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条款

一:买卖合同知识产权条款

销售合同增加条款 :

乙方须对与甲方购销货物数量和价格保密,若因乙方泄密导致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采购合同增加条款 :

知识产权条款 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2.买方不对供方提供的货物的商标、专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负责,如因供方提供货物引发争议或违法导致买方受损的,供方应赔偿。 3.供方应保证提供货物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供方所有的,对于非供方所有知识产权的货物,供方由义务提供给买方正规渠道证明。 4.供方商标、专利许可需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合同范围内产品,合同终止后,供方应授权需方或第三方从事制造所必须的知识产权、技术协助,技术文件设备或工具。 保密条款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二:软件合同知识产权方面条款的制订?

我理解,贵公司法律顾问之所以将“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成果及其相关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及转让权均归甲方所有”改变为“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甲方享有”,关键在于其仅仅从单层面的法律角度去考虑问题,而不是从贵公司利益保障这伐服务角度去考虑问题,他认识到了“计算机软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归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但他忽略了计算机软件实际上涉及到许多方面的权利(正如楼主认识到的),更要命的是,他忽略了他是公司最大权益化的争取者和实施者。

同意的观点,你们的新法律顾问所做的修改确实不利于保护你们的权利。

感谢各位,iknow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consult.fabao365.com

三:哪一类合同一般无需设置知识产权条款

合同的类别很多,一般不转移所有权或占有的合同无需设置知识产权条款。

四:企业技术合同中的主要知识产权条款有哪些

不同的企业技术不一样的条款规定。为了更好的保障你的权益,建议你通过法律咨询贴吧,去让律师拟定合同条款,会更好。

五:关于合同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很专业的问题,我们公司的合同也有类似的条款

六:销售合同如何审核知识产权条款

附加条款就行

七:知识产权中哪些条款规定是失效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人死亡五十年后其作品失去著作权法保护,注册商标超过续展期仍未履行重新缴费的失去商标法保护,专利权人没有续交专利保护费的失去专利法保护,上述失效保护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可查询到

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条款

主要条款有: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等。协定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

九:民法总则哪些条款是关于知识产权的

《民法总则》立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第123条第2款第(5)项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使得过去因对于“商业秘密”性质的争论尘埃落定,这也是我国民事实体法律对于商业秘密权的立法肯定。

民法总则规定商业秘密的重要意义

商业秘密起源于罗马法,而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令》。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所规范。

商业秘密一词首次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出现,是在《民事诉讼法》(1991)第66条及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154条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提出进一步的解释,但是由于《民法通则》等实体法律没有规定商业秘密,因而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所要依据的实体法缺位。直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昭示“商业秘密”也是一种权利,才使审理商业秘密的案件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主要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为设立商业秘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认定商业秘密权就是知识产权,并且以商业秘密权对民事主体的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给予权利人商业秘密权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法律依据。此外,《民法总则》把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的客体予以保护,还特别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商业秘密权的定义和特点

商业秘密权是指市场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支配商业秘密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商业秘密权的性质是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但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不同,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因为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期限性、绝对排他性等特征,但是商业秘密权具有以下独有特征:第一,商业秘密权具有相对排他性。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第二,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即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特征,其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第三,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只要商业秘密不由权利人公开或不被侵权行为人泄露出去,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第四,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就自动取得。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和客体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权遭到侵害时,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使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也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的主体。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客体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没有确切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技术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技术、设计或制造方法、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测试技术、电路设计、技术指针、专利动向或新技术影响的预测、图纸、模具、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件、数据库等。二是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营销情报、产品短中长期的发展方向与趋势、不公开的财务资源、需保护的第三方商业......余下全文>>

十:下列哪一类合同一般无需设置知识产权条款()A。咨询服务类合同 B委托筹办类合同 c租赁类D支撑服务类合同

选B

委托筹办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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