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什么?这制度有什么好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好处:1、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法院解决纠纷,使得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猛增,然而受编制的限制、法官选拔的的限制等等,使得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并没有跟上案件数量的增加。很多法院的法官每年办理几百件案件司空见惯,然而法官的精力有限,这无形中造成了案件办理质量的下降,对社会产生不少影响。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使得法院审判队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扩充,减轻的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办案质量。

2、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化解矛盾。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丰富的阅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面对不同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利用本身的人生经历,设身处地,现身说法,即提高了调解效果使案件顺利解决,又极大限度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

3、监督作用。权力需要制约,而司法权,更需要监督,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能更加积极主动的广泛参与到审判当中,对案件进行监督,能有效的防治司法裁判当中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审判的公正、公平。

4、联系群众感情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职业,对联系群众有着天然的优势,然而由于审判的严肃性,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有着不小的距离,而专职陪审员的广泛参与案件,使得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对缩短与群众的距离起到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

二: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活动有什么重要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为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强审判监督提供了制度保证,对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推进司法民主进程、改善司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能够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利于促使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

2、有利于司法公开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更好的落实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人民陪审员是来自社会各行各业的公民,其参与审判,使审判过程在更大范围上向社会公开,从而提高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

3、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人民大众参与审判提供了一个途径,是社储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上的体现。

4、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

人民陪审员来自于各行各业,对社会生活、民众的愿望有着深刻的感知,他们能从另一个视角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避免了法官对法律适用过度的“专业化”、“技术化”和思维方式的“机械化”,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容易让民众接受,从而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什么?

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参与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当代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更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占有极具意义的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这人民陪审团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相关工作人员也对这项制度的价值也进行了高度评价。如我国最法院院长肖扬就曾说过:"一次陪审经历,胜过十次法治宣传"。在他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消除司法腐败给人们群众带来的不良影响。除此以外,还有很多中央领导在各种场合强调了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性。

四:人民陪审员独特作用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1、人民陪审员一般都是生活在其居住辖区内具有一定威望和公信力的群众,他们有着丰富的生活生产经验,熟悉并掌握着当地的风俗民情。在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释法、沟通民意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2、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职业法官来说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有利于促进司法改革。3、提高了调解结案率。人民陪审员因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减少了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的抵触心理,又因都是少数民族并长期居住在辖区内,在辖区内有一定的威望和公信力,容易取得群众的认同和信任。

当今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司法的公信力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挖掘和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上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结合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谈一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团队为您解答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原则要求。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 。实现司法公开,不仅仅是允许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还包括来自于公众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的全过程,在审判活动中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当公众明白和理解司法公正的真正含义时,人们才会相信法律,司法公正的结果才能被公众真正接受 。在司法权威尚未很好树立、司法审判频遭质疑的现实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阳光审判”内涵对我们无疑有着特殊的意义。普通人需要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活动,了解法官的思维方式,了解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标准,了解法官的行为准则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权威起着重要的维护作用。司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法院工作不可能让每个当事人满意,法院作出的裁判也不可能都受到全体或大多数民众的欢迎,法院作出“不得人心”的裁判是在所难免的。这个“不得人心”的裁判如果是由法官单独作出的,由于法官职业的特定性,很容易成为公众“批评”的靶子。而如果由民众选举产生、代表民众利益的陪审员介入审判作出同样的裁判,法官则不致遭受公众过多的抱怨和谴责。因此陪审员可以消除或中和一些对于裁决的批评意见。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使法院的审案、办案等一系列工作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监督下进行,提高了法院执法的广泛性和透明性。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可以协助法院宣传党的法律法规,以其特殊的身份指导、教育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完善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形成一个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局面。  二、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陪审员不能按法院的要求及时参加陪审。法院通知陪审员参加陪审,陪审员以种种理由搪塞,造成审判工作被动。出现这种情况有如下几种原因:1、陪审员有本职工作无法脱身。目前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通行的做法是23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人员,这部分人年富力强,在本职工作上正是出成绩的时候,基本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参加陪审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放弃本职而到法院频繁的参加陪审,分身乏术。2、陪审员单位领导不理解。有个别的单位领导,出于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对本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认为是影响本职工作;有的干脆认为是不务正业,对陪审员参加陪审加以阻拦、限制。3、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陪审员对陪审制度的意义作用了解不够,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的......余下全文>>

六:陪审员制度的主要问题

人民陪审员不能搞成干部陪审员:一份某县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陪审员的报告。这份报告的附件列出了拟任命的陪审员名单,共计19人。“19名公民情况简介”,19名“公民”确实都是“公民”,但却不是普通的“公民”,绝大多数都是“官员”或“干部”。其中,县人大法工委主任1人,县政协调研员1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1人,县监察分局局长1人,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调研员1人,建设局主任1人,房产管理局主任1人,.....这份“情况简介”意味着,19名人民陪审员中,只有1名在企业工作,其他18名都具有“干部”的头衔。如果陪审员的主体部分都是国家干部,那么,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成了“干部陪审员制度”,而不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当家做主、人民监督的意义就荡然无存了。

七:试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你好,百度文库蛮多的。可以与西方做比较,切入点是防止陪而不审,发挥陪审员作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八: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哪些不同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陪审制度都是一种使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它有助于引入更多仅仅在司法领域无法充分具备的要素。首先弥补的是法律有时无法具备的合理性,公义性,社会道德性。然后是专业审判人员所不具备的一些其他专业知识。法律的最合理使用不只是来源于它的严格规范使用,更脱离不了社会的监督和满足公序良俗的要求。鉴于此,陪审制度合理必要。对比东方和西方的陪审制度(以中国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和美国的审判团制度为比较对象),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反省和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实施通过。我国对陪审制度改革的日益重视。结合最新的政策和法律,在三个主要的方面对比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1.收入和经济:

中国: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美国:

作为陪审团成员有一定的津贴补助,一般是每小时8-15美元。美国公民一旦被征召为陪审员,即须到法院报到,陪审期间可请公假,但薪酬发给是普遍一致的,而非以原工作薪酬计算,至于多寡则各州自订。未被选中者,就可领取当日薪酬回家,被选中者要到开庭结束才领到薪资。

2.条件和要求

中国:

基本资格认定: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选拔程序流程: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

任前要求:

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培训,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不同于对法官的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要接受必要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

美国:

基本资格认定:

须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且须年满十八岁,未曾触犯重罪或现时受重罪起诉等条件,无种族及性别之限制。

美国法律规定,公民一旦被选中去当陪审员,如不按时报到,就被视作蔑视法庭,轻则罚款,重则会被“请进”监狱。未满18岁(有的州规定是21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有犯罪记录的美国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此外,按照美国的传统,法官、律师、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义务。

选拔程序流程: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其中法官会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从陪审员候选人中剔除。例如:非美国公民、有犯罪前科、没有选举权等等。列入候选的人也可向法官提出不适合担任本案陪审员的理由,请求不担任陪审员,例如身患疾病......余下全文>>

九: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什么要宪法规定

陪审团制度在我国大陆主要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也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等,赋予了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

从目前我国情况上看,由于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要像他们一样实行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相对不够完善。从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上看,我国法院、检察院内部体制实行的仍是行政管理体制,并没有独立于行政机关,他们内部的人事、工资等仍从地方财政划拨,因此,要实行陪审团制度相对不符合我国当前体制。 当前,从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给了人民陪审员一定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很少主动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是否参与审判,基本上是由法院决定的。这说明,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缺乏足够的了解。

十: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与西方陪审制度的区别?

陪审制度有两种,一种是陪审团制,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只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不负责案件的法律适用。

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既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又负责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才用的是参审制。陪审员只能是在一审程序中,而且不能担任审判长,除此外,和审判员的权利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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