知悉诉讼中存在的风险,便于您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事务所现将诉讼的风险和风险责任的承担向您告知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都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人民法院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被视为放弃权利的风险。

四、不按时缴纳诉讼费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依规定按时预交诉讼费、保全费的,将会导致按自动撤诉处理或驳回申请的风险。

五、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六、逾期提供证据的风险。

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和质证(对方同意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的举证方应承担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是败诉的后果。

七、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是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紶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八、证人不出庭的风险。

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确有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除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九、未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发生即使胜诉而无财产可以执行的风险;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法应当提供财产担保,如果不提供财产担保,人民法院将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不予批准。

十、不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不履行相关协助义务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十一、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十二、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三、一方下落不明

一方当事人在诉前或诉讼中下落不明,会发生人民法院中止诉讼或胜诉后执行不能的风险。

十四、一方没有财产

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不予退还的风险,并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使法院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十五、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余下全文>>

五:民事诉讼立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立案所需的材料

下面是部分案件在法院立案时,立案庭要求提供的材料以及需要办的一些手续。

一、民事案件:

1.起诉状(原件一份,几个被告几份复印件);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据复印件一份(比如借条,比如合同)

4.在立案庭要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5.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刑事案件:

(一)、公诉案件:因为是公诉案件,所以在输入信息时,只要检察院的起诉书一份就可以了。

(二)、自诉案件:

1、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 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 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 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执行案件:

1.原审法官签字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2.送达回证签字;

3.执行申请书;

4.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说明书;

5.执行风险告知书;

6.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受理案件通知书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只需把上面“调解书”换成“公证文书”即可。

四、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1、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后者有时不要了)。

(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结婚证等的复印件。

(五)、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送达回证签字

五、鉴定、拍卖案件:

1、鉴定申请表或者是拍卖的评估报告书;

2、送达回证签字。

另外,立案人员输入信息后,打印出来的案件信息流程表、收案单(即承办法官,如今都是电脑自动分案)、案件信息移送表等,这些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有的,并且要在各个庭拿走案件时,在案件移送表上签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施行后,小标的案件的诉讼费降低了很多,并且执行案件不需要预交执行费,温老的这项举措是在鼓励百姓打官司,通过诉讼这一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人就因不要预先交执行费而且诉讼费很低,铁定打这官司了。呵呵,如果诉讼费高的话,法官也不会那么忙了。...余下全文>>

六:担保人已告知信贷员借款人死亡。但是信贷员还是放款了,担保人还承担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就是说,贷款人一直拖欠借款不还,在法院审判下来之前,并且实施财产保全之前,担保人是安全的。 在风险已经发生后,如果信用社在一系列的程序走下来,仍然不能执行,则要追究保证人的责任,要求保证担保人偿还这笔贷款。。。然后再由保证人向借款人追索。

七:公证与律师制度的案例分析有哪些题材?能否告知一下,把案例分析的格式告诉一下呗,,,非常感谢,,

案例分析题

1.小王系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准备派其到国外深造。2002年7月,小王通过了国家有关部门举行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考试,其所在单位也为其争取到了赴关公派留学的指标。小王与公司签订了《出国留学协议书》,其所在单位上报了相关申请材料。其后,小王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其必须将《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公证,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小王认为,办理公证是公民个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手续麻烦,遂认为弗有关部门故意刁难自己。问: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分析有关部门的要求是否正确?

答:(1)有关部门的要求是正确的。(2)“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是《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3)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无权干涉。(4)但对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办理,该事项方为有效。(5)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规定,《出国留学协议》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否则无效。

2.王公证员与江律师系夫妻关系,公民吴的财产继承一案委托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时向王公证员所在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问:王公证员依法应否办理该项公证事务?为什么?

答:王公证员依法不应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应自行回避。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条的规定:公证员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应当予以回避。在此案中,王与江是夫妻,江律师又是吴的代理人,因江与王的特殊关系使得王与吴之间产生了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正确办证,故王应予以回避。

3.李某家住A市。2001年3月21日,李某到A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写道:其死后,愿将其在B市的五间房屋的其中二间的产权转让给其女婿王某。A市公证处经审查核实后,依法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问: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效。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案例中,不动产(即二间房屋)虽然在B市,但李某申请办理的是遗嘱公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A市公证处依法制作并出具的公证书有效。

4.案例:居住于A市的李某有一子居住于8市,李某想在退休后能和儿子一家生活在同一城市,以便相互照顾。现李某看中了B市的一套公开销售的商品房,欲购买并打算对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进行公证。问:(1)李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2)李某可否委托其子代为办理该公证手续?(3)李某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李某应向8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我国《公证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业务,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2)可以。我国《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本题中的公证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故李某可以委托其子代为办理公证手续。(3)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等。

5.赵某出生于南京市,大学就读于上海,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目前被公司派往加拿大工作,现因办理移民手续,需要提供出生公证。问:(1)赵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2)赵某应提供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1)上海。(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接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或申请人住所地居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

6.某公证处办公室设在某一幢公寓楼内,甲某向该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提存标的物为现金100万元......余下全文>>

八:去立案需要准备那些材料

立案所需的材料

下面是部分案件在法院立案时,立案庭要求提供的材料以及需要办的一些手续。

一、民事案件:

1.起诉状(原件一份,几个被告几份复印件);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据复印件一份(比如借条,比如合同)

4.在立案庭要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5.受理案件通知书二、刑事案件:

(一)、公诉案件:因为是公诉案件,所以在输入信息时,只要检察院的起诉书一份就可以了。

(二)、自诉案件:

1、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 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 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 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执行案件:

1.原审法官签字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2.送达回证签字;

3.执行申请书;

4.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说明书;

5.执行风险告知书;

6.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受理案件通知书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只需把上面“调解书”换成“公证文书”即可。

四、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1、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后者有时不要了)。

(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结婚证等的复印件。

(五)、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送达回证签字

五、鉴定、拍卖案件:

1、鉴定申请表或者是拍卖的评估报告书;

2、送达回证签字。

另外,立案人员输入信息后,打印出来的案件信息流程表、收案单(即承办法官,如今都是电脑自动分案)、案件信息移送表等,这些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有的,并且要在各个庭拿走案件时,在案件移送表上签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施行后,小标的案件的诉讼费降低了很多,并且执行案件不需要预交执行费,温老的这项举措是在鼓励百姓打官司,通过诉讼这一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人就因不要预先交执行费而且诉讼费很低,铁定打这官司了。呵呵,如果诉讼费高的话,法官也不会那么忙了。...余下全文>>

九:担保公司立案需要政府出什么手续

涉及担保公司的案件人数较多,范围较广,财产较多,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十:要求法院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立案所需的材料

下面是部分案件在法院立案时,立案庭要求提供的材料以及需要办的一些手续。

一、民事案件:

1.起诉状(原件一份,几个被告几份复印件);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据复印件一份(比如借条,比如合同)

4.在立案庭要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5.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刑事案件:

(一)、公诉案件:因为是公诉案件,所以在输入信息时,只要检察院的起诉书一份就可以了。

(二)、自诉案件:

1、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 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 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 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执行案件:

1.原审法官签字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2.送达回证签字;

3.执行申请书;

4.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说明书;

5.执行风险告知书;

6.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受理案件通知书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只需把上面“调解书”换成“公证文书”即可。

四、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1、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后者有时不要了)。

(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结婚证等的复印件。

(五)、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送达回证签字

五、鉴定、拍卖案件:

1、鉴定申请表或者是拍卖的评估报告书;

2、送达回证签字。

另外,立案人员输入信息后,打印出来的案件信息流程表、收案单(即承办法官,如今都是电脑自动分案)、案件信息移送表等,这些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有的,并且要在各个庭拿走案件时,在案件移送表上签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施行后,小标的案件的诉讼费降低了很多,并且执行案件不需要预交执行费,温老的这项举措是在鼓励百姓打官司,通过诉讼这一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人就因不要预先交执行费而且诉讼费很低,铁定打这官司了。呵呵,如果诉讼费高的话,法官也不会那么忙了。...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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