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续贷

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依靠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结合目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续贷是指向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符合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而申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小微企业办理续贷业务时,需在贷款到期1个月前向经办支行主动提出申请,经办行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按照我行小微企业相关信贷制度规定,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第四条 续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办行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1.依法合规经营;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4.抵押品和担保物没有变化;

5.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6.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业务往来资金通过我行账户结算;

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调查。凡续贷贷款必须落实双人实地调查、面谈面签制度。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续贷调查报告A、B角客户经理应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支行行长为直接调查主责任人,对经办的续贷贷款业务负调查管理责任。

第六条 资料采集。小微企业续贷资料可从简,对有效相关证件等资料客户经理可实行与原件核对,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对申请、决议等文件资料按照新贷款一样办理。

第七条 担保方式。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各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原则上保持原担保、抵押方式不变;必要时采用新的担保、抵押方式的,须经总行认可同意),并要求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作补充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须出具融资性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续贷意见。担保方式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确保续贷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贷款期限。小微企业续贷期限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贷款用途。续贷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或改变贷款用途。

第十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正常经营投资活动所需资金的合理范围、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综合确定,原则上续贷贷款额度不超过原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利率定价。小微企业续贷利率定价比照小企业正常贷款定价确定。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为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可采用按季付息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金、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等灵活的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审查审批。续贷贷款审查审批按照《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及其他信贷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续贷签约。小微企业续贷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担保类贷款签订新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应手工特别约定:此笔贷款用途为续贷资金),签订合同必须在总行相关信贷部门落实双人面签手续。

第十五条 续贷发放。相关合同经审核签订完毕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或保证担保手续后,经有权审批部门电子审批,可办理续贷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六条 资金划转。放款操作人员根据放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续贷人指定的账户,用于归还我行贷款。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放款操作人员将续贷档案交有关人员保管,其中抵押权利证明、保险单据整理后需将实物移交保管人员入库保管,续贷资料、借款合同等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八条 风险识别。对续贷贷款各经办行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

第十九条 清理分类。经办行要根据客户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贷款质量、信用记录等情况对小微企业存量客户进行清理分类。对经营前景严重恶化的存量客户,要制定监管维护措施或退出计划。对列入退出计划的客户,要锁定目标,明确责任,分期分批,择机退出。

第二十条 风险分类。经办行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分险风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经办行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系统支持下),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

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控。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加强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建立小微企业续贷台账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及时开展续贷业务的违规问责,切实提高客户经理的风险意识。

第二十三条 贷后检查。支行行长要督促A、B角客户经理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应于贷款发放后十日内进行贷后实地调查回访一次,以后每季度至少进行贷后实地检查1次,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按季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对续贷的小微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时,及时上报总行相关部门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管理。经办行要建立并落实不良贷款监控台账,支行行长为清收第一责任人,贷款清收责任人与续贷人须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掌握续贷小微企业经营及收入变化情况,在法定程序内完成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小微企业

续贷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

[2014]36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续贷,是指**银行(含农商行,以下简称经办行社)在小微企业原贷款到期前(含展期后到期)与其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落实好相应担保手续后,通过新发放新贷款偿还原有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应遵循“规范操作、封闭运行和名单制管理”的原则。

(一)规范操作:续贷业务须视同新增业务如实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不得简化操作程序;

(二)封闭运行: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偿还原贷款,不用于 1

其他用途;

(三)名单制管理:续贷业务应实行名单制管理,未纳入名单范围的客户不得办理续贷业务。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续贷业务适用的对象为专注实体经济、资质良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含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申请办理续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依法合规,所属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产业政策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企业和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查询征信系统无重大违约;

(三)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较强,社会信用良好;

(四)企业主业突出,无跨行业投资房地产、资本市场等行为;

(五)企业负债适度,对外担保适度;

(六)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企业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七)企业主行为规范,未发现有涉赌、涉毒等不良习性,无参与民间高利借贷(包括借入和借出)行为;

(八)符合经办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续贷业务: 2

(一)现有存量贷款已形成逾期或存在未结清利息的;

(二)现有存量贷款虽未欠息,但存在连续2期或累计3期及以上欠息记录的;

(三)原贷款用途存在违规情况的;

(四)贷款担保已出现如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或抵(质)押物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等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足额担保的;

(五)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六)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七)借款人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查封、保全的;

(八)借款人存在涉诉案件未结案的;

(九)流动资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信贷业务;

(十)经办行社认定其他禁止办理续贷的情况。

第八条 经办行社应对实施续贷操作的小微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优先选择专注于实体经济、成长性优异、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进入“名单库”,对于过度扩张、投资于虚拟经济、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应排除在外。

入“名单库”企业采取分支机构推荐、联社(总行)认定的遴选模式。“名单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应及时退出。

第三章 操作要点

第九条 续贷业务仅适用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3

第十条 续贷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原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续贷期限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特点等因素合理设定。

第十二条 续贷利率由经办行社结合自身利率定价制度,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对 “名单库”内小微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续贷操作:

第十四条 实施续贷操作的贷款,新发放贷款不超过拟归还贷款金额,贷款用途须按如下填写:偿还***合同项下借款。

第四章 续贷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五条 有续贷需求的客户须在原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书面续贷申请,明确借款用途为偿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并按经办行社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资料范围应满足**银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经办行社除视同新增贷款业务如实开展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价,多渠道掌据借款人经营状况、对外融资和担保情况,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深入调查、分析即时清收与续贷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满足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

(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办理续贷的理由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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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办行社除严格按照新增贷款的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同时关注以下事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符合的条件;

(二)着重分析续贷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

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发放

第十八条 对审批通过的续贷业务,在落实审批意见后,经办行社必须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文本的“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填写“本贷款用于偿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

第十九条 续贷业务必须与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有效落实担保手续,同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担保措施必须等同或优于原贷款的担保。

(二)必须通过合同载明等方式书面告知担保人续贷之事实,担保应予确认并书面同意提供担保。

(三)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应重新办理合法抵、质押登记手续。

(四)对于延续原抵押物的担保,办理续贷业务时必须采用第二顺位抵押的方式(即:经办行社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在第一顺位抵押权未注销的情况下,进行二次顺位抵押。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为企业发放新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原有贷款,并注销原抵押担保关系,第二顺位 5

第十七条 经办行社除严格按照新增贷款的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同时关注以下事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符合的条件;

(二)着重分析续贷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

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发放

第十八条 对审批通过的续贷业务,在落实审批意见后,经办行社必须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文本的“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填写“本贷款用于偿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

第十九条 续贷业务必须与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有效落实担保手续,同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担保措施必须等同或优于原贷款的担保。

(二)必须通过合同载明等方式书面告知担保人续贷之事实,担保应予确认并书面同意提供担保。

(三)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应重新办理合法抵、质押登记手续。

(四)对于延续原抵押物的担保,办理续贷业务时必须采用第二顺位抵押的方式(即:经办行社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在第一顺位抵押权未注销的情况下,进行二次顺位抵押。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为企业发放新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原有贷款,并注销原抵押担保关系,第二顺位 5

抵押权自动变更为第一顺位抵押权)。

(五)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时,必须要确保抵押物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

(六)除经办行社外,原则上同一抵押物上不存在其他抵押权人。

第二十条 放款部门对相关合同和登记等手续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封闭运行,贷款发放后即直接用于偿还原贷款。

第六章 续贷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社应按《**银行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在对借款人进行经常性查访的基础上,加大贷后监控力度和频率,加强对续贷业务的管理,定期分析贷款风险和贷款质量情况,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社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对于入选名单库的小微企业,在进行续贷操作后,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可以划分为正常类。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的续贷行为,将按照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一)为不符合续贷条件的贷款办理续贷的;

(二)不依法合规办理续贷手续,导致风险增加的;

(三)通过续贷操作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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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按制度要求操作,擅自降低续贷业务准入条件、简化操作程序的

(五)续贷后没有用于归还原贷款,形成新的风险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并产生风险的;

(七)其他违反续贷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未尽事宜,遵照**银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有续贷业务需求的行社,须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或业务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审核后,方可开办续贷业务。未经许可,不得开办。

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社制订的管理办法或业务实施细则,必须符合本指引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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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钱宝:小微企业无需还贷即可续贷

淘钱宝:小微企业无需还贷即可续贷

为避免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中出现的“倒贷”现象,7月24日,银监会发布新规,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银行办理续贷,且将续贷贷款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划分为正常类。 目前在银行设置的银行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定死了企业的借贷时间,一般为1年,不超过3年。许多企业。贷款到期以后企业先还贷款,然后再重新审批贷款,很多企业需要从外部借助资金来解决这个问题。为了还贷,小微企业只能借助民间资本资金,包括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等中介机构来“倒贷”。但这又隐藏着不少风险,去年就有经营“倒贷”的中介机构,由于没有‘倒’过去因此而惹上麻烦。 《通知》要求,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根据《通知》,申请续贷的小微企业需满足“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等条件。

目前,小微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融资难,而此次银监会的新规颁布,更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也利于企业扩大经营发展,并且还能降低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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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可无缝续贷(政策速递)

小微企业可无缝续贷(政策速递)

银监会近日出台《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解决小微企业倒贷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办理续贷。

《通知》规定,能提前办理续贷的小微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等。

《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除了“无缝续贷”外,《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提高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匹配度。其次,要丰富完善贷款品种,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还款等灵活的还款方式,提高小微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便利程度,减轻小微企业一次性还款压力。

在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的同时,仍然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针对续贷业务,《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全流程管理,包括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信息,确保符合新发放贷款条件,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内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加大贷后管理力度,做好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财务及资金流向状况,提高对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等。

此前,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存在生产经营周期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的问题,部分小微企业需要通过外部高息融资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倒贷”既增加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也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督促和引导银行业完善对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有利于提高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获得性,减轻小微企业财务负担,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客观准确判断小微企业贷款质量,防止银行员工介入“倒贷”活动所引发的道德风险,有效满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

关于小微企业贷款续贷实施细则

附件

关于小微企业贷款“续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问题(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

[2014]36号)文件,现制定续贷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续贷是指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需要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我行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第三条 续贷范围是小微企业贷款。

第四条 小微企业续贷前提条件是:(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信贷资金归行率15%以上(含);

(六)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20天提出申请,到期前5天报到总行审查审批;

(七)按新发放贷款流程办理;

(八)续贷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续贷贷款只能续贷一次;

(九)以下贷款不得续贷:1、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林权、机械设备抵押贷款;仓单、商标权、应收账款、存单质押贷款;2、最高额循环授信已到期贷款;3、贷款本金(或息)已逾期;4、农户贷款。

第五条 经总行评审不符合续贷要求的,要求小微企业归还贷款或按其他贷款要求办理。

第六条 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小微企业续贷录入信贷系统信息,除按新贷款录入相关信息外,贷款形式栏按“续贷”录入。

第七条 经总行审批同意续贷后,各支行(中心)在原贷款到期之前要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至少两人陪同小微企业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注:为了防止抵押登记风险,可以让登记部门先受理抵质押登记,然后办理注销登记)。他项权利证由各支(中心)到登记部门亲自领取,不得由客户代取。拿到他项权利证后,可以办理放款手续,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必须通过借款人账户)。

第八条 续贷贷款风险防范。要严格使用续贷贷款,要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对已出现风险的贷款,不得使用续贷,同时要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款长用、改变贷款用途;

加大对续贷贷款管理力度,加强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如出现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因素,应及时收回贷款或要求增加担保,不得继续申请增加贷款。

第九条 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按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款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分为正常类。

第十条 最高额循环贷款在授信期限内,可以比照“续贷”在当天办理收款和出账手续,但至少贷款到期前3天报到总行评审后办理。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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