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志愿者管理条例

一: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根据团十七大及《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发展规划(2014-2018)》要求,共青团中央对2006年颁行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注册志愿者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志愿服务项目化运作、社会化动员、制度化发展,深化青年志愿者行动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新修订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2月,媒体报道:《江苏省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江苏志愿“PC+APP”信息平台同步上线。今后,只需登录注册即可成为志愿者,并享有记录自己服务信息的专属“电子身份证”。

二: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办法

注册管理2002年3月,中国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颁布了《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对志愿者全面推行注册制度,以努力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骨干队伍。《办法》对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管理和培训、权益保障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规定:要注册志愿者,必须年满14周岁,具有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注册后,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48小时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参与服务的性质和服务质量的评定将被记录在册。

三: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权利(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第十一条 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五)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四: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注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注册志愿者标识2.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志愿者编号(注册机构填写):[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照 片 籍贯  户籍所在地  政治面貌  宗教信仰  学历  职称  职务  职业  毕业学校及专业  工作单位及地址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特 长  其他有效证件号  爱 好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办公: 宅电: 手机: Email QQ 服务意向  个人简历  申请人承诺 (请抄写) 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社会进步奉献力量。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五: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第四章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二)志愿服务主要领域包括: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社区服务、生态建设、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社会管理、文化建设、西部开发、海外服务等。(三)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四)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注册后,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参与相关志愿服务。(五)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六)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要推进志愿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实体型、网络型、复合型平台。鼓励依托网络新媒体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同时应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六: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第六章激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完善志愿者评价机制,组织实施星级认证制度,评选表彰和奖章授予制度等。第十六条 星级认证制度星级认证制度由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组织实施。注册机构负责具体认证工作,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可由相关注册机构在其注册证上进行标注,并佩戴相应标志。(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和奖章授予制度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业绩,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和相应服务奖章。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定期组织开展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评选表彰活动。

七:中国是否有关于志愿者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但有少部分相关的阀规。你可以参看地方性《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或者有关力组织文件如:《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

八:不知道中国有没有对志愿者的权利及义务以法律条文形式进行过明确的规范?

全国范围内的 只有民政部门的部门规章 但《社会志愿服务条例》 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

志愿者活动是通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类载体进行活动的。目前,中国政府对于志愿者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定可以分为四个部分:法规、部门政策、团体章程和国家领导人和部门领导人的支持。这也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和法制化国家过渡时期的特色之一。

1、法规

1993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 第20章)。《中国21世纪议程》鼓励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这对于后来一些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基础。

1996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服务”。自此,社区服务纳入了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划,进一步推动了社区服务和志愿者活动的开展。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规定:“提倡社会志愿者活动和社会互助活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发展计划和发展纲要,具有法律效力。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倡开展社会志愿者活动是作为建设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提出来的。

1996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少年进步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和‘手拉手’等活动,发扬互相关心、助人为乐的精神”。

不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还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提倡开展志愿者活动更多的是强调精神文明建设,《中国21世纪议程》则强调公众参与,这是有所区别的。在中国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更多的是强调个人和团体的行为修养,自身价值的完善,社会风气的改善等等;而公众参与则是与以往人们把一切都推给政府去做的理念联系在一起的,是强调个人、团体、民间社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与政府一道去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包括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对于志愿者载体——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条例于1998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部门政策

国家民政部认为,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新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很大变化,尽管一些人的价值观发生了扭曲,但是更多的人们还是渴望建立一种团结和谐、互助互利的人际关系、崇尚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浮的友善的社会环境。正是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使个人价值的实现与社会价值的实现达到了统一,使居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得到了有机的结合,成为新形势下发展新型人际关系的良好形式;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是新时期促进民政工作乃至整个社会工作上水平的一种重要形式。

1994年底,国家民政部在上海召开全国社区服务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澄清了社区服务发展中存在的模糊认识,重申了社区服务的福利性质、服务宗旨和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点。

1995年民政部又颁布了《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社区示范活动。1998年4月,民政部发出文件,命名46个城区为首批“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区”。1998年7月,国务院确定民政部在原来基层建设司的基础上建立基层政......余下全文>>

九:志愿者纪律条例怎么写

给你个样本看看,也许有用哟! 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是2001年11月成立的全校性的学生社团组织,接受校团委指导,协会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社会服务事业的在校学生组成。协会内部机构分为:理事会、办公室、注册中心、志愿服务中心、宣传推广中心、管理中心、外联部。为了监督志愿者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情况,实行标准化管理体系,由理事会讨论并制定本纪律条例(试行)。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完善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制度建设,为内部成员奖惩提供标准化依据,为了协会成员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志愿服务事业中去。本纪律条例分为总则、基本纪律条例、评优纪律条例、干部选拔纪律条例、内部财务管理纪律条例,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青协理事会所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各级协会及其成员,加强协会纪律管理,依《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制定本纪律条例。  第二条:本纪律条例适用于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全体成员,各学院分会可以参照此条例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条:协会成员应本着志愿精神,认真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协会成员权利平等,有监督、批评、举报、申诉等权利。第二章:基本纪律条例  第五条:认真遵守《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及本纪律条例相关规定。  第六条:作为青年志愿者参加各项活动,贯彻“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协会精神,严格要求自身言行,不得做出有辱志愿者形象的事情。  第七条:尊重和爱护协会会旗,经学习后要会唱“志愿者之歌”。  第八条:各项志愿活动、会议、值班做好考勤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干事须向部长或分管理事请假;部长或副理事须向理事长请假,且都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当时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事后必须补全,请假手续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九条:无故缺席志愿活动、例会、值班总计达到2次,部门例会时由部长根据实际情况给与批评;无故缺席3次以上,由部长报由理事会处理,理事会应及时了解实际情况严肃处理,严重的报给校团委,经同意后给与强制退会处理。  第十条:志愿活动、例会、值班请假累计达3次以上,由部长或副理事报理事会备案,请假累计达5次,经理事会讨论后给与劝退处理。  第十一条:做好志愿服务的同时,努力学好科学文化知识,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原则上不允许协会成员有挂科,情况严重的经理事会讨论后给与劝退处理。  第十二条:协会各个部门、全部成员应和睦相处,团结共进,不允许搞小集体,妨碍协会工作。  第十三条:协会部门成员如有2/3成员对部长或副部长的工作不信任,经报理事会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与处理,情况严重者可予以直接撤职。如协会2/3全体成员对理事会不信任,报校团委处理,进行重新选举。  第十四条:协会活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充分讨论,得到2/3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协会部门成员如有违反校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经查实后,强制退会。无故不出席协会会议,不参加协会活动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理事会将予以劝退。第三章:评优纪律条例  第十六条:参照第九、第十条,协会成员若经部门会议批评和理事会备案后,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凡具有评优资格的协会成员均具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各部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相应成员参与整个协会评优,最终评优名单由协会部长级以上会议2/3通过产生。  第十八条:全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已经被评优的成员中产生,经理事会透明化、公平化的考核通过,交由校团委参与评选。  第十九条:协会成员对评优结......余下全文>>

十:中国何时开始普遍实施志愿者注册制度

如何提高志愿者的积极性,是目前高校志愿者发展的一个瓶颈。活动中要有人起带头作用,要增强活动的实效性,要严格服务时间的统计,作为负责人,建议看一个管理学方面的书籍。下面的表彰及处罚条例,你可以参考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泉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高校部表彰及处罚条例(试行)

2008-10-03 11:09:44| 分类: 默认分类 |字号 订阅

第一条 表彰目的

通过表彰及处罚,规范泉州市高校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志愿者服务光荣的社会荣誉感,进一步激发高校青年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

第二条 表彰条件

1、积极参加高校部组织在活动,配合活动组织者组织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并积极协助其它部门的工作。

2、青年志愿者(会员)每人每学年至少不少于30小时的志愿服务的时间,青年志愿者干部每人每学年至少不少于60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间。

3、品质优秀,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现象。

4、与会员相处融洽,不搞个人主义,不拉帮结派。

5、不得私自借用本协会的名义做出有损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事。

6、没有打架斗殴现象,没有受到学校严重警告。

第三条 表彰项目及名额

表彰项目设立“泉州市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集体奖”(2名)、“泉州市青年志愿者先进高校干部奖”(5名)、“泉州市青年志愿者高校优秀个人奖”(10名)。

第四条 违规行为及处罚条例

1、 未经允许私自以志愿者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学校,给与警告处分。

2、 未经允许私自从事涉外活动的学校,给与警告处分。

3、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校给与警告处分,学校警告两次年底评优、奖时取消一半资格,学校警告三次取消本年所有评优奖励资格。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集体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一年以上,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2、组织活动迅速、有效,会员积极性高。

3、对协会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二、“泉州市青年志愿者先进高校干部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在青年志愿者行列中,做出重大贡献,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对在协会工作表现积极,班级成绩优异者,经考核确定有资格评选为优秀团员及党的培养对象。

三、“泉州市青年志愿者高校优秀个人奖”奖获奖条件。

1、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正式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一年以上,累计服务时间100小时以上。

2、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积极主动,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确保完成任务。

3、模范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符合条件的个人及集体写出事迹报告材料,交主席团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团委,视服务深度情况,分别采取光荣榜公布表彰、评优、加分、奖金等形式的鼓励方式进行奖励。

第五条 获得各类荣誉称号者,由泉州市志愿者协会统一发文进行表彰。

第六条 本办法于2008年7月0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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