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城应知应会

一:惠农创城应知应会

石嘴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民

应知应会宣传单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3.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基本内涵:

国家富强、 民族振兴、 人民幸福。

4.石嘴山精神:

五湖四海 自强不息

5.志愿服务理念:

学习雷锋 奉献他人 提升自己

6.志愿服务精神: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7.志愿服务“三关爱”:

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

8. 2014年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主题—— “邻里守望”:

“邻里守望”是关爱他人的一项志愿服务内容,即邻里之间多增加接触,多沟通交流,大家互留电话、姓名、地址,相互帮助关心,互相关照、和睦相守,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社区关系,从而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感情沟通交流,增强社区安全感和归属感。

9.石嘴山市民文明公约:

爱国爱市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崇尚科学

团结友善 爱岗敬业 遵德守礼 爱惜公物

弘扬正气 崇文明礼 孝老敬亲 节俭养德

邻里和谐 志愿服务 关爱自然 文明出行

10.社区文明公约:

遵纪守法, 戒毒禁毒, 崇尚科学, 反对邪教。

学习雷锋, 关爱他人, 扶弱助残, 奉献社会。

邻里团结, 友爱互助, 家庭和睦, 爱幼敬老。

公用楼道, 畅通整洁, 垃圾袋装, 严禁高抛。

车辆停泊, 规范有序, 饲养宠物, 处处管好。

晾衣种花, 水不滴下, 安装空调, 排水有道。

公共设施, 自觉爱护, 栽树种花, 注重环保。

强身健体, 齐齐参与, 书画文娱, 陶冶情操。

家家学习, 勤读书报, 践行公德, 我定做到。

11.“我们的节日”:

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七夕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以及回族的开斋节、古尔邦节等少数民族节日。

12.文明餐桌:

文明餐桌就是不剩饭、不剩菜,吃不完打包。做到“文明用餐、节俭惜福”。

13.石嘴山市开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石嘴山市于2009年成功创建为自治区文明城市;2011年底,被中央文明办确定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资格城市;2012年开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年一个周期。

1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市民的要求:

(1)市民要关注要知晓;(2)市民言行文明,人际关系和谐;(3)市民要广泛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

15.家庭美德: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16.社会公德:

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17.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18.个人品德:

和善亲切、谦虚随和、理解宽容、热情诚恳、诚实守约。

1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进”活动:

进机关、村镇、社区、学校、企业和军营。

20.文明单位“五个一”:指“一堂”“一队”“一牌”“一传播”“一餐桌”。“一堂”即开设“道德讲堂”;“一队”即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一牌”即有“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和“遵德守礼”提示牌;“一传播”即建立网络文明传播小组;“一餐桌”即实施文明餐桌行动,文明餐桌的主题是“不剩饭、不剩菜”。

21.“道德讲堂”七个一流程:

自我反省、唱一首歌曲、看一部短片、诵一段经典、讲一个故......余下全文>>

二:乌鲁木齐创城应知应会不会会被开除吗 为不违反劳动法

试用期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正式员工的话,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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