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一:无户口落户细则是什么,无户口人员可正常落户吗

该项是指:《国 务 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只要当事人符合上述意见的相关规定,都是可以补录户口的。

《国 务 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节录部分)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 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 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 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无户口人员落户规定

无户口人员是历史上多种多样原因造成的,目前各地都正在疏理无户口人员,帮助他们落户。

三:无户人员能么办理户口

事实收养,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可以参照如下申报户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无户口人员怎么登记户口

个人写出申请,提供证据如出生医学证明,学生毕业证,学籍档案等村里证明,到派出所经过派出所调查属实后上报公安局审批。

五:无户口人员包括哪些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六:河北省平山县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七:无户籍人员怎么申请入户?

上村委会找人帮你申请。

八:无户籍人员入户

多年无户口人员,要办理户口登记,应由监护人或者本人(已成年)持出生证,户口簿,父母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如果没有出生证,可以由接生人员开具证明。  如果材料不全的,可以直接写出申请,由居委或者村委签字,然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工作负责人签字,也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九:在2016年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中有一条,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户口人员是指哪些不符合?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一般来说是指:当事人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关于“夫妻”的定义,及对于子女总人数的要求而生育子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十:公安部解决无户口人员入户问题新的八项规定是什么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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