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1号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第八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第九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例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体;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余下全文>>

二:2015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⑴客观性;⑵相关性;⑶合法性。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各类证据,只有合乎法定要求才会具有效力。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⒈书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书证,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⑴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按照规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⑵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版,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⑶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⑷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行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⒉物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⒊视听资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⑴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⑵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⑶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⒋证人证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⑴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⑵需有证人的签名。如果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⑶应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日期。⑷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⒌鉴定结论。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⑵应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⑶应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⑷应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⑸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对于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还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⒍现场笔录。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应当载明制作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但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则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

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2.被告举证的时间。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在这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但当被告举证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无论在何时均有权要求其补充,被告应当补充;

3.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

四:最高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哪些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根据《弗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制度

撤诉,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撤诉经人民法院批准将导致诉讼终结。撤诉分为两种情况:⒈申请撤诉。申请撤诉即原告自愿放弃起诉权的行为。⒉视为申请撤诉或推定申请撤诉。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二是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返回的;三是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的。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但是,当原告撤诉可能导致因无法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利益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⑴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⑵被告虽然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⑶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审理程序的延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在行政诉讼中,审理程序的延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⒈延期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以致无法按预定的时间开庭审理,而将开庭审理的时间推迟。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包括:⑴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⑵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⑶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理;⑷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证据;⑸因合议庭成员临时有紧急任务或者特殊、意外情况不能出庭且无人代替的;⑹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等。⒉延长审限。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发生特殊情况而无法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经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延长审理期限的诉讼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上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该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⒊诉讼中止。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在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⑴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⑵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⑶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⑷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⑸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⑹案件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⑺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诉讼中止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申请复议和提起上诉。⒋诉讼终结。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被告发现自己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时,允许其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加以改变。但被告改变后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能从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其生效的条件有二:一是原告同意并向人民法院......余下全文>>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没

您好,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2〕21号规定,目前而言没有新的变化。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八:行政诉讼中有关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BD

解析: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根据该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钉 根据该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另外,该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十:下列哪些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

A.鉴定结论

B.视听资料

C.当事人的陈述

D.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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