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什么意思?

是指身体的部分残疾···或者说身体的某个部位受到损伤,活动受到限制!在劳动法上判断为丧失劳动力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办理病退吗?

可以

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办理退休。先向所在单位提出办理病退申请,并提交病情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病历等资料,由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申报,鉴定委员会将组成专家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最后由劳动能力鉴定...

一、 办理病退(职)的基本条件:

1、凡是在个人窗口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因病、非因工致残的,竟本人申请均可办理。

2、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

达不到上述年龄因病可以办理退职。

概要:企业职工病退如何操作的?需要哪些相关条件? 答: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

企业职工病退如何操作的?需要哪些相关条件?

答: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1、办理病退的条件

(1)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病退申请,由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缴费的,应委托社会保险服务公司办理。同时符合病退三个条件的,予以病退。符合条件(1)、条件(3)但不符合条件(2)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2、需提交材料

办理病退需提交材料

①职工身份证;

②个人档案;

③退休审批表;

④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⑤医务技术鉴定结论;

⑥欠费企业职工退休,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退休职工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出生年月以及是否同意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待遇。

3、病退办理程序

①材料审核: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核符合退休条

件的,通知申报单位进行公示;

②办理公示:由申报单位在显著位置对拟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退休类别、工种及待遇情

况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③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企业纪检、工会、劳资人事部门联合出具公示证明,并持退休

审批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问题二:我还想请问一下,病退后的待遇与在职时的待遇有什么变化吗?

回复:病退人员养老金待遇

1、病退职工计算养老金待遇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使用新办法计算。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①)×(1-提前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职工1995年以前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等推算的储存额除以120计算的养

老金。“调节金①”是指按省规定的当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乘以5%,乘以职工1997年底前缴费年

限,再除以职工全部缴费年限计发的调节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病退职工在养老金调整时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男不满50周岁,

女不满45周岁的病退职工只能享受每月领取生活费的标准;

3、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病退职工养老金实行一次性结算;...余下全文>>

三:什么病算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 ①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②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③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④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 (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4) 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区别

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想提早退休。所以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就有依据申请提早退休。两者区别就是伤残的程度,但注意:如果鉴定结果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不能申请提早退休。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以什么为标准?

丧畅劳动能力主要从进食、洗脸、翻身、方便、行动五个方面进行判断,五项全丧失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项以上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办法

自己提出可就没有赔偿了,你不能自己提出啊 !

经济补偿的标准主要有三类,在不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1、十二个月封顶标准,适用这个标准的时候,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即使工作年限超过12年,也只能得到12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两种情况: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不封顶标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做最高限额的规定。即工作了多少年,就可以得到多少个月工资的补偿。主要也适用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3、双标准,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支付医疗补偿金。主要适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否办理提前退休

未达到退休年龄,因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可以提前退休。

八: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哪些情形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致残,身体的劳动机能大部分或者部或部分丧失,表现为尚能从事轻便工作或者其他工作。职工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之一。

九:伤残多少级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14

丧失劳动力分三种: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

一般一级到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力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般五级到六级伤残为大部分丧失劳动力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

一般七级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力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 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 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十: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享受

大部分损失劳动能力不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按我国现行退休政策,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大部分损失劳动能力的,不能提前退休;对于工伤职工,无论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均不能提前退休,但完全损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改办退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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