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鉴证报告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是鉴证报告还是审核报告

第一、报告名称不同,一个叫审计报告,一个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第二、使用对象不同,前者可以广泛用于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政府机构部门,后者主要用于税务机关或审计机关。第三、报告内容不同,前者可以但并不限于包括所得税清缴事项,后者局限于所得税清缴事项,所以后者又可以称为专项审计报告。第四、审计依据不同,前者主要依据审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标准,后者主要依据税务法规文件,不主要依从会计法规。

二: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必须做吗

以下情况的企业需要出具鉴证报告:

(一)企业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五)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三: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所得税鉴证报告

不属于强制性要求,全国没有做统一规定。貌似江苏等省份的税务局对报送鉴证报告的要求比较高。另外在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一般要求提供税务鉴证报告。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需要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税总函[2016]407号):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事项”中“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的精神,税务总局正着手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试行)》,以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对涉税专业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鉴此,税务总局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暂停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五:税务师事务所还能出所得税鉴证报告吗

税务师事务所还能出所得税鉴证报告的。

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是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做报表审计,验资等,执业人员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归财政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税务师事务所主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财务损失鉴证、税务顾问、税务咨询等,执业人员是中国注册税务师,归国家税务总局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管。

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每个企业每年一定要做这个报告给税局的吗?如果不做会对企业有什么影响,请

不是每年都要做,而是根据需要去做,如果当年发生非正常资产损失或确认坏账损失,根据现行所得税征管条例规定,需要第三方专项鉴证认定报告,同时也有助于企业消化因政策把握不到位带来的涉税风险。

七: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要税务师事务所出示报告吗

如果企业不亏损,一般情况下是不用税务师事务所出示报告的.因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年报,属正常报表。

八:特殊性税务处理会在所得税鉴证报告中说明吗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要税务师事务所出示报告吗?答案:不一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是企业在每年的3-5月份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交年报时的一份报告,俗称“年报”或“税审报告”。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的就交给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就交给地方税务局。这里需要区分一下“税审报告”和“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指的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而审计报告指的是工商审计报告。前者是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后者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过根据最新规定,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出具“税审报告"。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要出具的,一般是根据当地税务局的要求,每年的年初税务局会发出通知,要求哪些企业必须在申报年度所得税的时候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哪些企业可以自行编制年报报表而不需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九:哪些法定涉税鉴证报告企业需办,税局能收

目录主要包括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鉴证报告,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大税种,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纳税风险评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股东限售股成本原值申报、资格认定等环节。

一、鉴证资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七、(二十六)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

4、《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申请报送材料(四)申请前相应年度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6、《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1、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企业内部证据。前者包括法定资质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申报材料包括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报送材料(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9、《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1、经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土地增值税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四、个人所得税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五、个人持有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余下全文>>

十:所得税鉴证费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管理费用-咨询费

没有这个明细 可以管理费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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